国税发[2001]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条款修改]
发文时间:2001-10-01
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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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中第三条即第九点修改为“发挥全国税务机关在查办税收违法案件中的整体优势,在各个领域广泛开展稽查协作。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合作。案件涉及其他地区的,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协助主办地区税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对函求协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结果。受托方与委托方对协查事项意见不一致的,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不得片面强调困难不予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或扯皮推诿。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中协查系统功能,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办法》,对协查相关事项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打击遏制偷逃骗抗活动,整顿和维护税收秩序,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贡献。根据上述目标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现就改进和规范稽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促进稽查工作健康发展

  1、各级税务机关要认清当前稽查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当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与之斗争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队伍建设、工作部署、案件查处、经济保障等带有全局意义的重大问题。

  2、改革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稽查领域也要顺应潮流,锐意改革创新。稽查改革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推进稽查改革是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稽查理论研究,注意参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保证稽查改革积极稳妥,秩序渐进,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省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最佳结合点优势,积极对稽查改革的指导思想、内容、方式、目标进行理性思考和调查论证,为全面推进这项改革提供现实依据。总局将组织力量起草论证《税务稽查条例(草案)》,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审议通过,以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行为,巩固税收征管改革成果。

  3、通过税收征管改革合理确定稽查与征收、管理的分工关系,实现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的统一。稽查局除承担稽查管理职责处,其重要任务是调查处理税收违法案件,必须严格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处理打击不法与保护合法、办案质量与办案数量的关系。要坚决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改革稽查体制,理顺稽查职能

  4、积极推进稽查体制改革,为稽查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具体实施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确定。总局和省局都要选择一些地区进行试点,为全面推行统一稽查体制积累经验和提供依据。

  5、根据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工作意见提出的信息化和专业化的思路,按照权责一致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调整稽查机构,合理确定职责权限,从而理顺工作关系,优化人员结构,充实一线力量,明确岗位责任,增强执法效能。要建立健全稽查局与其他专业局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制度。

  6、总局稽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稽查局以系统业务管理为主并具有直接办案职能;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各级稽查局必须严格依照总局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确立的分工制约的原则,建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机构。

  7、稽查必须实行归口管理和统一计划。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总局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和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统筹安排,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避免多头检查或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纳税信誉一向良好的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予税务检查,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完善稽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功能

  8、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稽查指挥系统。争取在2003年底之前逐步形成上下一体、信息畅通、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稽查运行机制,健全查办跨地区大案要案的指挥协调、协助办案的稽查协作网络。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的查处,上级税务机关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办或迅速派人参办或督办。对于跨地区重大的案件,上级税务机关可以统一部署或调遣力量进行查办。总局和省局要建立稽查骨干“人才库”,为充分发挥指挥协调能力、办理重大案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9、[条款修改]发挥全国税务机关在查办税收违法案件中的整体优势,在各个领域广泛开展稽查协作。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特别是国税、地税机关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合作。案件涉及其他地区的,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协助主办地区税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对函求协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结果。受托方与委托方对协查事项意见不一致的,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不得片面强调困难不予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或扯皮推诿。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中协查系统功能,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办法》,对协查相关事项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修改为]“发挥全国税务机关在查办税收违法案件中的整体优势,在各个领域广泛开展稽查协作。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合作。案件涉及其他地区的,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协助主办地区税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对函求协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结果。受托方与委托方对协查事项意见不一致的,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不得片面强调困难不予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或扯皮推诿。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中协查系统功能,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办法》,对协查相关事项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10、积极拓展发现偷税、骗税等案件线索的途径,提高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能力。注意结合执法办案,研究当前涉税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等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进行严密监控和稽查,把税款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1、加强稽查案件的跟踪监控,办案的每一环节、每一层级都要纳入案件管理系统。要在稽查局确定案源管理机构,负责拟订稽查工作计划和选择稽查对象,并负责稽查案件的登记管理和跟踪监控。案源管理机构选择的稽查对象,检查机构初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进行。检查机构收集的事实证据和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审理机构负责审查提出意见报稽查局领导决定。

