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2601刑初395号黄某静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4-10-22
来源: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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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云2601刑初395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静,女,1983年6月18日生,中专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系教师。现住文山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8月2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灿、蒲禹岑,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24]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静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荣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静及其辩护人卢灿、蒲禹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静系文山市某某小学的老师,2018年因做三七生意时亏损而欠下大量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并将其工资、公积金进行冻结以划扣偿还债务。黄某静2019年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后就请长假休息。2022年以来,黄某静在做着种子、香烟生意之际,还经营化肥生意。黄某静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有大量库存化肥的事实,骗取魏某、刘某善等18名被害人信任而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在收取被害人的化肥款后,其将一部分货款用于进购化肥,将一部分货款用于经营种子和香烟生意,将一部分货款用于个人消费、退还货款和支付违约金等事项。为了骗取被害人信任,其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刘某玉等化肥商收购少量化肥,随后又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供应部分被害人少量化肥,在被害人追要货物或货款后,其以各种方式进行推托,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其还拖欠刘某玉等2名化肥商的货款。此外,黄某静在明知自己无银行存款、无固定资产、无库存货物、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向高某、张某贵等3名被害人收购、销售香烟,但未按合同约定清偿货款或供应货物。其与石某芳等8名被害人做种子生意,但未结算货款,导致较长时间拖欠他人货款。与季某兰等2名被害人一起合伙做生意,拖欠欠款不归还。经司法会计鉴定:除被害人杨某的报案资金不予鉴定以及被害人季某兰的报案资金不予确认外,确认黄某静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其他被害人涉案资金共计5096398元,其中:有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3722828元,有借条部分1273500元,无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100070元。经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黄某静患有持久性妄想性障碍,其在本案中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当庭增加拖欠杨某凡化肥款8000元,共计5104398元。

为佐证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静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至十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黄某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未供化肥及拖欠化肥款的事实无异议,辩解其经营种子、烟、合伙生意及未支付的化肥款系民事法律关系,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认定。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1.被告人黄某静与对方正常交易的种子、烟、合伙及购买化肥的资金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黄某静对该部分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双方之间系民事法律关系;2.被告人黄某静与王某辉、杨某富、石某芳、资某龙、朱某树有部分借款,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的金额;3.黄某静向王某云、文某西、鲁某龙提供的化肥价值,以及案发后,黄某静退赔魏某20000元、彭某刚67000元,应扣减本案合同诈骗的金额;4.司法鉴定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5.黄某静是自首,其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静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27日,杜某琼(黄某静之母)分别注册文山市某某百货店和文山市某某经营部,主要经营日用百货、卷烟销售及种子销售。2020年,黄某静接替杜某琼经营文山市某某经营部。2022年8月,黄某静开始经营化肥生意,期间,黄某静通过低于市场报价、虚构化肥库存、交付少量化肥等手段,陆续骗取魏某、刘某善等18人向其支付的化肥订购款,黄某静收到货款以后,部分用于进购化肥,部分用于经营种子和香烟生意,部分用于退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2023年4月至7月,黄某静共骗取魏某、刘某善、文某伟、刘某、李某轩、汪某连、龙某竹、王某辉、杨某富、陈某、王某云、罗某成、曾某超、文某西、陈某平、朱某树、鲁某龙、彭某刚等18人化肥订购款共计4007900元,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拖欠刘某玉、马某波、杨某升、杨某凡化肥款576400元。

黄某静在经营种子和香烟生意期间,自2023年7月至8月,拖欠张某贵乙、张某贵甲、高某三人烟款共计134000元;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拖欠石某芳、赵某、陈某翠、彭某军、张某、资某龙、杨某等人种子款189398元;自2023年6月,拖欠徐某英合伙经营利润196700元。经鉴定,黄某静涉案资金共计5096398元,其中:有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3722828元,有借条部分1273500元,无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100070元。

另查明,2015年至2023年,黄某静因民间借贷等案件,经本院判决后将其工资、公积金扣划用于偿还债务。经鉴定,黄某静患有持久性妄想性障碍,在本案中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黄某静退赔刘某善违约金1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3年7月28日,魏某向文山市公安局报案。文山市公安局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侦查。

2.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材料,证实黄某静系1983年6月18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

3.抓获经过,证实2023年8月2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黄某静接受调查,黄某静到达公安机关后,被书面传唤进行讯问。

4.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23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静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23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对黄某静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及现场检测,并扣押华为mate50pro手机一部。

6.营业执照,证实文山市某某百货店和文山市某某经营部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27日登记,经营者为杜某琼,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卷烟销售及种子销售。

7.文山市人民法院(2023)云2601民初4729号民事裁定书,证实2023年7月11日,龙某竹向本院起诉文山市某某经营部、杜某琼、黄某静买卖合同纠纷,要求黄某静返还货款319400元,2023年8月21日,因黄某静涉嫌经济犯罪被裁定驳回起诉。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条》《拉货协议》《贷款欠条》,证实2023年6月25日,王某云收到杜某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3年7月12日,黄某静出具《货款欠条》,欠王某云化肥货款567000元,违约金10000元。

9.收条,证实2023年7月29日,黄某静收到汪某明尿素全款132000元,委托转入王某隆账户。

10.张某贵乙转账截图,证实2023年8月14日,张某贵乙共向兴和烟酒副食店转账51250元。

11.赵某转账截图,证实2022年8月15日,赵某向黄某静转账20000元用于2023年种子定金;2023年2月14日、18日,赵某向于某倩账户转账100000元。

1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23年6月19日至7月3日,云南尚玉种业有限公司(鲁某龙)向余某雄支付化肥款342000元。

13.收条,证实2022年7月15日,黄某收到杨某兰2023年种子预付款40000元,于2023年8月1日前结清。

14.陈某平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23年5月7日,陈某平转账97200元至龙某竹账户;2023年7月20日,陈某平转账17000元至黄某静;

15.张某转账截图,证实2022年8月22日,黄某静收到张某转账3000元种子定金。

16.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转账电子回单,证实2022年8月9日,石某芳转账50000元至杜某琼账户;2023年1月15日、16日,分别转账8500元至杜某琼账户;2023年3月2日,微信转账15000元至黄某静。

