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一笔税后劳务报酬3万元,公司实际要承担多少支出?
发文时间:2019-12-28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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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公司要付给专家一笔咨询费。发票公司帮忙代开,约定税后报酬是3万元。


  于是老板对他说:支付税后3万元,咱们公司到底该出多少钱?代缴多少税费?


  朋友第一次遇到这类事情,发了半天呆,拿起计算器猛按了半天,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噢,卖糕的,好头疼!


  苦思冥想半天,想到了我。


  我说,好吧,平时好事也想不起我,总是有这些费脑筋的事情会想起我。我再给你当一次帮工吧!这个事情分两个步骤考虑:


  一、税后报酬换算成税前报酬


  一笔税后3万元的劳动报酬,换算成税前是多少钱呢?税法书中是给过公式的,但这些公式太过繁琐,记起来很费劲。作为都接受过九年全日制义务教育的我们来说,用列方程式的方法来计算,其实是最简便不过的。


  设税前收入为X,根据预扣率表,用30%这个预扣率

 X-X*(1-20%)*30%-2000=30000


  X=36842.11元。


  将此数字带回去重新计算,36842.11*(1-20%)*30%-2000=6842.11元。


  税后收入36842.11-6842.11=30000元。重新验证正确。


  【特别提示】使用方程式这种算法,用“税收后入-费用扣除标准”视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找相应的级距。计算出税前收入后,必须重新验证一遍。因为可能会遇到一些数字跨档,试算时的税率不一定正确。验证如果不正确,应选用下一级税率重新计算。


  二、用税前收入计算出发票金额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你公司支付的金额,除了不含税的金额,还有增值税税额。


  本业务中,专家是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是3%,而且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人,不能享受按期纳税每月10万元的免税额。


  专家应该给你公司开一张咨询费发票,


  票上价款是36842.11,税款是36842.11×3%=1105.26元。


  价税合计是36842.11+1105.26=37947.37元。


  另外,还需要考虑附加税费,如果当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是7%,教育费附加是3%,地方教育附加是2%,2019年之后减半征收。


  该咨询费应缴纳附加税费:1105.26×(7%+3%+2%)×50%=66.32元。


  上述66.32元如果约定由你公司承担,会计上可以列支,但需要注意,因为该笔税款显示的纳税人不是本公司,不能税前扣除,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6.32元,按25%的税率计算可能会多缴企业所得税16.58元。不过这只是估算,如果你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那就更少了。或者万一你公司亏损了呢,也可能就不用补缴税款了。


  所以,目前你公司需要支付的金额是37947.37+66.32=38013.69元。


  朋友想了半天说,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应该缴纳的城建税和两个附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能扣除吗?


  我说: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争议,我见过北京12366答复可以扣除。但是根据目前国家明确颁布的文件,计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除了保险证券营销员外,其他人额外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1号公告规定是这样的: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可以看出,公告中并没有任何规定允许扣除附加税费。劳务报酬所得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只能按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实际上这个20%相当于是对劳务报酬取得时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税费做了一个统一的匡算并扣除。


  也有的朋友会说,有没有政策依据不归我考虑,不过我们当地税务机关既然同意扣除,那我就扣除呗。


  我的意见是:如果是约定的是税前收入,没有问题。扣除附加税费后,再扣减除费用,用预扣率计算,扣多扣少其实影响都不大,最终个人所得税是需要汇算清缴的。


  如果类似本文约定的是税后收入,若想倒算一个税前劳务报酬,而且要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都考虑到扣除项目中,难度真的挺大的。税法书中给定的倒算公式肯定不能用,而凭我目前残余的初中数学水平,我居然连方程都列不出来。由此,我更坚定认为总局的政策是不允许额外扣除附加税费的,他要照顾我们这些数学水平差的人,真不会倒算税款~~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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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