  12、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稽查局查办的、达到规定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律提交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每年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未达到总局规定比例的,应当调整标准。凡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一律以主管税务局的名义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13、完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各级稽查局要认真执行总局印发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有针对性地对下级稽查局查结案件的复查。各地税务局也要加强对所属稽查局查结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重点要突出,复查比例要适度,任何复查都要纳入税务检查计划,最大限度地控制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复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查深查透,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等。对复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14、制订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具体标准。总局将组织各地调查论证,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分类,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处罚畸轻畸重甚至不加处罚的问题。

  15、实行大案要案的报告、督办、通报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印发的《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和《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总局还将抓紧制定重大税务稽查案情通报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对隐瞒不报、压案不办、查处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6、积极推行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要认真贯彻总局印发的《税务稽查案件公告办法》,将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公开,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重大案件要适时报道。要按照总局印发的《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进一步公开稽查执法的依据、职责、权限、程序,自觉地把稽查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监督之下,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将群众评议意见作为考核稽查局和稽查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争取建立税务稽查告知制度,实施稽查时将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主要职权、被查人的法定权利义务等事项依法告知被查人,以促进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对实施稽查中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被查人合法权利行使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保障和监督稽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保护被查人的合法权利。

  17、积极开展预防偷税、骗税工作。通过对偷税、骗税发案特点、规律和态势等定期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各级税务局长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将打击预防偷税、骗税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反腐败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防范和减少违法犯罪。

  18、加强策略研究,摸索稽查规律。重点针对偷税、骗税手段和违法者反调查活动的特点研究调查方法。要抓住典型,实行分类指导,提高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对稽查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要组织专题研究。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请示要及时答复,帮助下级税务机关解决稽查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19、高度重视稽查情报的战略意义,积极开展稽查情报工作。要依靠现代信息技术,严密监控涉税违法犯罪动向,注意涉税案件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利用。要依靠群众力量和基层组织,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金融、海关、监察、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争取尽快建立与有关部门联网的重要情报系统。要积极开展稽查情报工作的国际合作,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协定以及总局印发的《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拓展合作领域,规范涉外税务互助和情报交换,扩大境外稽查情报来源,充分利用税收情报开展稽查工作。办理涉及香港、澳门地区的涉税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同港、澳税务当局联系与合作。

  四、明确稽查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责任追究

  20、针对稽查业务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抓好《稽查工作规程》等基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对落实不到位或执行偏差的,坚决纠正,以保证稽查监督制约机制的顺利运行。

  21、稽查四环节和主管领导都要确立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量化管理,做到职责清楚,目标具体,赏罚有据,既不能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又不能应为不为、玩忽职宁。要适当确定主要量化指标,以保证稽查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实处,力求结案率、处罚率、入库率较快增长,其他稽查质量指标也明显改善。

  22、建立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稽查错案的纠正和对相关责任者的处分、惩罚,筑起把住办案质量关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各岗位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都要追究责任,特别是对领导擅断专行、弄权渎职、徇私舞弊更要严肃处理。对在选案、立案、检查、审理、决定、执行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集体研究作出错误行为或共同违法乱纪,以及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的,要按其违法违纪情节、后果以及各自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承担个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

  23、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切实贯彻经济原则,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办案成本,力戒形式主义的繁琐哲学。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建立稽查质量保障体系,强化稽查质量监督,坚决抵御非法干预,精心构筑“铁案”工程,努力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有理有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经得起历史检验。

  24、完善稽查综合评价标准。衡量稽查绩效的基本标准是:办案数量实事求是,既不定硬性办案数量指标,也不能有案不办、压案不查;办案质量、效率高,办案的各个环节符合法律规定;办案重点突出,社会效果良好;杜绝和减少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办案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要坚决克服对稽查局下达指令性收入任务指标的错误做法。要保证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需要,避免撒网式稽查或屡查纳税大户的现象,将有限的稽查力量集中使用,将问题较多的领域查深查透。

  25、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危害尤烈,对开票、受票、中间三个环节都要给予充分重视和有力打击,尽可能查清虚假发票的流向及其实际抵扣、退税损失;确实无法查清的,也要及时结案,根据掌握的证据依法进行处理,防止久拖不结。

  26、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优势互补,但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于征管、稽查中发现的具有涉税犯罪嫌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不得以行政处理代替刑事处理。对涉嫌重大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控制证据、财产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商请公安机关纳入追捕逃犯信息系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要随时掌握案情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

