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经常有企业咨询劳务派遣公司的销售额到底是全额还是差额,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
一、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增值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
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符合条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2019年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