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付给农民工工资时向农民工索要税务发票,这一要求合理吗?
发文时间:2020-01-17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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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包工头付给农民工工资时向农民工索要税务发票,这一要求合理吗?


  我大概浏览了一下,有这样师那样师的专家们各种回答,绝大多数都是在说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甚至有人抨击说是包工头“黑心”。


  我只想弱弱的问一句:各位专家们,你们真的了解农民工,了解目前税法改革的情况和财税实务吗?你了解这背后的税收逻辑是什么吗?


  包工头为什么要发票?难道他是没事找事,自己给自己找骂不成?


  ——其实,一切的根源都在于利益!


  无论是包工头、农民工、承建方、业主等一系列人,为什么会选择(包括被迫选择)都是为了利益!


  一、农民工的税优选择


  我先说农民工的利益问题。


  很多人说,农民工打工,包工头就应该发工资!对啊,是没有错!可是,你不要忘记了,还有一个《个人所得税法》在后面。


  白领在写字楼上班,公司扣了个税,你能有怨言吗?


  同样,包工头如果发工资扣个税,你就说人家“黑心”或者是“周扒皮”?道理不通啊!


  白领领工资,除了每月基本的5000元扣除,还有三险一金、房贷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税优型商业险等可以税前扣除。而大部分农民工呢,他们有什么可以扣除的?


  有人可能又会说,包工头不给买社保就是剥削,就是不合法!如果这样说,我只能说你估计是活在真空中吧?你去农民工比较多的广东省、江苏省问问,你看有多少农民工愿意购买社保?社保个人也是要交一大笔钱的!


  我们再回到农民工的工资上来,看看个税的问题。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大部分农民工只能扣除5000元/月,那么按照一个农民工月收入1万元的话,第一个月就要扣150元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点,现在的工薪所得执行的超额累进税率,越到后面税负约高。假设月收入1万元的农民工全年收入了11万(工作11个月),扣除全年基本费用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则是5万元,税率是10%,应交税额是2480元。这还不包括扣社保的钱,


  而如果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呢?月入10万以下免增值税,同时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多数是按照0.5%-2%核定,大家算算那边交的税比较少呢?大家不要以为农民工月入1万元就是很高了,对于建筑工地来说,那只是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岗位的工资。工资越高,二者的差异越大。


  有人会说,个人代开劳务费也要按照综合所得交税啊,最后跟工资交税不是一样吗?


  如果这样理解,我只能说对实务太不了解,请接着看。


  二、包工头的无奈选择


  1.社保入税的影响


  社保缴费归到税务局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再想过去那样在社保缴费的时候隐瞒员工工资就变得基本上不可能。因为税务要求企业是全员申报,所有的工资都必须申报,哪怕是一分钱的个税都不用交的也必须申报。


  然后,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就是按照单位的工资总额乘以缴费比例得出的。


  有人又要说,我们现在社保缴费基数就比个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低,税务局不是也没有找我们麻烦吗?


  如果这样想,我劝你好好的去学习一下有关社保的法律法规。今天不来查你,不代表以后不查你,“秋后算账”的事情还少吗?


  有人肯定又要抬杠了,你开的发票,是“劳务费”,我们还不是要申报个税啊?


  我什么时候说过农民工开具的发票就必须是“劳务费”呢?难道就不能开具的是“建筑服务”或“施工服务”之类的吗?开具后者,性质上就变成了“经营所得”,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就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需要支付方再去申报和扣个税。


  因此,那些施工单位,根本就不敢把农民工视为自己的“员工”以“工资”名义发钱,否则社保费就会压垮他们,还不要说高额的社保个人部分和个税农民工也不愿意承担的问题。


  迫于无奈,施工单位只能把一些人工,以承包的形式转包给“包工头”,然后由“包工头”提供发票。


  2.包工头的分类与最优选择


  在建筑施工市场,除了业主外,所有的承包方都是“包工头”,总包是最大的“包工头”,然后各分包是中“包工头”,跟农民工打交道最多的就是人们常说的“包工头”,实际上就是工地上的“项目经理”、“工段长”、“组长”等,但跟农民工直接打交道包括结算工资的都是最小的“包工头”。


  跟农民工打交道的小“包工头”,多数都是农民工自己的亲戚或乡邻等熟人,其本身多数也是农民工或农民工转变过来的。农民工到工地打工,很多都是依靠熟人相互介绍去的。这些“包工头”带着乡邻乡亲在外一起抱团取暖,作为领头人去揽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工作或工程,然后召集大家一起来挣钱,没有事情做的事情大家又都各自回家。所以,有人说“包工头”黑心,是真的不了解中国的社会结构。如果这些“包工头”黑心的话,他回到家乡会抬不起头的,而且口碑也会变差,以后也就没有人愿意跟着他出去混了。


  这些“包工头”,可能自己注册有建筑队,也可能没有。但是,这些人的脑子都是非常好用的,知道怎么能够利益最大化,包括对自己利益最大化和对乡亲们的利益最大化。从目前来开,给上游的发包方开发票,其实就是“包工头”的最优选择。


  当然,“包工头”要利益最大化,开发票就要想办法少交税。月入10万元免增值税,如果大于10万元怎么办呢?很好办啊,叫下面跟着一起打工的乡亲们帮忙去代开发票啊!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包工头发工资索要发票”的新闻。


  大家可能只看到了新闻标题,其中的真实情况,你了解过吗?