17.陈某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转账电子回单,证实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8月9日,陈某翠共向杜某琼转款99000元。

18.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转账电子回单,证实2023年3月1日至3日,彭某军转账130000元至杜某琼账户。2023年3月9日,彭某军微信转账20000元至黄某静。

19.资某龙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23年7月11日,黄某静向资某龙借款13000元。2023年7月13日、7月15日,黄某静分别还款2000元、10000元。

20.朱某树转账截图,证实2023年4月14日、4月27日,朱某树向黄某静转账63600、58800,2023年7月10日,收到黄某静转账10000元。

21.投资协议,证实2021年5月25日,徐某英与黄某静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徐某英(甲方)投资金额为30万元,用于种子预订款,投资期限为10个月,黄某静(乙方)于2021年10月1日向徐某英退还投资款10万元,2022年5月30日向徐某英退还投资款20万元以外,还应按照5元/袋(重量:1.3kg/袋)的标准向徐某英支付该项目收益。

22.王某辉转账记录,证实2023年6月12日,王某辉转账65520元至杨某宇,2023年6月13日,王某辉转账91500元至徐某英。

23.借条,证实2023年7月18日,黄某静向王某辉出具借条,借款157000元,借期两个月。

24.退款情况保证书,证实2023年7月31日,黄某静向彭某刚出具退款情况保证书,退款金额为27200元。

25.化肥购销合同,证实2023年7月14日,黄某静与魏某签订化肥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58400元。

26.欠条,证实黄某静欠刘某玉尿素款333000元;欠马某波尿素款48900元。

27.欠条,证实2023年6月27日,黄某静向徐某英出具借条,向徐某英借款233600元。

28.欠条,证实2023年4月23日,黄某静向彭某军出具欠条,欠彭某军60000元,于下星期内全都还请。

29.欠条,证实2023年7月26日,黄某静向文某伟出具欠条,欠文某伟尿素款212200元。

30.欠条,证实2023年7月25日,黄某静向魏某出具欠条,欠款金额为1584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

31.欠条,证实2023年7月29日,黄某静向马某波出具欠条,欠款53900元,约定2023年8月1日付清。

32.欠条,证实2023年5月18日,黄某静出具欠条,欠朱某树肥料款63600元,定于5月23日还款。

33.欠条,证实2023年7月2日,黄某静出具欠条,欠龙某竹尿素货款319400元。

34.欠条,证实2023年7月7日,黄某静向刘某玉出具欠条,欠刘某玉货款33300元,于7月底付清。

35.欠条,证实2023年8月18日,黄某静向张某贵乙出具欠条,欠款59500元,定于8月18日付清。

36.种子销售协议,证实2022年6月21日,郭某美与文山友厚种经营部签订种子销售协议,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定金40000元。

37.文某伟、陈某、王某云、王某隆、杨某宇、徐某英、杨某升、张某贵甲、高某、罗某成、文某西、彭某刚、刘某善、龙某竹、魏某、王某辉、杨某富、汪某连、刘某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截图、银行流水,证实文某伟等人与黄某静聊天及转账情况。

38.文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至2023年,黄某静因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纷被起诉至文山市人民法院。

39.协助查询协助财产通知书,证实黄某静名下无不动产和房产登记信息、无网签合同备案信息。

40.聘用合同,证实黄某静系文山市某某小学教师。

二、证人证言

1.陈某江证言,证实2023年7月14日,黄某静联系我说有一批尿素,让我帮忙销售后支付我提成,我不做尿素生意,便向黄某静推荐魏某,我提醒魏某需要谨慎。后来魏某和黄某静签了订货协议,但一直没有收到货,随后我和魏某多次催要,黄某静出具了欠条并陆续退还4万多元。黄某静出售的尿素价格在2400元左右每吨。

2.李某艳证言,证实我在丘北县某某供销社经营农资经营部。2023年7月15日,黄某静第一次向我购买尿素并通过王某隆转货款。黄某静共向我订购了110多吨化肥,货款已经结算。我卖给她的价格是2700元至3125元左右一吨。我卖给她最低的尿素价格都是在2700元一吨。

3.王某隆证言,证实我与黄某静是朋友,黄某静说她的银行账户被冻结限额了,让我帮忙过一下货款。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7月29日,我使用两个银行账户帮助黄某静过账,第一笔是文某西,代收款是40000元,最后一笔是2023年7月29日,汪某连转的130000元。收到货款后,黄某静就会叫我把款转出去,我就按她的意思转给对方。黄某静过的款有转给黄某静自己的,但是很少,一般是转1万元至2万元给她,通过微信转的。

4.杨某宇证言,证实2023年4月份,黄某静说她的银行卡限额,让我帮忙过一下货款。2023年4月3日和8月20日,我使用两个银行账户帮黄某静过货款。我按照黄某静要求进行转账。

5.杜某琼证言,证实黄某静是我女儿,跟着我做种子生意。我在文山市下沙坝东一路1号开了一家“文山市某某百货店”“文山市某某经营部”,一个门面,两个营业执照,还经营着香烟等。黄某静因为欠着别人钱成为失信人员,银行卡无法使用。2020年的时候,种子店交给黄某静管理。我没有收到过黄某静转给我的钱,她在外面干什么我不清楚。黄某静的名下没有不动产和车、存款。

6.张某洪、廖某琳证言,证实黄某静是2010年到文山市某某小学工作的。2019年3月份之后,黄某静因为精神分裂症长期请病假。

7.张某会证言,证实我是昆明某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部经理。“昆明农家乐18-9-5复合肥”是我公司的产品,我公司的农家乐化肥产量充足,一般的经销商在每年的12月份就已经冬储完成,市场上不存在断货、紧销的情况。2023年,“昆明农家乐18-9-5复合肥”平均价格在2500元左右一吨。2023年最低价格没低过2400元一吨。我公司在文山市有五、六家经销商。我不认识黄某静。

8.王某超证言,证实我是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化工分公司的业务主管,我不认识黄某静。我公司生产的尿素基本能满足市场需求。2023年1月份至2023年8月份尿素的价格是2550元每吨至2780元每吨。每年的11月份左右,经销商都会有冬储(压货)的习惯。