  27、加大税收款项追缴力度。稽查局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要依照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缴入稽查专户。稽查局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效控制稽查对象的应税货物、财产,及时追缴税收款项。对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追回的税收款项,税务机关要及时按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偷税、骗税或欠缴税款的人需要阻止出境的,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进行边控。

  28、强化证据意识,全面收集证据,客观分析证据,正确使用证据。调查取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进行,既要依法收集当事人的有责和责重的证据,又要依法收集当事人无责和责轻的证据。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9、简化稽查文书的种类和内容,改进稽查文书的格式和要素,强化对证据、事实的分析,着重增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认证性和说理性。制订稽查文书的使用规则,提高稽查文书的制作质量。

  六、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稽查执法队伍建设

  30、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我国即将加入WTO,都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难题,稽查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在稽查领域能否正确贯彻执行,稽查执法能否实现公正与效率,除了需要科学严密的法制保障外,关键取决于稽查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高低。稽查工作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需要稽查人员熟悉法律法规、精通税收财务,具备较高的科学知识水平和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能力。大力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稽查人才,是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强税的必然趋势,稽查人员应当发奋学习,励志图强,切不可有丝毫懈怠。

  31、按照教育培训工作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稽查队伍的整顿教育,开展政治、业务培训。要提高重视政策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把法律知识教育放在业务培训的重要位置上,强化稽查人员依法行政、严肃执法的意识。要不断巩固和发展整顿教育成果,按照政治坚定、思想敏锐、公正清廉、纪律严明、训练有素、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坚强精干、能打硬仗的稽查队伍。要大力表彰稽查队伍中涌现的先进典型,鼓舞斗志,弘扬正气,树立稽查人员的良好形象。

  32、完善稽查的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各级稽查局要根据总局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促进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

  33、建立符合稽查工作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适时实行稽查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把好稽查队伍的入口关。坚持凡进必考(考试、考核)的原则,优化结构,强化素质,明确任职资格,实行竞争择优,切实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稽查人员不断开拓进取,保持稽查骨干的相对稳定。

  34、逐步建立稽查人员业务等级制度。首先建立主办稽查员制度,突出主办稽查员在办案中的主导地位和主要责任。要把主办稽查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晋升淘汰等事项作出规定,切实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优胜劣汰,有利于克服论资排辈,促进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权责统一、监督有力的稽查办案制度。

  35、加强稽查局领导班子建设,大胆起用年轻干部。稽查局长应当由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熟并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干部担任。稽查局长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工作和思想工作负总责。稽查局实行内部轮岗制度,分管副局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业务骨干都要适时进行岗位轮换,以促进稽查队伍综合素质的迅速提高。

  36、建立健全稽查奖励、保障机制。尽快建立查办大案要案的奖励制度,对办案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办案受到报复陷害等不公正待遇的人员,要切实加以保护。要把解决干部的实际困难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七、完善经费和装备保障机制,增强稽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37、建立稽查办案经济保障机制。财务部门编制稽查办案经费预算方案时,要充分征求稽查局意见。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和其他来源的办案经费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分配方案由稽查局提出,由财务部门审核,报本级税务局领导批准。稽查办案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使用。要经常检查稽查办案经费的使用情况,对挪作他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核减下期拨付数。

  38、不断提高稽查管理集约化程序。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高科技投入,增加稽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按照“先进、适用、配套、经济”的原则,配备查办案件所必需的交通、通迅工具和技术装备。要积极应用科学先进的稽查方法和技术手段,大力推进计算机在稽查领域的应用,加快稽查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进程。

  八、鼓励群众举报,加大舆论攻势

  39、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应当严格保密,坚决防止因泄密而导致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对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税务机关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究。要根据举报线索、事实的详略、举报的时效、对查明案情和追缴税款的实际作用,合理衡量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依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内容要慎重分析,区别对待;举报有明确线索或有具体事实的,可先初查情况后再决定立案;举报没有明确线索或没有具体事实的,可暂不予置理。对借举报方式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0、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和刑法涉税条款,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税不法分子作斗争,把这项斗争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扩大战果。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以弘扬法制,扩大社会影响,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人民群众。

