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报环境保护税,应当申报A表还是B表?
发文时间:2019-09-01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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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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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征收误区二三例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开征一周年以来,由于其专业性强、税种新、涉及部门多等原因,导致征收过程中出现一些误区,影响到税收征管效能和政策效应发挥。


  误区一:随意调整污染物测算的方法和顺序


  某玻璃厂根据监测和测算,前三项的污染物分别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污系数分别为0.236、0.231、0.57。2018年1月~6月,当地税务部门根据排污系数法,计算其应缴环保税为氮氧化物6.7万元、二氧化硫4.6万元、烟尘0.4万元,合计为11.7万元。2017年同期,环保局征收的排污费仅为6.3万元,比税收少了近一倍,企业对此反应较大。于是税务部门开会研究后,同意对其核定征收,并按照“税费平移”的方法核定其2018年7月~12月环保税应征3.15万元,此方法对吗?


  税务机关的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污染物计算方法和顺序是不能调整的,必须按照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核定征收四个顺序来进行,不能有任何颠倒。玻璃厂认为其税负比去年提高,随意调整其顺序,提出由排污系数法改为核定征收,明显违反了环保税法规定,税务局同意其核定征收,更是直接违反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


  误区二:扩大免税范围,混淆日均值和月均值


  某城市生活污水厂,自动监测水污染物只有两项污染物,分别是化学需氧量、氨氮。2018年1月~6月一直达标排放,7月由于梅雨季节的暴雨,导致7月23日至25日被监测设备测量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都超过国家环保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发布的GB8979-1996规定的标准值。但是,该企业7月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月平均值都分别在标准值以下,因此企业申报免征环保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该城市生活污水厂7月23日~25日,化学需氧量分别超标17mg/L、23mg/L、36mg/L;氨氮分别超标3mg/L、6mg/L、12mg/L,日平均值超标。


  环保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一个企业虽然月污染物平均值不超标,但其中某天、某个时段污染物超标,同样不可享受免税待遇。税务部门由此督促该企业重新申报7月份环保税,计算缴纳税款3200元,加收滞纳金。


  误区三:是否环保税纳税人只能由环保局认定


  某生猪养殖场成立于2016年,地处偏远,年产生猪为1400多头,属规模化养殖,在历次环保局传递的资料中,没有发现其征收排污费的记录。2018年,该企业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县税务部门盖章,才发现其符合环保税纳税人的条件。税务部门调查后发现,税收管理人员早已知晓此事,但认为环保税纳税人应由环保局认定,传递给税务局征收,因为环保局未传递污染等数据,税务部门就不能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


  由于排污单位较多,环保部门不可能一一管理到位,可能有工作疏忽的地方,这就要求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从环保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纳税人数据,税务机关应先将相关信息和疑点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环保部门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数据等信息,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识别。本例中,税务部门已知此养殖场年产生猪1400头以上,大于规定存栏500头征收标准,税务局应将企业疑点信息传递给环保局,根据环保局传回信息,识别该养殖场是否为环保税纳税人,如是,应督促该企业申报。


环保税申报如何正确的计算

与其他税种按照财务数据计税不同,环境保护税是按照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化学专用术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无从下手。其实只要对号入座,确认排污单位的所属情形,就可以找到正确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


  下面,来跟申税小微一起来学习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0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小贴士


  1、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2、相关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3、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0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小贴士


  1、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2、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3、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0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2021年5月1起,《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正式实施,16号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小贴士


  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涉及两个产排污系数的适用方法,一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二是《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可参见16号公告的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附件1列示了现有的75个技术规范。由于该附件为技术规范的清单,纳税人需要借助生态环境部网站,搜寻具体的技术规范要求。


  ★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可参见16号公告的附件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详细列示了272个行业的排(产)污系数,该清单列示的每个行业都有直达链接,可直接点击查看。纳税人可对应自身所处行业、工艺类型和地区,明确排(产)污系数。纳税人还可以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查看最新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04、不能按照以上方法计算的。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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