9.字某林证言,证实我是云南某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区域经理,我不认识黄某静。公司生产的金沙江牌尿素年产量80万吨左右,基本能满足市场需求。2023年1月份至2023年8月份期间,公司的金沙江牌尿素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变化频繁,有时候一个月的价格就会变动两三次,2023年1月份至2023年8月份期间,最低价是2100元每吨,最高价是2900元每吨。

三、被害人陈述

1.文某伟陈述,证实2023年7月,黄某静打电话告知我她在文山市某某社的合作社订了一批尿素,问我是否有客户需要,并承诺每吨尿素比市场价格便宜200元左右,还告诉我刘某和她也有合作。我担心被骗,便问刘某,刘某告诉我打款后还是能收到货。我分两次向黄某静一共订了112吨尿素,并按照她的要求将货款239090元转到了王某隆的账户上,我一共收到12吨尿素,黄某静尚欠我211490元的尿素款,经我催要也没有归还。

2.刘某善陈述,证实2023年7月8日,我听刘某说黄某静有一批96吨的国家储备化肥,我联系上黄某静后,她告知我打款后发货。刘某说黄某静是公务员,不方便收款,要把款打到王某隆账户上。我没有多想便向黄某静订购了75吨化肥,并将18万元化肥款打到王某隆账户上。黄某静总共分两次发了24吨化肥给我,尚欠我51吨化肥,合计价值122400元。我催收后对方没有发货,只是转过1000元的违约金给我。

3.魏某陈述,证实2023年7月14号,我经陈某江推荐,与黄某静联系订购尿素,黄某静说她手上有72吨尿素,单价是2200元一吨,黄某静的报价比当天的市场价格低,我就和黄某静草拟好合同并视频签约后,将化肥款158400元转到黄某静指定的王某隆账户上。后我催她发货,黄某静用微信发送两个仓库车牌号给我,告诉我货在文山仓库排队,我一直没有收到货便提出终止合同,黄某静讲三天后退款,但一直未退款,我找到黄某静催要退款,黄某静便写了欠条,陆续转给我40010元。

4.刘某陈述,证实2023年7月的一天,黄某静与我联系,说她在文山市某某社的合作社订了一批尿素,剩了84吨,质量有保障,假一赔万,打款后次日发货,一个星期内发完,报价仅为2400元一吨,远低于市场价2450元至2600元一吨。我便询问客户刘某善、李某轩等人是否需要。后刘某善订购了96吨尿素,通过我转账18万元货款到王某隆账号,后来刘某善仅收到24吨尿素,还有122400元的尿素没有收到。李某轩分三笔转了259200元向黄某静订购108吨尿素,后来共收到24吨尿素,还欠着价值201600元货物未供应。凡继猛转账116400元订购84吨尿素,收到24吨尿素,还有88800元的尿素未供应。李云宝转账40000元给我,我帮对方垫付50000元,一共转了90000元到王某隆的账户上,订购48吨尿素,收到12吨,目前还有61200元的货物未供应。我一共代客户向黄某静订购337吨尿素,总共收到84吨尿素,每吨2400元,黄某静尚欠474000元的尿素没有供应。我多次催要发货但是都被黄某静以各种理由推脱,我联系过黄某静在丘北的进货方,对方表示批发给黄某静的尿素价格是3100元一吨,我认为黄某静有问题,因为黄某静销售给我的价格低于进价。黄某静通过杨某宇的账号转了4000元违约金给我。

5.李某轩陈述,证实2023年7月,我经刘某介绍向黄某静订购化肥,报价为2400元一吨,我便转了259200元货款给刘某向黄某静订购了9车化肥,但仅收到2车,还有7车合计201600元的化肥未供应。

6.汪某连陈述,证实2023年7月25日,彭某刚向我推荐尿素,报价为2400元一吨,含运费,要求是先转货款再发货,彭某刚提供担保。我同意后便向彭某刚提供的“文山市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对公账户转入10万元货款,订购72吨,后来黄某静告诉我她还有64吨尿素,报价为2200元一吨,优惠200元,该报价每吨便宜两三百元,我便订购了60吨,并将13万元货款打给王某隆。黄某静表示三天后发货,但至今未收到货,货款也没退。

7.龙某竹陈述,证实我与黄某静是买卖关系,我是黄某静的客户。我帮黄某静过过陈某、游玉红、王某云、罗某成等人的货款。2023年4月29日,黄某静说她有72吨化肥,报价为2350元一吨,要先付货款,我联系陈某报价2450元一吨,陈某和他的客户骆瑞香总共转给我120100元订购化肥,我扣除利润后转了112800元给杨某宇,还单独转了56400元给杨某宇。第二天,黄某静发了一车尿素给陈某。2023年5月30日以前,陈某通过我跟黄某静购买的264吨尿素及货款就全部算清了,我总共收了黄某静发给我的4车尿素,黄某静尚欠我248400元的尿素。后我又转了91000元到黄某静指定的收款账户,黄某静退了20000元的货款,还欠着319400元尿素款没还。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9日,黄某静在某甲公司订了120吨农家乐化肥264000元,化肥已经拉给她了,她叫人付给我75000元,还欠着189000元。算下来,黄某静还欠我508400元的货款。我向黄某静订了222吨尿素,收到4车合计48吨尿素,还有174吨尿素没收到。黄某静卖给我的尿素每吨比市场价格低50元左右。黄某静说尿素是从供销社出来的。

8.杨某富陈述,证实2023年5月,黄某静报价尿素为2300元一吨,我便联系黄某静先订了24吨,转了55000元货款到杨某宇账户,但未发货,黄某静说还没有货,只有硝铵。我便以2050元一吨向黄某静订购12吨硝铵,后来我又向黄某静订了60吨尿素,将12.28万元尿素款转到王某隆账户上。黄某静说还有更便宜的尿素,让我再订一些,我分别转了2.7万元到杨某宇账户上,转了5.1万元到王某隆账户上,微信转账2.98万元给黄某静。后来黄某静说还有更便宜的尿素,叫我继续购买,我又通过微信转账1.5万元,转账6.9万元到王某隆账户上。我催黄某静发货,对方答复说明天发货,但我一直未收到货,黄某静陆续转了44700元违约金给我。我向黄某静订了180吨化肥,对方仅供应了12吨硝铵,尚欠34.7万元的化肥款。扣除44700元违约金,尚欠30.23万元的化肥款。