  “十五”时期,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围绕当前税务工作中心,以确保公正与效率为主线,以稽查体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为组织保证,扎扎实实地开展稽查工作,为全面实现稽查工作五年总体目标,把稽查事业推向前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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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思考随笔:销售金融商品

2024年即将过去之际,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迎来了具有重要意义的时刻,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资产保值增值的渴望与日俱增,将资金投资到外汇、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中进行获利,是重要的获利渠道之一,而转让金融商品获利属于增值税法管理的范畴。作为一名普通的涉税工作者,怀着学习的心态,就一些与金融商品有关的增值税法思考随笔分享给大家。

  增值税与金融商品的关联,起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称36号文),同步2017年11月19日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无论是36号文还是暂行条例,大框架下对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的描述,以销售服务统称。但本次增值税法,在何为“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规定性条款中,在第(四)条第(三)项中对金融商品进行了单独描述: “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笔者认为,对于金融商品转让的政策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关于纳税人

  目前增值税法纳税人基本囊括了所有组织和个人,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定义,单位包括了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二、关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我们可以借用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原理来进行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为属人加属地原则,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取得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所得征税。

  回到新增值税法,“境内发行”的理解类似属地原则,不管哪国企业/个人,只要转让境内发行的金融商品就涉及增值税。目前,境内可以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有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否属于在境内发行的金融商品?需要后续政策予以明确。“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类似属人原则,即只要是境内单位/个人,无论转让哪国的金融商品,都要缴税。那么,一些企业选择在香港或纳斯达克等境外发行股票上市,其股东如果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以后在转让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时,也要缴纳增值税?但对原始股东而言,其买入价如何确定需要后续政策予以明确。

  三、关于免税规定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目前,36号文附件3 第(二十二)条进行了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其中2、3、5均提到了自然人。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免征增值条款并没有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法中授权国务院的16个事项中也未提及金融商品,如果继续对个人免税,仍有以下几个疑问:

  1. “个人”免税政策,是否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不含港澳台)?

  2.如果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这个“居民个人”是否必须境内户籍个人,或者是否允许引用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个人的概念(既包括境内户籍个人,也包括一个年度内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外籍个人)?

  3.“个人”免税政策,是否全球金融商品投资均免税,还是仅限于我国境内?

  四、关于与其它政策的衔接

  但凡“无偿”,增值税都会牵扯到是否涉及“视同销售”。36文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个体户向……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这里服务包括金融商品转让,但纳税人不含自然人,自然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不涉及视同销售,只有单位/个体户无偿转让金融商品才涉及视同销售。

  纳税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股票,本该按转让时点公允价值计算销售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公告(以下称40号文),对纳税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股票”给了个政策福利,理论上只要股票一直无偿转让下去,第一个转出方的买入价,会是每个环节的卖出价和买入价,这里纳税人在增值税法出台前也是不含自然人的。目前单位接受自然人无偿转让的股票,其再次转让的买入价如何确定,未见到明确的政策规定。然而,新增值税法出台后,根据第(五)条第(三)项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视同销售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后续40号文应该也适用自然人,单位接受自然人无偿转让的股票,其再次转让的买入价应该就是自然人的原始成本。自然人转让股票的增值税,后续可能是这个脉络:1.有偿:有溢价免增值税;2.无偿:属增值税范畴,卖出价=买入价,不涉及增值税,从政策上统一了所有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的处理。

  五、关于境内集团型企业金融商品投资

  新增值税法采取类似属人加属地原则,境内集团型企业全球金融商品投资,需要考虑采取成员企业分工,我国境内公司专门投资境内金融商品,境外投资由境外公司专门完成。以成立香港公司进行境外金融商品投资为例,香港公司取得境外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不在增值税法管理范围,香港公司将投资利润(其中离岸所得部分是豁免香港利得税的)以股息形式汇回境内,后续要么由母公司交企业所得税,要么把香港公司办理成境外注册我国居民企业(目前实务中只认定办理由境内集团母公司投资的境外子公司),由香港公司交企业所得税,境内母公司取得香港公司分回的股息免税,无论哪种方式境外金融商品转让都不涉及我国的增值税。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思考随笔,后续随着增值税法配套政策的出台,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法律体系制度会更加完善。


