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判断这些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要素
发文时间:2021-09-06
作者:叶全华整理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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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营改增以来,对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划分既有明确的规定,又有争议的地带。对于涉及经营性和租赁性的应税业务中,就是存在一些特殊的边界给予明确,以免引起歧义。纵观这些分类,归根到底还是以“人”作为要素来判断,比较靠谱和容易把握。


  一、带人的不属于租赁服务行为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简单地说,就是需要实现运输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向运输企业发包运输业务,运输企业连人带船一起完成特定的运输任务。这种业务行话程租,实际就是包运输航程的业务。如,某贸易公司需要将一船煤炭从甲地运送到乙地,向某运输公司签订了承包运送业务。船的航行一般也需要技能和一定的资质,运输公司连人带船一起完成运送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这种业务行话期租,实际就是考虑到自身业务的需要,用船方在有需求的时间内,向运输公司连人带船包下运输船,满足自己的运输需要。一般主要是运输市场上用船紧张的时期。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这种业务行话湿租,实际就是需要使用飞机方连人带飞机包下来,可能自用或经营。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种业务实际就是连人带车一起承包的业务。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业务的明显特征就是在所谓的“租”的业务中,都是连带上相应的人员或者服务人员提供的配套服务。


  二、不带人的属于租赁服务行为


  1.动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这种业务行话光租,实际就是仅仅租赁船舶,承租方自己另行配人开展业务活动,即光租船,不要人。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这种业务行话干租,实际就是仅仅租赁飞机,承租方自己另行配人开展业务活动,即光租飞机,不要人。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按照动产租赁处理。


  纳税人仅仅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但没有配备操作人员的,应当属于动产租赁行为。


  2.不动产租赁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仅仅提供会议场地租赁,并没有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租赁行为。


  纳税人仅仅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没有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租赁行为。


  上述业务的明显特征就是在租赁业务中,都是仅仅提供设备设施,并没有配套相应的服务,而配套服务一般就是涉及人员提供的服务,如提供茶水供应、保洁服务等。


  综上,可以简单地归纳为:带人的,提供的不是租赁服务行为,而是相应的运输等经营性应税服务行为;不带人的,提供的是动产或不动产租赁服务行为。这样就比较好区分。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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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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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4号公告并没有调整36号文件规定的按期纳税起征点,而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注:4号公告失效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8月1日又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一文。该文件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在税收实践中,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如何确定,是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按期纳税管理,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应实行按次纳税管理,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500元的全额征税。

  由于自然人一般是偶尔发生纳税义务,平时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因此,应实行按次纳税管理。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一般情况下应以每次销售额是否超过500元作为征免增值税的标准,未超过500元的,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超过500元的,则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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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完全都实行按次纳税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对自然人发生的一些增值税应税行为规定了实行按期纳税管理,到目前为止,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月收入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注: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以下相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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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土地使用权,可适用1号公告中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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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税收是比照保险代理人执行政策,因此,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同样免征增值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第二条规定,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同样,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下发具体的文件。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在线访谈活动中,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此问题解释说:“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注:自然人发生除上面所述的四个方面销售行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以外,如果发生其他销售行为销售额超过500元的,要想享受按期纳税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就应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是临时税务登记,这样就可以享受按期纳税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了。当不再有销售行为发生时再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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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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