9.陈某平陈述,证实2023年5月,我以2700每吨的价格向陈某订购了36吨金沙江尿素,并按要求将97200元货款转到龙某竹账户上,陈某供应了12吨尿素就没有供货了,我催陈某发货但未果,陈某让我联系黄某静,我联系黄某静也没有发货。我又向黄某静订购了12吨复合肥,微信转账17000元给黄某静,黄某静一直未发货,我多次催要未果。我向陈某订购36吨尿素只发了12吨,还差24吨,价格是2700元一吨,合计64800元,未收到退款。

10.朱某树陈述,证实2023年4月,我通过王学龙得知黄某静有化肥,市价较市场上低。我先是以2650元每吨订购了24吨总价63600元的化肥,约定一个星期内交货,我将钱转到杜某琼的微信。之后黄某静联系我再次购买了24吨价格比较低的尿素,我将63600元货款转给杜某琼。约定交货时间过了之后,我才收到一车尿素、一车硝磷酸。之后我又向黄某静订购了总计58800元24吨尿素,并将货款转给黄某静。之后我帮黄某静垫付了一批硝磷酸的价格总计27600元,黄某静未归还该笔垫款。黄某静退还我40000元货款。目前欠我货款及垫款总计110000元。

11.王某辉陈述,证实2023年6月初,陈某告诉我黄某静有尿素,市价比市场上低一点,我便以1820元一吨的价格向黄某静订购36吨总价65520元的尿素,并按要求将货款转到杨某宇账户,约定一个星期交货。次日,黄某静告诉我还有一批价格比较低的尿素,需要提前付款,我以1990元一吨的价格订购了总价91500元共46吨的尿素,并按要求将货款转到徐某英账户。后来我一直未收到货,我找黄某静催要时,黄某静向我出具了借条并答应2023年9月18日以前将货款全部退还。黄某静陆续转给我4500元作为违约金,之后就联系不上了。

12.陈某陈述,证实2023年5月,我经龙某竹得知黄某静有化肥,每吨报价比市场价便宜200元左右。我便向黄某静订购48吨西洋肥,按黄某静要求将3万元定金打到龙某竹账户。次日,黄某静说手上还有一批西洋肥,需要先支付12万元的货款,我便将货款汇入龙某竹账户,黄某静向我催要货款,我便将2.972货款转给黄某静,但对方未发货,解释说市场上缺货,让我等一等。之后,黄某静再次联系我,说还有一批64吨的尿素,需要一次性将货款给清才能发货,我便将131800元的货款转到龙某竹账户,但还是没有发货。我向黄某静定订购西洋肥和尿素,尿素订了46吨,支付了331550元的货款。黄某静在我催促发货后陆续转给我近1万元的违约金,还有一部分退款大概2万元左右,目前尚欠25万元货款。

13.王某云陈述,证实2023年5月,我以3380元每吨的价格向黄某静订了24吨西洋复合肥,按要求将80400元货款打给王某隆,但未收到货,我向黄某静催要,黄某静表示让我等着发货。后来我以1700元每吨的价格向黄某静订购96吨开远的硝铵,并将148200元货款转给仇海成。以1700元每吨的价格向黄某静订购了60吨昆明农家乐化肥,并将100600元货款打到王某隆账户上。又以1700元每吨的价格再次向黄某静订购24吨复合肥,转了34700元的货款给王某隆,我催黄某静发货,对方依旧让我等着,后来我又以2835元每吨的价格向黄某静订购了24吨复合肥,将60000元货款转给王某隆。我一直催黄某静发货,她一直以各种借口不发货。过了一段时间,黄某静还向我借款3000元用于小孩看病。我总共向黄某静订购228吨的化肥,共支付黄某静货款423900元,加上3000元借款,黄某静欠我426900元。2023年5月,黄某静用她母亲杜某琼的股权证来给我作为抵押,抵押金额是580000元。

14.罗某成陈述,证实2023年5月28日,黄某静主动联系说她有国储化肥,3天之内派车发货,她是负责发货的,我便同意订货。黄某静说过化肥款转给她或者龙某竹都行,她只负责发货,我便将27600元货款转给龙某竹,后来我向黄某静多次催货均未果,黄某静仅转了5800元作为违约金。

15.曾某超陈述,证实2022年年底,我与黄某静做种子生意,先交定金后发货,当时黄某静共拖欠我16050元的种子款。2023年6月,黄某静主动联系我购买化肥,并告诉我她老公是某某供销社的职工,能开得出尿素化肥,我便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订购了40吨尿素化肥,并将82800元的货款转到黄某静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之后我一直未收到货。事后,黄某静一共转给我4万元,除去之前的种子款16050元,黄某静一共退给我23950元钱的肥料款,尚欠我58850元钱的肥料款,我向黄某静催要未果,黄某静便向我出具了欠条,并保证三天之内偿还欠款,但至今未归还。

16.文某西陈述,证实2023年5月31日前,我向黄某静订购110吨化肥,黄某静也全部供应了化肥。后来,我再次向黄某静订购了24吨西洋复合肥和280吨开远尿素,将524070元的货款转到王某隆、仇海成、杨某宇的账户上,黄某静并未向我供应化肥。我催要黄某静,她都让我等着,一直未供货。

17.鲁某龙陈述,证实我陆续向黄某静订购了168吨化肥,并按照黄某静要求将总货款共计342000元转到余昌雄账户上,我未收到货,多次催要也未果。黄某静给我的价格比市场价格每吨便宜400元到500元钱左右。

18.彭某刚证言,证实2023年7月,黄某静联系我购买尿素,报价2400元每吨,当时的市场价在2600元左右一吨,我询问朋友汪某连是否需要,汪某连便与黄某静商定支付货款,汪某连分两次共向黄某静订购136吨化肥,一开始订了72吨,价格是2400元一吨,转款10万元到黄某静指定的账户上,还没有收到尿素,又订了64吨尿素,价格是2300元一吨,转款147200元给我,黄某静要求我扣除2万元,我将127200元转到黄某静指定的王某隆账户上,后黄某静一直未发货,也未退款。目前尚欠汪某连227200元尿素款。