云中飞和你一起学习增值税法

云中飞按:近期,新《增值税法》颁布后,一下子就点燃了大家学习税法的激情,云中飞当然也不例外,这几天也和大家一样都在夜以继日的学习,越学习,就越兴奋。现把《增值税法》的学习心得与大家分享,云中飞在写作过程当中,有些地方尽情抒情,有些地方点到为止,有极个别地方使用了春秋笔法。另外,对于研究了多年的房地产业,云中飞提出了一个政策呼吁和两个税收规划建议,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开宗明义说出了增值税立法目的。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说的是指导思想,这一条要结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起学习体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云中飞点评:

  1、首次提出了应税交易的概念,应税交易这个概念很好,很强大的,未来,数字资产交易不知道会不会纳进来呢?

  2、以前增值税最传统的应税劳务的概念没了,劳务并入服务类别,与国际上普遍将增值税征收范围划分为“货物”和“服务”两大类的趋势一致。现在增值税的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加工修理修配虽然现在叫服务了,但是税率依然为13%,不是6%。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云中飞点评:

  1、首次提出将“境内消费”作为判断的新观点。注意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句话,这句话的意是,对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以“境内消费”作为首要判定标准,不再沿用现行规定中“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或“销售方、购买方在境内”的执行标准,以后大家要保存好“境内消费”的有关票据。

  2、新增了金融商品交易相关规定,以发行地或销售方作为判定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云中飞点评:以前增值税的传统概念“视同销售”改成“视同应税交易”了,视同应税交易的变化有点大。

  具体变化点有:

  1、增加了“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的视同应税交易行为,之前做资产管理的朋友,总是幻想股票“非交易过户”可以不征税,这不,要征税的政策来了。

  2、没有将“无偿提供服务”列入“视同应税交易”的范畴。这样对企业与对关联方无偿资金拆借、无偿租赁等服务明显利好。在目前的政策下,一般企业无偿资金拆借需要视同销售,而企业集团的“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却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政策有点不统一,现在政策统一了。从2026年1月1日起,是不是所有企业就可以放心的对关联方进行无偿资金拆借、无偿租赁了呢?增值税是确实没有问题了,但还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呢。

  3、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注意这里把财税2016第36号“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句话删掉了,意味着即使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也要视同应税交易了。当然,根据二十五条,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或许在实施条例中又明确有专项优惠呢。

  4、总分机构跨县(市)异地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再明确进行视同应税交易,毫无疑问这有利于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5、取消了代销的概念,代销货物,不再在交付环节,视同应税交易。如果是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征税。

  6、投资和分配可以被理解为销售货物并取得了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本身就属于征税的应税交易范围,而无需重复罗列在视同应税交易项下。

  7、删除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云中飞点评:先前这类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现在是不征税范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才可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只是依据某个市政府的文件被征收、征用,可以不征收增值税吗?这个可能有点难,如果你说,我有当地的城市更新税收指引文件,可以吗?如果有人问这个问题,云中飞一般会这样反问一句:请问你们的城市更新税收指引文件是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吗?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云中飞点评:从大型企业集团资金池的角度看,取得存款利息收入想不征税,你必须有金融牌照才可以,否则,可能需要按贷款收入征税。

  另外,资产重组过程中货物、不动产等实物资产的权属转移”等原本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事项,现在没有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而且增值税法并未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未来资产重组怎么办?难道未来往增值税优惠政策去靠拢吗?这样有可能吗?我们到时看看实施条例会怎么说。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云中飞点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简易计税,税率为3%。不需要等待实施条例,我们已经知道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的标准为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3%简易计税,温暖已经传达给小微企业了,再加上达到起征点才征税,温暖已经足够。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中飞点评:目前,对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意味着该领域现行5%的征收率政策将继续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云中飞点评:

  1、政策呼吁

  我们还不知道未来简易计税的范围有多大,但我们知道目前房地产建筑业处在低迷期,因此,我们在此特别为房地产建筑业呼吁一个简易计税的政策:目前,砂石生产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混凝土(水泥)生产企业也可选择按简易计税。但是,与混凝土(水泥)同为建材产品的砂浆、水泥稳定材料等货物,是用砂石水泥配比后搅拌成道路施工基础材料的,这类产品与混凝土(水泥)的主料均为砂石料,目前不在简易计税范围,只能取得3%的进项发票抵扣,销项却要按照13%的税率缴税,由于进销税率差距大,税负明显偏高,希望未来生产销售浆、水泥稳定材料等货物能纳入简易计税的范围。

