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是什么?
发文时间:2020-01-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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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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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均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个税扣缴客户端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提示为“含税”,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特殊劳务报酬”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提示为“不含增值税”(与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致),对“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填报口径未提示是否含增值税,只提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总额”,单从字面“收入的总额”看,可以理解为“含增值税收入”,但也容易产生歧义。因此,纳税人取得各类收入同样含增值税的情况下,个税申报时,“收入”栏填报时是否含增值税是不一致的,不能以“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来判断一般劳务报酬等各类所得的“收入”栏填报时是否含增值税,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是否含增值税需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收入”栏是否含增值税直接影响“减除费用”的计算结果,最终影响应纳税额。如果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选择“含增值税收入”或“不含增值税收入”,税务机关都不应该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按“含增值税收入”填报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应填报“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按“不含增值税收入”填报时,“允许扣除的税费”只能填报“附加税费”。笔者倾向于一般劳务报酬“收入”栏按“含增值税收入”填报,理由如下:


  虽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自然人)佣金特殊劳务报酬的“收入”填报“不含增值税收入”,表面上看,比用“含税收入”计算对应的“减除费用”会小,但大部分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月收入未超10万元都免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相当于大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减除费用”都是按“含税收入”计算的。而同样是自然人取得的“一般劳务报酬”只能享受按次500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优惠。为了劳务报酬课税的相对公平,建议税务总局对“一般劳务报酬”的“收入”栏明确为“含增值税收入”,对应的“允许扣除的税费”栏填写包括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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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个人取得一般劳务报酬所得时计算预扣预缴税款的税率与年终汇算清缴时的综合所得税率不一定相同,故平时需预扣预缴的劳务报酬税款不等于年终汇算清缴时实际应承担的税款。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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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


  ①当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则全年综合所得个税为0,平时被扣缴的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必定是多缴,全年综合所得多缴税款的金额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确认的全年多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全年所有综合所得个税均免税。


  举例:2019年,小王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48000元,年终奖12000元(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18000元,缴纳附加税费27元,已扣缴劳务个税2874.6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6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60000+劳务收入额18000(1-20%)-劳务附加税费27-三险一金6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3627


  全年应纳个税为0


  平时预扣的劳务个税2874.6元全部为多缴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②当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144000,则全年综合所得按3%至10%的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就劳务报酬而言,平时按20%至40%税率计算被扣缴的个税(指全部劳务报酬均足额扣缴)一般会多缴,全年综合所得是否多缴税款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和相关规定申报退税或补税。


  举例:2019年,小苏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48000元,年终奖12000(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30000元,缴纳附加税费45元,已扣缴劳务个税5186.5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6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60000+劳务收入额30000(1-20%)-劳务附加税费45-三险一金6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5955


  全年应纳个税=5955*3%=178.7


  平时预扣的劳务个税5186.5元,多缴个税5007.8元(小于劳务预扣个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③在劳务报酬所得未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综合所得减全年可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960000,则超960000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达45%,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后(必须并入),相当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需按45%的税率计算个税,就劳务报酬而言,平时按20%至40%税率计算被扣缴的个税必定会少缴,全年综合所得是否少缴税款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和相关规定申报退税或补税。


  举例:2019年,小马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1200000元,年终奖单独计税(未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累计30228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50000元,缴纳附加税费75元,已扣缴劳务个税9977.5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52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1200000+劳务收入额50000(1-20%)-劳务附加税费75-三险一金52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1115925


  全年应纳个税=1115925*45%-181920=320246.3


  平时预扣工资个税302280元、劳务个税9977.5元,共预扣个税312257.5元,应补交税款7988.8元(相当于劳务按45%税率计税与按预扣税率计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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