19.杨某凡证实,证实我是文山市追栗街松树坪杨清农资经营部的老板,我的店是2022年11月左右开业。2023年2月份,黄某静开始跟我购买化肥。前期我卖给黄某静的价格是2700元至2800元左右一吨,后期价格涨了一点,每吨是3000元左右。黄某静总共向我订购了100多吨化肥,目前尚欠着八九千元的尿素款。王某隆转给我的款项都是黄某静的尿素款。

20.张某贵甲陈述,证实因为黄某静经营着种子和烟生意,2023年7月20日,我就向黄某静订购25条红河88香烟,她给的价格是每条110元,比正常价格便宜35元,当晚,我就将2750元通过微信转给黄某静,后来就联系不上她,也没有收到烟。

21.高某陈述,证实2023年,我通过生意认识黄某,2023年4月份,黄某让我帮她收香烟卖给她,主要有云烟(软)多一点、玉溪和谐、云烟印象、云烟大重九,烟的价格跟市场上差不多,黄某承诺每条香烟我能赚3元至5元,我陆续收了一些烟卖给黄某,合计价款491800元,黄某断断续续的给了我68000元,尚欠423800元,后来便联系不上黄某了。我卖给黄某的烟是送去文山市经济作物工作站,黄某是做种子生意的,也卖着点烟。

22.张某贵乙陈述,证实我是黄某静的客户,经常向黄某静购买种子。2023年8月14日,黄某静打电话问我有没有钱,帮她垫付烟款,并承诺一条烟给我21元的好处费,我同意,就按照黄某静的要求,把烟款分三次转给商店老板。我垫付了250条烟款,加上5250元的好处费,黄某静欠我54250元。我向黄某静催要未果,黄某静向我出具了欠条,但我一直未收到该笔欠款。此外,黄某静还向我借款10000元,也未归还。

23.赵某陈述,证实我和黄某静做过两三年的种子生意,2022年8月25日,我和黄某静订购一些2023年的玉米种子,我付了2万元的订金给黄某静。到了2023年的2月14日,黄某静告诉我红单6号玉米种好卖,她叫我打10万元给她然后发货给我,当天我就用微信转账4万元的货款给她,又在2023年的2月18日,按照黄某静提供的账户将6万元转账到于某倩的银行账户里。4月份左右,我又到叫厚友良种门市部将1万元现金交给黄某静。后来我一直催促黄某静发货,黄某静发了一小部分种子给我就一直没发货,她一直找借口叫我等,我觉得实在收不到货,就叫黄某静把没发货的钱退给我,但是黄某静也一直找借口敷衍。我收到的玉米种子货的价值是15400元,黄某静退给我46400元,还差我68200元没退。

24.郭某美陈述,证实2022年6月份,黄某打电话给问我是否还卖玉米种子,要卖的话赶紧预定。后来她打过好几个电话给我,并说她急用钱,叫我帮她一下。2022年6月21日,我到“文山友厚种子经营部”和黄某谈订购种子的事情,经过商谈,我交了4万元的订购款给她,订购款转到了黄某母亲杜某琼的账户。我们还签订了“种子销售协议”,协议是黄某准备好的,杜某琼的手印是黄某按的。2023年3月份,我到黄某的种子经营部拉走了玉米种子,后来我又退回了部分未销售玉米种子还给她,等着黄某结算后把钱退还给我,目前还有19280元未退还给我。

25.杨某陈述,证实2022年7月15日,我向黄某静订购了4万块钱的种子,当时黄某静写了收条。2023年3月8,我到黄某静家厂库拉了种子,她开了销货明细单给我。2023年4月30日和7月1日,我把没卖完的货退给黄某静,她写了一张销货明细单给我,她说7月15日结账。目前黄某静尚欠我34000元左右的货款没有结算。

26.张某陈述,证实我与黄某静家常年做着种子生意,黄某静的小名叫“黄丹丹”,主要是种子批发商,之前是她母亲杜某琼管账,我都是提前打订货款,没卖掉的种子可以退回厂家,杜某琼管账这段时间我们之间并没有拖欠情况。2022年左右,她家的经营部才让黄丹丹来管理。2022年8月22日,我向黄某静定了一批种子,后我将部分未销售的种子退还给黄某静,但黄某静一直没有退钱给我,经我多次催要未果,后我才知道黄某静被抓了。目前黄某静还有24590元左右的货款没有与我进行结算。黄某静卖给我的玉米种子价格是正常的。

27.石某芳陈述,证实2021年7月份,我开始和黄某静做种子生意,第一年没出现拖欠情况。2022年8月9日,我交了5万元的订购款给黄某静,钱转到杜某琼账户。2023年3月2日,黄某静向我借款15000元钱。经我催要,黄某静归还我10000元借款,尚欠5000元。我一共向黄某静支付了67000元定金,进货41250元,退货7700元,目前还有33450元的货款没有结算,加上5000元借款,黄某静尚欠我38450元钱。

28.陈某翠陈述,证实我于2021开始与黄某静做种子生意,每年交5万元的预付款给黄某静,黄某静负责供货,钱是打到她母亲杜某琼账户。一年到期再结算,卖得多了补货款,如果卖不掉的,货就退还给黄某静,黄某静退钱,多退少补,一年一结。第一年的时候正常。2022年,我总共卖了20602元,黄某静该退还29398元的预付款,2023年7月份,要结账的时候,黄某静一直借口让我等着没有退。

29.彭某军陈述,证实我一直都在做着种子生意,2023年2月,黄某静邀约我出钱购买种子,黄某静说她没有那么多资金,叫我出点钱跟她一起拿种子卖,等把种子提出来卖出去后赚到的钱,按我们出钱的比例来分利润。经过我们多次协商,我出资130000元钱到杜某琼的银行账户,但黄某静一直没拉种子来给我,我询问后黄某静告知没有货,要等一段时间,又过了一段时间,我还是没有收到种子,我催要退款后,黄某静退还我7万元,之后黄某静再次向我借款2万元,并承诺一个星期后将所有钱还给我。我再次催要,黄某静归还2万元,后来黄某静向我出具欠条,并陆续归还我95000元钱,目前尚欠我35000元钱。