  ①当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则全年综合所得个税为0,平时被扣缴的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必定是多缴,全年综合所得多缴税款的金额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确认的全年多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全年所有综合所得个税均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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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60000+劳务收入额18000(1-20%)-劳务附加税费27-三险一金6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3627


  全年应纳个税为0


  平时预扣的劳务个税2874.6元全部为多缴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②当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144000,则全年综合所得按3%至10%的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就劳务报酬而言,平时按20%至40%税率计算被扣缴的个税(指全部劳务报酬均足额扣缴)一般会多缴,全年综合所得是否多缴税款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和相关规定申报退税或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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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60000+劳务收入额30000(1-20%)-劳务附加税费45-三险一金6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5955


  全年应纳个税=5955*3%=178.7


  平时预扣的劳务个税5186.5元,多缴个税5007.8元(小于劳务预扣个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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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1200000+劳务收入额50000(1-20%)-劳务附加税费75-三险一金52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11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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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时预扣工资个税302280元、劳务个税9977.5元,共预扣个税312257.5元,应补交税款7988.8元(相当于劳务按45%税率计税与按预扣税率计税的差额)。


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时为什么可以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新《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出台后,出现了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时不允许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观点,这种观点意在以新个税法和税收法定原则否定一直来以税务部门对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税金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对新个税法的片面理解。任何一部法律出台,都不可能对所有具体事项规定的非常详细,往往需要后续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后续规范”)的辅助,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只要后续规范不违背对应法律的立法宗旨。


  不能因为个税法中针对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条款只有“减除费用八百元”或“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以下简称“减除费用”)表述,就理解为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时不能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自1980年对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每一次修正后的个税法针对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条款都只表述减除费用,对于一项所得,计算所得应纳税款时,只规定一个可以扣除的项目,这显示与实际不符,特别是实际成本、费用、税金总和大于该扣除金额的情况。于是就有了后续规范文件对个税法中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计算个税的具体细化,笔者认为后续规范文件对个税法中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计算个税的具体细化,是基于所得计税的基本原理,真正的所得应该是“收入-税金(不含滞纳金)-成本-费用(不含违法罚款罚金)”。税金不因纳税人个体行为的不同而无法区别,税金多少是明确的,明确不属于纳税人所得的收入部分用于课税必定违背法理和常理。成本、费用会因纳税人个体行为的不同而不同,比如提供同一项劳务,取得同等收入,在住宿、伙食、交通、中介费等方面,有些人的开支大,有些人的开支小,而且这种个人开支往往无法完整取得发票,允许无发票扣除则会造成随意申报,无发票不允许扣除则会造成加重个人纳税负担,个税法对个人这些很难区别的费用给予统一减除标准(减除费用800或20%)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纳税公平。有些人甚至认为,个税法中的减除费用800或20%已把税金和其他成本、费用打包在内,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一是脱离了实际支出可能高于减除费用800或20%的情况,二是这种理解相当于把劳务报酬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税(不管你的实际支出多少),而税收征管中,核定征收税款是有特定条件的,不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核定征收情形是需要根据税收相关规定计税的。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时,在“减除费用”之外,可以扣除税金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部分相关文件和填表说明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至扣完为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附件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注:此表使用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填表说明:7、允许扣除的税费:只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1)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2)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3)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4)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附件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注:此表使用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填表说明:第11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①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②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③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④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附件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注:此表2019年1月1日起使用)填表说明: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③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④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相比205号文、21号公告中的申报表填表说明,7号公告中的申报表填表说明把“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改为“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笔者认为应理解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表述更加严谨,比如滞纳金是不可以扣除的(劳务发生后未及时缴纳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税务查补必然涉及滞纳金),还有后续如发生可扣除的税费税收规定变动也无需修改“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这一条款,减少修改文件条款的麻烦。本着税收征管应符合实际情况、国家正实施减税降费、不加重纳税人负担的精神,不能因为这一填表说明的表述改变就理解为在计算劳务报酬、财产租赁个税时不允许扣除所有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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