  三、发包方的无奈选择


  业主,我们就不多说了,肯定是要总包出具发票的。


  分包方,也是企业,也是要遵守中国税法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凭证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支付应税项目的,除个人500元以下的可以不要发票,其余的应税项目支付统统都要发票。所以,没办法,分包方只有找“包工头”索要发票。当然,“包工头”就各显神通的去找“发票”。


  原来,对于劳务支出,只要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没有发票,很多税务局也是认可的,也是可以税前扣除。可是,现在有规定了,你总不能让人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去知法犯法吧。


  四、其实以后还会有更多的人会主动选择开发票领“工资”的


  如果学习过财税知识的专业也在抨击人家索要发票的话,我只能非常认真的说,你的财税知识只是“半罐水响叮当”!


  很多人追星,都知道明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工作室。知道为什么吗?


  ——明星们,其实就是要给付钱的自己开“发票”。


  明星的出场费、影视剧的片酬,从性质上来说与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工资”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


  ——没有!都是个人的劳动报酬!


  但是,明星为什么要选择工作室来主动开发票,而不选择“领工资”或“领劳务费”呢?


  如果你稍微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了解一丁点,就知道二者的差异在什么地方。


  工资,适用税率3%至45%,如果选择是工资的话,明星们不用说肯定会是最高档的税率。


  劳务报酬,个税法修改前最高税率是40%,修改后并入综合所得与工资等一起算税,最高税率也是45%。


  而成立工作室呢?就是相当于是个体工商户或独资企业,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只交个人所得税,适用应税项目就是“经营所得”,税率是5%至35%,最高税率直接低了10%。同时,工作室还可以雇佣人员发工资,比如明星们的助理、保镖等,以及平时的办公开支等都可以税前扣除。这些扣除是在“领工资”或“领劳务费”时不能税前扣除的。


  所以,即便是在非常正规的情况下,成立工作室自己给付钱方开发票,对明星也是好处多多的。


  明星们都是高净值人群,身后都是有真正的专家给其策划,方案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在,农民工或“包工头”学习一下明星们,自己策划一下,或者被迫策划一下,自己开发票领工资,难道就有那么多的问题,甚至上升到道德的高地来批判?


  个人月入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总局在多个场合也是多次强调,甚至还专门在文件中强调房屋出租收取数月租金,平均月入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可是,部分地方或部分税务机关,没能及时转变思维,落实的很不到位,全国只有极少数的地区执行了个人月入10万元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税务总局没办法又专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强调:从2020年3月1日起,个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总局48号公告这一规定的背后目的,还是为了让个人月入10万余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真正的落地。总不能让“包租婆”月入10万元可以免增值税,而农民工月入1000元还要交税的情况长期存在下去吧?否则,税收的公平又如何体现呢?


  个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就是一种经营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就变成了“经营所得”,这里面存在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以后可能就会出现很多人会主动选择“开发票领工资”。


  总结:回答所有的财税问题,既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考虑到现实情况。否则,就会出现目前网上的有人问:“现在硬铺车票那么便宜,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愿意去挤硬座呢?”;“为什么农民工回家过春节要骑摩托而不坐高铁呢?”


  我只能说,问这样问题的人,与“何不食肉糜”有什么不同!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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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注意事项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特别是对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建设部下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文件,规定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在发放对象上明确“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指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支付款项安排上强调“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要求设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制度。随之,各地纷纷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类文件,代付工资则为主推。如《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了“实行总包企业代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总包企业项目部应按照分包企业核算的农民工工资标准,通过银行按月逐人支付农民工工资。”


  以上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让农民工血汗收入有了保障,同时,也存在需关注问题。如在实务中,我们曾经看到总包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仅凭分包单位提供的一张表格上注明人员姓名、金额和银行卡号资料,为保证收款人与分包单位用工人员相符,建议总包向分包单位索要收款人的相关用工合同或协议等证明,确保农民工工资进入本人的“腰包”。


  总包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一个重要问题不能忽视,这就是收款人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总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还是分包单位扣缴义务人,应引起重点关注。判断谁为扣缴人时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对照上述规定,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在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上具有决定权,应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总包单位在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与分包单位明确相关的个税扣缴和申报义务,并将农民工应缴个人所得税交由分包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缴纳。即既要保证农民工收入及时取得,也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简称“工资卡”),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在这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中,涉及到如何签订建筑合同、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一)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法律缘由:规避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


1、拖欠建筑劳务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资质的法律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9)第六条第(十三)项规定:“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今后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将被政府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资质的风险。