30.资某龙陈述,证实2023年6月11日,我委托黄某帮忙售卖种子,黄某同意之后,我就从广南发了5件玉米种给她帮我卖。2023年7月11日,黄某联系我说他小孩病重了,叫我借点钱给她,第二天就连我的种子款一起还我,我就通过微信转给她微信“难得糊涂”13000元。2023年7月13日,黄某通过微信转了2000元给我。2023年7月15日,黄丹丹转了10000元给我妻子黄某敏的账户,黄某还有4480元的货款未支付给我。算上借款,黄某还欠着我5480元。

31.刘某玉陈述,证实黄某静是我侄女。2023年5月份左右,黄某静向我购买化肥,我以2775元一吨的价格向黄某静供货,2023年5月份到2023年6月中旬,黄某静陆续跟拉走120吨价值33.3万元的化肥,后来我让黄某静把款项结清,直到6月底黄某静都没给我钱。2023年7月7日黄某静写了一份欠条给我,承诺在2023年7月底付清我的化肥款,如不付清按每天违约金200元的标准赔偿给我,但一直未付。

32.马某波陈述,证实2023年6月27日,我经罗某勇介绍认识黄某静,黄某静是做种子生意的。2023年6月28日,黄某静向我购买了尿36吨素和12吨硝铵,尿素是2775元一吨,包数是111元一包,硝铵是2550元一吨,包数是102元一包,25包化肥是一吨。我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卖给黄某静的,一包化肥就赚得2元左右。总的货款是130500元,事后经我多次催要,黄某静陆续通过王某隆等人转给我81600元的货款,尚欠我48900元的化肥款。2023年7月29日,黄某静向我出具欠条。

33.杨某升陈述,证实我和黄某是做化肥生意认识的。2022年8月,我供应了8车化肥给黄某静,总价为301500元,黄某静仅支付我115000元货款,尚欠186500元的化肥款未支付,经我多次催要未果。化肥的单价一直都变动着,2022年7月份是140元一包,最低是110元左右一包,价格都是不固定的。

34.徐某英陈述,证实2021年5月份,我开始和黄某静合伙做生意,并在2021年5月25日签订《投资协议》,由我出资,黄某静负责去做种子生意。协议约定2022年2月份到期,我也收到了黄某静按照协议约定给我的所有款项,之后黄某静在生意上需要用到资金,她就会联系我告知我需要的款项,资金用于哪里,每次的收益及使用时间都口头约定好后,我就按照黄某静的指示将她款项转入她指定的账户,黄某静按照约定时间将本金和收益转给我。2023年6月份,黄某静有几笔款项到约定的时间后一直未转给我,我向龙某竹等人核实后,就停止转钱给黄某静做生意,之后黄某静再次向我借款,我要求黄某静清偿前期债务后再借钱。2023年6月27日,黄某静按我的要求写了一份借条给我,但一直未偿还,目前尚欠我196700元。2023年5月24日,我使用名下三张银行卡帮黄某静过货款,黄某静叫我转过王某隆、仇海成、龙某竹、杨某宇、刘某玉等几人的货款,都是黄某静的货款。有些货款是转给杜某琼的,有的转给黄某静,来一笔就转出去一笔。2023年6月份以后就没有帮她过着款了。

35.季某兰陈述,证实2020年我和黄某静因为生意往来认识,黄某静父母在文山种子圈还是有名气。2020年的12月23日,黄某静邀请我合伙做种子生意,承诺按每包种子给我5元的利润,承诺在2021年8月15日还清我投入的资金并支付利润,2020年12月23日,我按照黄某静的指示将9万合伙资金转到了杜某琼账上。这笔钱到了时间也没按约定给我,我就一直找黄某静要求她退还我的款项。经过我催要,黄某静陆续退还了73000元钱,还差我40000元未退。我们之间没有签订过协议。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魏某、刘某、高某、郭某美、石某芳、张慧、杨某、陈某江、彭某刚、杨某凡辨认出黄某静。

五、被告人黄某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叫黄某静,别人也会叫我“黄某”,是文山市某某小学老师。我从2018年开始经商,做三七生意失败以后又做种子生意。2022年8月份,我开始做化肥生意,销售渠道及信息都是做种子的朋友介绍。在做化肥生意以前,我的外债大概在一百多万元左右。我生病长期请假,每月领着基本工资4000元,工资和公积金都被法院划去还债。

我母亲杜某琼在文山下沙坝经营的“文山厚友种子经营部”,营业执照是我母亲杜某琼,平时我母亲杜某琼在店里守店,我跑种子销售,一个月平均大概能赚2万至3万元。我前夫叫张海江,2017年2月份离婚。我的微信号是我母亲杜某琼的,昵称叫“难得糊涂”,绑定的电话是181××******,也是我母亲的,我卖尿素的事情都是通过这个微信操作。我自己名下没有不动产和存款。2023年6月份,尿素的价格是1900元每吨,我跟文山追栗街的的客户订了24吨尿素。2023年7月份,通过陈某江介绍,魏某、刘某、文某伟等人向我购买尿素。

在销售化肥部分,收到货款未供货的是:2023年7月份,魏某跟我购买贵州赤天化尿素。我们谈好价格是2200元每吨,通过微信视频签订了一份“化肥购销合同”,我写完化肥购销合同后签字捺印,把图片传给他,他修改合同之后签字按手印后又传给我,签订完合同后,魏某按照我提供的王某隆账户转款158400元的尿素款给我。后来我收不到魏某要的尿素,就退款给他,当时退了60010元,现在还欠98390元的货款。我写了一张欠条给他。我收到汪某连的130000元化肥款、罗某成的27600元,退了5800元给他,收到陈某平的17000元,王某辉的157000元,给了他4500元的违约金,他们的货我都没发。