  2、房地产企业税收规划建议

  简易计税的征收率统一为为3%,有人说以后没有房地产销售老项目5%了,因此,他们给有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规划建议是:老项目压后至2026年1月1日起再出售。但是,也不能排除在实施条例中明确房地产老项目仍然按5%征收,否则会无法衔接,房地产老项目也是过渡期产生的,应该会单独保留。因此,有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还是应该应售尽售,先活下来再说。当然,如果你的现金流很强,也可以听他们的建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云中飞点评: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代替了兼营的表述。那增值税法是不是取消了兼营的概念呢?不是的,等会云中飞告诉你兼营躲藏在哪里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云中飞点评: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代替了兼营,一项交易替代了混合销售,云中飞认为这里是增值税法写的最精彩的地方,我们看看以前的混合销售规定的规定是多么的搞:混合销售必须满足三个“同一”,必须是货物+服务!首先: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其次: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时间内发生的业务;再次:混合销售必须是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最后:混合销售必须是货物+服务才可以。若是货物+货物,服务+服务,货物+不动产,货物+无形资产等组合,对不起,你还没有资格做混合销售,搞得混合销售好像很高大上似的,然后混合销售还有一大堆补丁文件,你不在混合销售方面混个脸熟,写一些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文章,你都不好意思说你自己是增值税专家。现在好,简简单单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不管你是什么组合,都可以混合,云中飞向本次写增值税法的专家致以最高的革命敬礼,简单的税法,才是最好税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按照应税交易层面去判断“主要业务”,并不是按纳税人的主业来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什么是应税交易主要业务?这个后面需要细化文件,希望有一个主要业务的具体比例(比如60%),希望在实施条例就明确,不要让我们等太久。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云中飞点评:以前是境内代理人为优先扣缴义务人,现在是购买方为优先扣缴义务人,考虑到境内购买方扣缴税款有时可能会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形(例如购买方为大量境内个人的情形),国务院未来颁布的实施条例估计会规定在某些特定场景下指定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云中飞点评:

  1、销售额表述变化较大,强调取得收入的相关性原则,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再使用增值税传统的“价外费用”的描述,范围更加宽泛了,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2、可能有些朋友担心增值税法删除了授权国务院对特殊情况下以差额方式计算销售额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差额计税”方式将彻底消失,等实施条例吧。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云中飞点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可能为了国际增值税法规的惯例一致。国际惯例好是好,但是,假如没有市场价格呢?以前,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是有按照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三个方法的顺序确定的。现在好,只能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了。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呢?假如某股东无偿转让一个在很偏僻农村的工业厂房和土地,现在被税务局要求视同应税交易。由于没有市场价格,这时,企业只能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土地采取成本逼近法评估(该方法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估值,尤其是土地市场欠发达,土地成交实例较少,无法利用市场比较法等方法进行估值时采用)。该方法通过计算取得土地的各项成本费用(如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等)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利息来确定土地价格,企业只能提供评估价,无法提供市场价格,此时此刻,请问你如何确认销售额?相信实施条例应该会有明细的规定。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云中飞点评:

  以前多是强调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现在把销售额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也拉进来了,考虑的可能是关联企业间的业务销售额偏高会导致引税行为或者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很遗憾的是,税法从来没有价格偏低或者偏高的具体标准。目前,法释[2009]5号文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对于这个司法解释,据了解,目前,有的税务局参考,有的不参考。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云中飞点评:把留抵退税上升为法律,让留抵退税永续传承,而且取消了留抵退税政策中的特定行业、一定比例等各种限定条件。同时,企业可以选择结转下期或者申请退还,赋予了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真正让企业满心欢喜。

  但留抵退税对应的是应税收入,如果取得的是免税收入,就不能直接享受留抵退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之前,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但《增值税法》中删除了“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表述,现改为“对应的”进项税额。未来希望实施条例明确如何用一个比例分摊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餐饮服务直接用于消费的不能抵扣,但是如果购入目的是为了再次销售则可以抵扣,比如会议服务购入餐饮等场景。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云中飞点评:

  在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中删除了财税2016第36号文“贷款服务”项目,同时增加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改变了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这是增值税法最让企业翘首以盼的大事情。

  但是,贷款利息抵扣是否就板上钉钉呢?个人认为应该在乐观中带着审慎,企业朋友现在还不是开怀畅饮的时候。

  我们简单在网上搜一下,就很容易能搜到2023年末全国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有157.07万亿元,2023年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6%,大家自己可以测算一下利息大概有多少,受影响增值税的金额有多少,云中飞数学不好,就不去测算了。由于利息的抵扣影响非常巨大,因此,具体的落实应该还需看国务院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有没有预留了政策出口,可能会根据财政承受力予以考虑。

  另外,增值税审议稿曾经对进项税额有与“与应税交易相关的”限制性条款,最终删除了,这也是顺应民心之举。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云中飞点评: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起征点政策,相信实施条例会明确起征点的具体金额。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云中飞点评: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税,但不包括企业。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云中飞点评:

  这个免税条款,是最值得研究的,我们还可以从这个条款观察出国家的政策导向。

  1、避孕药品和用具的免税政策取消了,毫无疑问国家现在的政策导向是鼓励生育。

  2、平移了财税[2016]36 号文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政策。

  3、国家特别给了农林牧渔行业很多免税政策,鼓励农林牧渔行业加快发展。完全平移了财税[2016]36 号文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行业的免税政策。

  4、有些财税[2016]36 号文的免税政策好像没有平移过来,例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没有平移过来,有些从事高新技术的朋友有些担心,担心的朋友,云中飞建议你结合第二十五条看一下,二十五条说鼓励创新创业就业纳入制定专项优惠情形,这样有助于延续技术创新方面的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二十五条是增值税法真正的兜底条款,当你对税收优惠想不明白的时候,你就想想二十五条。

  5、最后想说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那么,这个农业生产者如何界定呢?城市户口的人还能做农业生产者吗?听说现在可以考农艺师。在中铁十四局与二十一局这些建筑业老大如火如荼的进军农业的大背景下,我们有没有必要去考一个农艺师呢?毕竟现在好多行业都太卷了,农林牧渔行业可能是未来的方向。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云中飞点评: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可以突破的就是这一条,这一条相当于是增值税法的兜底条款。

  比如,资产重组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了,免税项目里面又没有,只能寄希望制定资产重组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了,否则,资产重组的税收成本会增大。

  再比如,公益事业捐赠会不会出台前面考虑的房地产的幼儿园、学校等资产移交不视同应税交易优惠政策呢?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云中飞点评:看到了吧,兼营两个字,转移到这里了,兼营又涅槃重生了。这一次写增值税法的专家,文字表达能力真的非常高,兼营这个词在这里使用非常精准。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必须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云中飞点评: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云中飞点评:

  1、增加了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

  2、如果企业没有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后期发现应该如何更正申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云中飞点评:

       纳税地点的2个变化

  1、固定业户可以选择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变了以前固定业户必须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做法,这应该是考虑了大量的网络商家在异地直播的纳税问题,这明显对网红直播城市例如杭州、横琴的税源有促进作用。那么,杭州、横琴到底哪个城市好呢?其实,网红直播美女更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横琴有“双15%”的优惠税率,未来,横琴必然会成为跨境电商网红直播美女首选之地,网红直播美女在横琴不用搞个体户,就领工资,交15%的个人所得税。不好意思,一提到网红直播美女,就展的有点开了。

  2、规范关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批准权限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前需要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云中飞点评:企业一般是以一个月作为增值税的一个计税期间的,每一个月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我们在这里建议,尽量在取得进项发票后,才去开销项发票。否则,你这个月进项发票不足,你就要先交增值税了。当然,如果你真遇到这个情况,也有一个增值税申报的小技巧可以解决,但这个小技巧有可能会影响你的纳税等级。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云中飞点评:适用零税率应当办理退免税。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云中飞点评:

  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电子发票的好处多多。在这里,云中飞需要提醒从事农牧行业的朋友,在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左上角必须注明有:“自产农产品销售”这几个字,你的客户取得这样子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切记。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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