2、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被列为失信企业,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社会信誉,以后在建筑市场上很难生存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基于以上规定,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没有信誉,被列为失信企业,将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很难在建筑市场上作为参与中标的入选单位。


3、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建筑单位和建筑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同时,第三条第(九)项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如果工程建筑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建筑单位和总承包企业负主要责人。


(二)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务处理


1、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9)第六条第(十二)项规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2、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条第(八)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3、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方代发的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政府工程建设领域,必须要求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或业主按照工程进度将工程进度款拨入总承包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然后由总承包企业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财务处理


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下的会计核算将面临一定的难度。下面以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为例进行具体的财务处理:


1、建筑总承包方与建设单位或业主与之间的会计核算


当建设单位与建筑总承包方结算工程进度款,并按照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拨付农民工工资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并且收到一部分工程进度款时,建筑总承包方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总承包方基本户


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应收账款——建设单位拖欠的部分工程结算进度款(建筑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贷:工程结算【总承包方与建设单位结算的进度款÷(1+1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建设单位拖欠的部分工程结算进度款÷(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承包方收到的部分工程结算进度款(含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农民工工资)÷(1+10%)×10%】


以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支付总承包方的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时,建筑总承包方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建设单位拖欠的部分工程结算进度款÷(1+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之间会计核算


当建筑总承包方与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之间结算工程进度款,并按照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资,同时支付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一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时,拖欠另一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时的会计核算。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的会计核算(劳务公司和专业分包方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分包方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10%)×10%】


贷:应付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银行存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银行存款——支付分包方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


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分包方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10%)×10%】


(2)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


应付账款——通过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


贷:工程结算【(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通过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通过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1+10%)×1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总承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进行款÷(1+10%)×10%】


3、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与农民工的劳务结算的会计核算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农民工工资)


贷:应付账款——通过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税务处理


1、存在的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下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的合同与发票开具不匹配,票款不一致,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用工主体(专用分包方或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与发票开具不匹配,票款不一致,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


2、涉税风险管控之策一:合同控税策略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建筑单位或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以下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①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办理工资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三、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及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例如25%,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拨付)。同时合同约定建设方未按期拨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事宜,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四、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


②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建筑总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元”,建设单位将银行盖章的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流水单交给建筑总承包方,建筑总承包方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拨付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2)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或者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①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或者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专门有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以下几条:


第一、用工单位(专用分包人和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实行建筑总承包方代发制度。


第二、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所在地建委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


第三、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指定的劳资专管员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交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②在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建筑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或劳务公司向专业分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第二、专业分包方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劳务公司向建筑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案例分析】


劳务分包合同规避税务风险签订要点的示范举例


某建筑公司总承包方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1000万元,工程所在地和项目名称为:江西省宁都县翠微路桥项目。,该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940万元,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1000万元(含增值税),则劳务合同的签订要点如下:


一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办法”条款中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二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两点:


(1)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940万元。


(2)江西省宁都县翠微路桥项目。


3、涉税风险管控之策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涉税管理内控制度。


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必须加强民工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涉税管理内控制度,具体的管理制定如下:


第一、劳资专管员做实民工工时考勤记录工作。


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可以是劳工队包工头或工头),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登记管理,每月编制由劳资专管员和民工本人签字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只存在建筑总承包方与专业分包人或建筑总承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一份给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存档备查,一份给建筑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公司做账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或一式三份(存在建筑总承包方分包给建筑专业分包方,然后专业分包方分包给劳务公司的情况下),一份给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存档备查,一份给建筑专业分包方做账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一份给劳务公司做账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二、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每月核对“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名单的真实性。


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必须每月依照“劳动合同签订名单名册”上的民工姓名对劳资专管员递交给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的民工姓名进行核对,确保“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名单的真实性。然后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审核后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的“核对人”栏上签字后,将一份“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递交给建筑总承包企业财务部作为代发民工工资的依据;另一份递交给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财务部做账的依据。具体的表格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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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办理农民工工资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下同)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下同)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卡的补办、变更等事宜。


第四、收集每一位农民工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第五、编制每月民工工资表


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的班组长或劳资专管员根据“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编制每月“民工工资表”,要求民工本人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的依据,一份给建筑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依据。


第六、财务部每月核对“民工工资表””上名单的真实性。


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财务部必须每月依照审核签字无误后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将“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时间或工程量与““民工工资表””进行核对,确保““民工工资表””上的民工姓名、工作时间或工程量的真实性。然后财务部负责人在审核后的““民工工资表””的“核对人”栏上签字后,交给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留一份作为代发民工工资的依据;另一份递交给劳务公司财务部做账的依据。具体的表格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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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在项目部公示工资表


用工主体(包括直接使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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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建筑总承包企业出纳凭审核的“三张表”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总承包企业财务部出纳凭每个月审核后的“民工工时考勤记录表”、“民工工资表”、“劳动合同签订名单名册”,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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