部分供货的是:我联系到刘某以后,我告诉对方有六七十吨,2400元每吨包括运费,谈好之后,我就叫他先转货款给,刘某分七次转了445830元到我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是转在我妈杜某琼中国银行账户,其他六次转给王某隆。后来刘某又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转给我15000元,我收到刘某全部货款共计460830元,还收到刘某善转给王某隆的一笔180000的尿素货款,他是刘某的客户,我收到刘某和他客户转给我的全部货款是640830元。我陆续发了84吨(合计201600元)尿素给刘某和他的客户,发完那84吨尿素后,厂家就缺货,我在市面上也收不到尿素,就没有继续发货,我违约后叫杨某宇转了4000元的违约金给刘某,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的违约金给刘某善,还欠着他们434230元的尿素款,他们来文山找我还钱,我写了一张欠条给他。

2023年7月份,文某伟联系我买尿素,我们谈好2300元每吨的价格,文某伟通过我指定的王某隆账户分几次转了货款239090元给我。我发了一车12吨(合计是27600元)的尿素给他,后来因为厂家缺货,我在市面上也收不到尿素,就没有继续发货。现在我还欠文某伟211490元的尿素款,我写了一张欠条给他。2023年7月份,彭某刚联系我要金沙江尿素,我们谈好价格每吨2400元,彭某刚要求转款对公账户,我提供了谢绕江合作社对公账户给他,他分两次转了227200元货款给我。后来我收到不到货后就没发货给他。我写了一张欠条给他。他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我又退了他67000元的货款。我欠龙某竹319400元化肥款,她去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我,卖农家乐化肥是我跟她一起做的生意,其中的化肥款189000元是我跟她一起承担的欠款。刘某玉是我舅母,我在他家拉了300吨左右的化肥,现在还欠着她120吨尿素款333000元。王某云跟我订化肥,转了614700元的货款给我,后来我拉了一车化肥给他,现在还欠着她50多万元。杨某富转了30多万元的化肥款给我,我发了一车12吨硝铵给他,又退了一些货款给他。陈某转了25万元化肥款给我,我发了两车给他,又退了66000元给他,现在还欠着他十多万元化肥款。文某西转了524070元化肥款给我,我拉了两车尿素给她,其他的款还欠着。2023年4月份左右,朱某树转了213600元的化肥款给我,我发了一部分化肥给他,退了40000元化肥款给他,还有我叫他帮垫付的55200元也还给他了,现在还欠着他54800元的化肥款。2023年6月份左右,鲁某龙跟我订了168吨化肥,转了342000元的化肥款到余昌雄账户,是我叫他转给余昌雄的,我发了两车尿素给他,一车11吨是发去腾冲,另一车12吨拉去砚山,两车的货款是56350元,我现在还欠着他285650元的化肥款。他们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我又退了魏某20000元给他,退了彭某刚67000元。我跟杨某凡购买的价格是2650元一吨至3250元一吨,跟刁大福买的是2750元一吨至3225元一吨,我卖给刘某他们的是2300元一吨至2400元一吨的尿素,因为我去收尿素的时候价格就涨价了。我想着马上就过尿素的销售旺季,尿素会降价,所以我就继续收下一家的订单货款。

我卖给他们的尿素是从丘北、文山追栗街等市场上购买的。价格区间在1900元至2700元每吨。文山追栗街的是杨某凡,店在追栗街松树坪,我没有联系电话,都是开车去直接装,还有丘北刁某福,联系电话是150××******,其他都是去店里收,没有联系方式。大部分货款我已经转给卖尿素给我的人,还有一小部分在账户上。我收不到尿素,也不归还货款是因为我还想着供货给他们,有些人还是想要货,转给我的货款有的已经被我转给人家做订金,有的支付以前的尿素尾款。我收购的尿素有一部分是高进低出,具体根据市场行情来定,已经跟人家订了尿素,市场涨价亏本我也得买卖。我没有尿素的库存,我是想从中间赚点差价,那时候尿素的价格在降价,我想着是供应得上。我在亏损的状态下还要接收人家的订单货款是因为我想收到他们的钱后等尿素价格降了再发货给他们赚点差价弥补以前亏损的钱。

我与王某隆是朋友关系,我叫客户转钱给王某隆是因为我是黑户,我的银行账户被文山市人民法院冻结了,所以转到王某隆账户上,王某隆不知道他代收的是什么款,我也没告诉过他,大家都是做生意的,相互帮忙。

我跟马某波拉了130500元的尿素和硝铵,支付了81600元的货款,还欠着他48900元。我跟杨某升买了23车化肥,我支付了17车的钱,还剩5车多的货款没有给,大概16万左右。

张某贵甲跟我购买过25条红河88香烟,单价是110元一条,他支付了2750元给我,我还没来得及拿烟给他。张某贵乙帮我垫付过烟款64250元,我拿过3000元现金给他,还欠他61250元。高某卖着香烟给我,大部分烟款我支付给他了,还剩大约七、八万左右的烟款没有支付给他。

郭某美跟我购买种子,我现在还欠她19280元的种子款。

杨某是跟我做种子生意的,她跟我家做生意有一二十年了,她来跟我拉种子去卖,拿给我4万元的种子款,没卖完又把种子退回来给我,还欠着她34000元的种子款。张某是我家种子店的老客户,做种子生意有一二十年的时间,她转了3万元的种子款给我,我发着5410元的种子给她,现在还欠着她24590元的种子款。石某芳也是我家种子店的老客户。2022年的时候,石某芳转给我67000元(其中有5000元是借款)种子款,我发了一部分种子给她,还欠她33450元(其中有5000元是借款)种子款。陈某翠是我家种子店的老客户。2022年,陈某翠转了50000元的种子款给我,我发了一部分种子给她,现在还欠她29398元种子款。资某龙是我家种子店的老客户,2023年6月份,资某龙叫我退种子,我还跟他借了1000元的借款,总共是4480元的种子,我还没有来得及退,欠着他5480元的种子款。季某兰是跟我合伙做种子生意,我们两个是结算清楚的了。赵某是我家种子店的老客户,他前后转了13万元给我,我发了一部分种子也退了一部分货款给他,总共是61800元,我现在还欠他3万多元。

徐某英跟我合伙做生意,她负责转资金给我,我负责来做种子和烟的生意,赚得钱一起分,一开始合作,我们是算清楚了,后来她又转了196700元来做生意,现在还没分钱。彭某军跟我合伙做种子生意,2023年,他转了13万元给做种子生意,我退了他95000元的合伙费用,现在还欠着他35000元。

