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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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二)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本公告所称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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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的八个案例

2018年12月27日晚,《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在万众瞩目中出台了,它总体上平移了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政策,规定了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小编用了八个案例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了全面梳理。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法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叫年终奖,但不限于年终发放,可以是一年发放一次的综合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执行。不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


  二、2018年10月1日以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通俗的说,计算年终奖个税,看先工资是不是低于费用扣除额(俗称“起征点”),如果不低于,用年终奖除以12找税率,再以年终奖全额乘以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税额;如果工资低于”起征点“,先将低于”起征点"的金额扣除后再除以12找税率,再以年终奖差额乘以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税额。


  案例一:小明2017年12月拿到2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500元,计算小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小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7500元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将小明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50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2083.33元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2.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


  小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5000×10%-105=2395元


  3.2017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7500-3500)×10%-105+2395


  =295+2395


  =2690元


  案例二:小明2017年12月拿到2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3000元,计算小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小明当月工资3000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500元,小明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5000减除500元后余额为245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2041.67元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2.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5000-500)×10%-105=2345元;


  3.2017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345元


  三、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


  案例三:小明2018年12月拿到2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500元,计算小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小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7500元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5000元/12个月=2083.33元,按照新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小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7500元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5000×3%=750元


  3.2018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7500-5000)×3%+750


  =75+750


  =825元


  案例四:小明在2018年10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4500元,计算小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小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元,低于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0;


  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当月工资4500元与5000元的差额为500元,可以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除,(20000-500)/12=1625元,按照新的月度税率表查找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0000-500)×3%=585元;


  当月应纳税款=0+585=585元。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10月之前,如果小明已经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按照规定,今年四季度发放的奖金,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2018年四季度适用新月度税率表后税负降低


  案例五:小张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为5500元,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额为每月2000元。假设小张没有其他可扣除的项目。小张2018年9月拿到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计算小张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月工资薪金税额为0,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12个月=2500元,按照原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纳税额=30000×10%-105=2895元。


  案例六:小张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为5500元,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额为每月2000元。假设小张没有其他可扣除的项目。小张2018年10月拿到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计算小张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月工资薪金税额为0,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1500)/12个月=2375元,按照新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3%,则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0-1500)×3%=855元。


  经比较,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后,小张的税负明显降低。


  五、2019年1月1日新的个税法和条例实施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做了怎样的调整?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和上述第三条的附表一致),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地说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按“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2018年第四季度基本相同,略有不同的是无论当月工资薪金多少,均直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需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除以12个月找税率和扣除率)。


  六、什么是年终奖多发少得的“临界点”?


  案例七:小赵2017年每月工资均为3500元,12月拿到年终奖54000元。计算小赵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12个月=4500元,按照原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4000×10%-105=5295元。


  案例八:小钱2017年每月工资均为3500元,12月拿到年终奖54050元。计算小钱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54050/12个月=4504.17元,按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4050×20%-555=10255元。


  案例八中的小钱比案例七中的小赵多拿50元年终奖,交的税款却要多4960元,这就是年终奖多发少得的“临界点”现象。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选择按“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仍可能存在上述情况。所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在计算奖金应缴税额时应特别关注在新税率下奖金收入的临界点,避免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


2019年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式

修订后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就在距离这一天仅剩4天的时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延长了3年。凡人只好从暖暖的被窝里爬出来,去学习这项新的过渡期政策。


  其实政策很简单,只需要记住三个方面的变化就行了:


  变化1:纳税人有权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


  将选择权下放给居民个人,是政策中最大的红包,尤其是一些平时收入很少、且年度工资薪金总额不高的纳税人,如:全年工资薪金总额(包括老板们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在内)扣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不足6万元的纳税人。对于他们来说,一直以来,全年一次性奖金都需要缴纳至少3%的税款,实在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情。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按年综合征税,对这些低收入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年综合征税时不需要纳税了!


  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既考虑了高收入居民个人政策过渡的需要,也充分考虑了低收入居民个人的强烈呼声。纳税人是否选择应用过渡期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决定!!对于同一个企业,职工工资差异较大的,可能会出现一部分高收入居民个人选择使用,另一部分低收入居民个人不选择使用,老板在制定薪酬制度的时候,可以更多地考虑薪酬制度本身的激励作用。


  尤其要注意的是,选择适用还是不适用,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选择权,选择使用还是不使用?什么时候使用?是每个居民个人纳税人自己的选择。


  变化2:计税方法在原政策上简化优化


  与国税发〔2005〕9号文相比较,原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凡人曾将它简单地概括为:一看二加三扣减,四找税率五计算;收入整体算一次,全年只能有一次。简单的五步法,就能算清算准税额。但是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从适应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规定,进行了简化、优化。计税方法由原先的五步简化到三步,凡人概括为:一选择、二平均、三找率、四计算。


  一选择:就是纳税人先行选择是否使用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制度,不选择的,奖金需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流程中止。选择的话,就进入下一步骤。


  二平均:在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直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去找税率。而不再象原政策那样,先要减去当月收入不足扣除费用(2018年10月1日后为5000元)的差额后,再除以12个月。对于当年入职不满12个月的职工,政策并没有给出除数变动确定,也是除以12个月,而不是实际的入职月份。


  三找率。税率的查找,需要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进行。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查找并确定应当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四计算。将全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单独作为一次收入,按照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变化3:是代扣代缴而不预扣预缴


  居民个人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全年只有一次机会,且按照新政策计算后税额,由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予以代扣代缴。在次年3月——6月期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已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收入应当作为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从全部的综合所得中予以扣除,不再纳入汇算清缴。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扣缴入库的税款,也不作为居民个人年度预扣预缴的税款,纳入汇算清缴已纳税额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和企业发放的奖金名目并无关系,可以是企业的年度奖励、绩效奖励、……,也可以是企业职工取得的某次金额畸高的奖金。问题的关键在于居民个人的选择,你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只能一次选择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制度,而不论是什么奖金。


  案例:某公司2019年11月底发放全年绩效奖励,某高管甲获得奖金12万元,某职工乙获得奖金3万元。截至11月底,除代扣专项附加和该项奖金外,高管甲已累计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1万元,职工乙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3万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甲、乙应如何选择并纳税。


  对于高管甲:其除该绩效奖金外,扣除专项扣除后,11月底的累计收入已达到并超过了累计扣除费用55000元,自行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公司应按照甲的选择,将奖金作为一次单独的收入,予以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其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月平均数:120000/12=10000元


  查找税率、速算扣除数: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查找可知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10.


  计算税额:120000*10%-210=11790元


  假定该高管甲2019年共取得代扣专项扣除后的各项工资、奖金合计320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在2020年3月汇算清缴时,其年度综合计税的收入额中,应当扣除一次性奖金120000元。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00元(320000-60000-120000),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520,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140000*10%-2520=11480元。


  对于职工乙:因累计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专项附加后远远低于60000元,因此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11月份应将绩效奖金和当月累计工资薪金合并,并预扣预缴税款。当月公司应预扣该职工个人所得税:(33000+30000-55000)*3%=240元。


  假定该员工2019年共取得代扣专项扣除后的各项工资、奖金合计70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在2020年3月汇算清缴时,其年度综合计税的收入额中,不得扣除一次性奖金30000元。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70000-60000),适用3%税率,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10000*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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