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还用开发票?
发文时间:2020-04-10
作者:张海涛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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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外支付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绝大部分情况都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对方是个人的,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如果对方发生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就不需要对方开具发票了呢?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哪些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但对方必须要开具发票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及总局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需要开具发票的,包括以下13种情形: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注:实务常见的各类购物卡就属于此类,但在具体税前列支时,各地一般都要求企业还需取得购物卡的消费明细);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代收印花税;

  5、代收车船使用税;

  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11、不征税自来水;

  12、建筑服务预收款;

  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除了上述情形外,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支出,不需对方开具发票。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如卖方公司违约向买方公司(仅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下同)支付违约金,买方公司收到违约金的行为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为买方仅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未向卖方提供任何服务或销售商品),且不属于45号公告所列举的非应税项目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收到违约金只需向卖方开具收据即可。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卖方可以将该收据作为违约金税前列支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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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支出没有发票也可以入账税前扣除?

企业所有的支出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究竟哪些支出可以没有发票?现整理如下,帮助大家在实务中的判断和决策。

一、工资薪金

工资总额指的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实务中应注意工资薪金与三种特殊情况的区分:

1、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只有支付对象是公司员工才能够计入工资薪金,如果是外部人员,只能作为劳务报酬,而且需要取得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才能够入账;

2、工资薪金与劳务派遣支出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用工模式,员工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协议,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不再是工资,而是成本费用,应取得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发票入账;

3、工资薪金与劳务外包支出

劳务外包同劳务派遣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工作人员是同劳务外包公司签署协议,并不属于实际用工单位的员工,但同劳务派遣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劳务派遣员工是接收用工单位统一管理,而劳务外包公司通常独立工作,最终以工作结果接收评判,实施结算。

实务中劳务外包同劳务派遣经常被混用,这是企业特别需要关注的一点,避免因为交易行为界定混乱导致风险。

二、职工福利中的货币补贴津贴

企业有一部分货币补贴或者津贴可能以福利的形式发放,如困难补贴、交通通讯补贴、住房补贴、高温补贴、医疗补贴、午餐补贴等。实务中这部分支出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用颇有争议,税务机关的规定给了企业灵活选择的一定空间:如果随工资一起发放,且工资薪金制度中有规定的津贴补贴可以计入工资薪金。

无论财务人员选择是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计入职工福利费,都可以直接以发放记录和相关证据入账,不需要提供发票。

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不需要发票入账,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固定资产在购买入账的时候必须提供发票,否则后面的折旧支出合理性从何而来?

四、支付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特殊半官方组织的相关支出

这里面要区分两种情况:

1、支付给政府等相关单位的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收费

这里面可能包括土地出让金、政府相关收费、工会经费、社保费用等收费,但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政府或官方组织的相关票据入账即可。需要关注的是,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收费应提供专用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专用票据”,而非“行政事业性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2、支付给政府等相关单位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收费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很显然对于政府机构和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而言,通常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有两个选择,一个是代开发票,另一个是直接提供收据给支付方企业,支付方企业可以以收款凭证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违约金

由于经济合同的纠纷,企业之间常常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入账呢?关键还是要看取得违约金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需要则收据入账;如果必须缴纳增值税,支付方企业必须取得发票入账。

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关键点在于价外费用的判断。我们通常用两个标准界定价外费用:

第一个标准是合同正常履行,交易正常发生,主价款正常;

第二个标准是价外费用支付方向应同主价款保持一致。

用这两个标准来判断价外费用会非常清晰的将违约金性质界定清楚。如购货方因付款滞后而向供货方支付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购货方必须取得发票计入营业外支出;反过来,供货方由于供货滞后而向购货方支付的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供货方只能取得收据入账,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拆迁补偿支出

企业在获取土地过程中如果属于现状出让,需要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相关拆迁补偿支出,对于原土地使用人而言,因政府收储土地而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土地所有人——国家,因此取得的补偿,无论是来自于政府还是来自于获地企业,依据2016年36号文均免征增值税。那么收取拆迁补偿费的一方是否需要开具免税发票?还是提供收款收据就可以?

实务中这个问题的确存在争议,理论上即使是免税也应当提供免税发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被拆迁个人和企业都是开具了收据,支付方企业取得收据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基本都表示了认可。

七、小额零星支出

这是非常特殊的支出形式,税法文件的界定如下:“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意思就是小额零星支出可以取得收据入账,但如何界定小额零星支出一直存在争议,税务机关就此问题虽然专门出过答疑,但实务中的理解依然争议很大,有兴趣的可以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千古难题——小额零星业务究竟如何判断?》

这里我只说我的判断结论:

1、小额零星支出仅仅针对自然人;

2、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只能选择按次纳税;

3、自然人发生小额零星指出的标准为每次500元。

也就是说自然人每次支付不超过500元的,可以以收据入账即可税前扣除。

八、资产损失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损失在所的税前扣除当然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每种不同的损失也有不同的损失判断标注和要求,但总体来讲,损失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只需要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因为这不是一种直接的交易行为,而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事项。需要提示大家的是,资产损失的以前是要根据情况不同向税务机关报送手续,从2018年以后不在需要事先报送资料,只需要按照税法要求将相关资产损失资料准备好备查即可。


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这是2018年一篇老文章,近期咨询违约金问题客户非常多,重新发出以飨读者。


企业经营中由于合同违约的原因,常常会向外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入账呢?实务中需要分为几种情况分别分析。


案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约定一个月内付款,结果乙公司延误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了违约金(或称延期付款滞纳金)20万元。

1、增值税问题

这个案例中关键是判断20万元的性质是否是增值税价外费用。在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中对价外费用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文件中对价外费用的描述十分笼统,我们可以给出实务中价外费用的两个判断标准:

1、价外费用一定是依附于合同主价款,因此合同应正常履行;

2、价外费用的支付方向应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一致,也就是购货方支付给销货方,或者接受服务方支付给提供服务方。

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应被界定为价外费用,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除了委托代收款项之外,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标准衡量,案例中的违约金属于典型的价外费用,甲方收到款项必须按照16%缴纳增值税,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乙方取得的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抵扣进项。

2、会计处理和所得税问题

案例中甲方收取违约金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乙方支付违约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同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案例2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约定一个月内供货,结果甲公司延误供货,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违约金(或称延期交货滞纳金)20万元。

同案例1相比,违约金支付方向发生了变化,是由供货方向购货方支付,这显然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由于是一个固定的违约金,而不是一个货款比例,也不能将其认定为销售折让。对于这类违约金,不影响双方的供货总价款和增值税。

1、增值税

乙公司收到违约金(或冲抵货款),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

2、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凭借合同和乙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乙公司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3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约定一个月内供货,结果由于乙公司原因放弃采购行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20万元。

本案例中协议解除,交易行为未发生,总价款自然无从谈起,因此也不属于价外费用。这种违约金可以称之为解约违约金。

1、增值税

甲方收到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

2、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

甲方收到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乙方支付违约金凭借甲方开具收款收据入账,计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总结:违约金的增值税判断关键在于区分是否价外费用,如果是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支付的企业自然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入账;如果不是价外费用,支付的企业只需要取得收款收据入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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