我收到化肥款,大部分都用去购买化肥,还有一部分退货款,有时候会用去购买烟和种子,烟款和种子款我也会转去退还化肥款,钱都是交叉使用的。因为太亏损了,我收别人的化肥款发不了货,有时候市场上也缺货。我家销售的香烟是从某乙公司进来卖的,因为烟档次低,订不了那么多烟,所以有时候会叫同行帮订一些香烟,有时候也会找同行相互买卖。

我做化肥生意的进货渠道是文山周边的化肥经销商,哪个需要我卖给哪个,没有固定的对象。别人跟我订购化肥时,我自己没有化肥的库存,都是在市场上购买。我做生意的购、销款项来源有自己家的种子款,还有对方的预订款,大部分都用来购买化肥,化肥生意做亏了都提进去了。我收到货款以后,我向一部分人供了少量的货,有一部分人没有供货,是因为市场上没有货,还有是因为没钱供货。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生意是亏损的。我没有用过客户的货款偿还欠款。我没有赌博、炒股、购买彩票等高消费的行为。我告诉曾某超我老公是供销社的职工,能开的处尿素化肥,我是骗他的,目的是让他相信我,跟我订种子和借钱。我告诉买化肥的人说我手上有国储化肥,我是骗他们的,目的就是想骗他们跟我购买化肥,他们相信才跟我购买化肥。

我对鉴定意见书中的涉案金额5096398元有异议,我认为我跟曾某超、石某芳、赵某、陈某翠、杨金兰、杨某升、郭某美、季某兰、张某之间是做种子生意,虽然没有结算,但我们之间是欠款,我跟高某、徐某英、张某贵乙、张某贵甲是做烟生意,我们之间涉及的款项是欠款,我跟龙某竹系合作关系,我们之间涉及的款项是欠款,我跟王某云的货款,我已经拿股权证和分红本给他做抵押了,是欠款,其他的涉案金额我没有异议。

六、鉴定意见

(1)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云南省玉溪市铭院司法鉴定中心[2023]精鉴字第0226),证实经玉溪市铭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静患有持久性妄想性障碍,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司法鉴定意见书(昆旭会[2023]鉴字第5010号),证实:1.黄某静涉嫌合同诈骗案的涉案资金共计5096398.00元,其中:有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3722828.00元,有借条部分1273500.00元,无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100070.00元。

七、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23年12月13日,经文山市公安局对文山市某某社区窑上居民小组158号进行勘验,经勘验,该仓库储物室有两箱玉米种子,共计173包,每包200克,未发现其他东西。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昆旭会[2023]鉴字第5010号)对所涉资金的鉴定客观,真实,本院对该部分鉴定内容予以采信,但该鉴定意见仅是对黄某静经济往来的分析意见,不是对本案案件定性的唯一依据;其余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静采取虚构化肥库存、虚构供货渠道,通过承诺提供大量低价化肥,低卖高买,编造交货信息、拖延交货的手段,不断诱骗文某伟等人陆续向其支付化肥定购款共计4007900元,在其无经济能力,不能支付化肥款的情况下,仍陆续向刘某玉、马某波、杨某升等人赊购化肥,未支付化肥款共计576400元,在其经营化肥期间,恶意拖欠高某、石某芳等人烟款及种子款323398元,上述金额共计490769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静犯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关于黄某静与季应兰、徐某英合伙,拖欠欠款不归还,系合同诈骗,辩护人关于该部分指控系合伙关系,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的意见,经查,根据季应兰、徐某英证实,二人与黄某静系合伙关系,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以口头和书面形式约定共同经营种子销售,根据销售状况分配利润,黄某静亦按照约定,支付过约定的利润,且根据查证,上述人员与黄某静之间约定的合同事项,黄某静均已履行部分,未能履行合同全部约定的根本原因,是因其同时经营的化肥生意出现严重亏损,导致用于种子、香烟和合伙的资金不能周转所致,据此,季某兰、徐某英与黄某静系,综合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静主观上对合伙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据此,公诉机关关于该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静与对方正常交易的种子、烟及未支付的化肥款系民事法律关系,黄某静对该部分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双方系民事法律关系,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意见,经查,自2023年4月份开始,黄某静因经营化肥导致资金严重短缺,不能周转,且已严重影响其经营的种子、香烟等资金的正常流转,其在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与刘某玉等人赊购化肥,与高某等人收购、销售香烟,与石某芳等人经营种子,导致拖欠他人款项899798元不能兑现,主观上,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系合同诈骗行为,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本案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应采信,被告人黄某静与王某辉、杨某富、朱某树有部分借款,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的金额,黄某静向王某云、文某西、鲁某龙提供的化肥价值,以及案发后,黄某静退赔魏某20000元、彭某刚67000元,应扣减本案合同诈骗金额的意见,经查,本案鉴定机构是依据被害人陈述、借条、欠条、转账记录等,对2023年4月至8月期间,黄某静经营化肥、种子、香烟等生意收取各项资金进行的统计分析和综合认定,该鉴定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本案鉴定,已对黄某静与案涉当事人之间经济往来进行客观鉴定,该鉴定,是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账单、微信支付账单等证据综合认定,对于有证据证实,应当扣减的货款已作扣减,对于无证据证实黄某静与对方资金来往性质及还款金额部分,则不应扣减,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黄某静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的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2023年8月2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静接受调查,被告人黄某静到案后,即交代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静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对其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年8月21日起至2034年8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静退赔文某伟211490元、刘某善121400元、魏某118390元、刘某315830元、汪某连230000元、龙某竹508400元、王某辉152520元、杨某富302300元、陈某250000元、王某云6117**元、罗某成21800元、曾某超42800元、文某西524070元、陈某平17000元、朱某树110000元、鲁某龙342000元、彭某刚127000元、杨某凡8000元、杨某升186500元、马某波48900元、刘某玉333000元、张某贵甲2750元、张某贵乙61250元、高某70000元、赵某38200元、郭某美19280元、张某24590元、石某芳38450元、陈某翠28398元、彭某军35000元、资某龙5480元;

三、文山市公安局扣押的黄某静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赖俊杰

审 判 员  王珊红

人民陪审员  熊亚龙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向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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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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