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出台后,出现了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时不允许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观点,这种观点意在以新个税法和税收法定原则否定一直来以税务部门对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税金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对新个税法的片面理解。任何一部法律出台,都不可能对所有具体事项规定的非常详细,往往需要后续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后续规范”)的辅助,才能真正实现法律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只要后续规范不违背对应法律的立法宗旨。
不能因为个税法中针对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条款只有“减除费用八百元”或“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以下简称“减除费用”)表述,就理解为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税时不能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自1980年对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每一次修正后的个税法针对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的条款都只表述减除费用,对于一项所得,计算所得应纳税款时,只规定一个可以扣除的项目,这显示与实际不符,特别是实际成本、费用、税金总和大于该扣除金额的情况。于是就有了后续规范文件对个税法中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计算个税的具体细化,笔者认为后续规范文件对个税法中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计算个税的具体细化,是基于所得计税的基本原理,真正的所得应该是“收入-税金(不含滞纳金)-成本-费用(不含违法罚款罚金)”。税金不因纳税人个体行为的不同而无法区别,税金多少是明确的,明确不属于纳税人所得的收入部分用于课税必定违背法理和常理。成本、费用会因纳税人个体行为的不同而不同,比如提供同一项劳务,取得同等收入,在住宿、伙食、交通、中介费等方面,有些人的开支大,有些人的开支小,而且这种个人开支往往无法完整取得发票,允许无发票扣除则会造成随意申报,无发票不允许扣除则会造成加重个人纳税负担,个税法对个人这些很难区别的费用给予统一减除标准(减除费用800或20%)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纳税公平。有些人甚至认为,个税法中的减除费用800或20%已把税金和其他成本、费用打包在内,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一是脱离了实际支出可能高于减除费用800或20%的情况,二是这种理解相当于把劳务报酬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税(不管你的实际支出多少),而税收征管中,核定征收税款是有特定条件的,不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核定征收情形是需要根据税收相关规定计税的。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时,在“减除费用”之外,可以扣除税金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部分相关文件和填表说明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至扣完为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附件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注:此表使用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填表说明:7、允许扣除的税费:只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1)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2)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3)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4)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附件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注:此表使用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填表说明:第11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①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②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③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④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附件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注:此表2019年1月1日起使用)填表说明: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③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④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相比205号文、21号公告中的申报表填表说明,7号公告中的申报表填表说明把“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改为“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笔者认为应理解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表述更加严谨,比如滞纳金是不可以扣除的(劳务发生后未及时缴纳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税务查补必然涉及滞纳金),还有后续如发生可扣除的税费税收规定变动也无需修改“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这一条款,减少修改文件条款的麻烦。本着税收征管应符合实际情况、国家正实施减税降费、不加重纳税人负担的精神,不能因为这一填表说明的表述改变就理解为在计算劳务报酬、财产租赁个税时不允许扣除所有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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