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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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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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发布后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科学评估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于1月下旬陆续出台政策,将卫健委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基金支付;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个渠道支付确诊和疑似患者的诊疗费用;迅速向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随着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各地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当前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我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部署,研究提出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总的看,目前职工医保基金有能力支撑减半征收措施,参保人当期待遇享受不受影响。这一措施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经初步匡算,若全国普遍实施,减征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1500亿元左右。


  问:《意见》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部署,此次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总体考虑是:国家下发指导意见,明确基本思路,不对各地减征提统一的具体要求,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政策。一是明确阶段性减征的幅度和时限,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二是地方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同步加强有关管理,要确保待遇享受、加强基金管理、做好政策衔接。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份要于规定时限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备,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协同做好政策落实。


  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基金平稳运行是否带来较大的压力?


  答:医保局成立以来,向改革要红利、向管理要效益、向创新要活力,通过打击欺诈骗保、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开展药品集中招采、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等多项举措提高基金运行的效率,医保基金总体运行平稳,保持当期有结余,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22.9个月。


  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病例发病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来看,疫情相关支出对医保基金影响有限。疫情发生以来,我们一直密切关注各地诊疗服务,从了解的情况看,非疫情相关的患者就诊意愿下降,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服务较去年同期明显下降,降幅在20%左右。考虑到疫情结束后,疫情期间未就诊患者的就医需求将逐步释放,但总体上对基金支出影响也有限。


  经综合研判,实施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措施是具备条件的。考虑到各地基金运行不平衡的实际,我们采取国家定大的原则、省里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减征的办法,既能兼顾基金平衡,也不影响待遇享受,又能支持减轻企业负担。


  问:请问阶段性减征措施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答:医疗救治工作是疫情应对的重中之重,疫情发生后,国家医保局立足本职,会同有关部门两次发出紧急明电,明确提出专项要求,综合运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减轻就诊后顾之忧。二是针对疫情特点,有针对性的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三是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预付专项资金,无论是本地或异地患者,都实行先救治、后结算。


  近年来职工医保制度总体运行平稳,2019年统筹基金当期结存2066亿元,当年底累计结存1.36万亿元。保障待遇支付我们是有信心的,也是有能力的。《意见》强调,要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同时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和群众事务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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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相关政策?


  答:随着医保改革的深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联合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85号),统一规范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几种缴费模式?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两种缴费模式。一种是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此模式参保缴费。另一种是按照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及特困企业等按此模式参保缴费。


  三、两种缴费模式是否可以相互变更?


  答: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变更为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已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为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并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四、参保人员是否可以重复参保?


  答: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自2021年1月结算期开始,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当前缴费状态正常的,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其中已缴纳居民医保费但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的,还应同步办理退费手续。


  五、城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如何缴纳?


  答:自2021年起,城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实行按月缴费,参保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之月开始,按月缴纳城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其中,在职人员每季度首月缴纳21元/月,其余月份缴纳22元/月;退休人员缴纳30元/月。代扣代缴方式按照原渠道执行。跨年度补缴的,不再缴纳历史年度城职职工大额救助费。


  六、什么情况视为中断缴费?


  答: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正常缴纳当期职工医保费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中止医疗保险待遇。


  七、用人单位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以按规定补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加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中断缴费补缴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医保相关待遇?


  答:用人单位职工和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九、用人单位中断缴费补缴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可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月份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六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六个月的,可在满六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领取生育津贴的当月应按规定正常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十、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医保相关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无职工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继续按规定报销。其中,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


  十一、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答: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的设立六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等待期连续计算。超过三个月的,自恢复正常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等待期,再次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


  答: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基础上补缴,补缴月份累计计算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利息,补缴当年度医保费的,不加收利息。


  十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大病统筹模式足额缴纳(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费以及职工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自计发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但应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并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等有关待遇。


  不足上述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自补足当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其中,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补缴时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补缴时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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