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0]3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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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根治欠薪、保障工资支付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发挥市场化担保机制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应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企业的申请开立,按照《条例》要求可用以替代工资保证金的保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重要意义。《条例》第32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是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细致研究部署,深入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条例》要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持续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把握各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增强工作效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相关监管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不断完善保函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有效开展风险评估,视情况选取风险缓释工具,切实做到风险可控。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当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付款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付款请求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拒绝付款。

  六、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业务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保函义务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单位要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告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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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下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财税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记直接代发的办法。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三种分类


  根据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是否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实名制管理进行分类,建筑企业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建筑工程项目:既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主要是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


  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建筑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将农民工工资和非人工工程款分账管理。因此,房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必须是既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要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二类建筑工程项目:既不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不要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主要是地下管道工程、煤矿建设工程、石油化工煤气建设工程、绿化工程、拆迁工程、爆破工程、家庭室内装修工程等,以及以下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第三类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不要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主要是国家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国家电网工程。


  从以上三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划分来看,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主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建筑工程项目,第一类建筑工程项目完全不适用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入成本。


  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适合第一类建筑施工项目)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财税处理


  1、农民工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申报缴纳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适合第一类建筑施工项目),则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因此,如果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跨省、直辖市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和本省跨市、县(区)工程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当然也有的地方税务局规定,本省跨市、县(区)工程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在建筑企业机构注册地税务机关。


  2、农民工个税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1)第一种班组长和农民工个税的处理方法:核定征收工程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如果劳务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针对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的劳务公司按照劳务公司经营收入或劳务公司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例如广东省、江苏省规定是0.4%,浙江省规定是0.5%,青岛市规定0.5%,湖北省规定0.6%,深圳市规定0.2%,代征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则劳务公司必须索取税务局开具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特别提醒: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上的第二列“税种”栏填写“个人所得税”,第三列“品目名称”栏填写“工资薪金所得”字样,而不是填写“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字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在公司注册地凭借农民工工地上真实的工资表(注意:不要都是每月每人5000元,而是如实的工资数额,必如:6000元,7000元,10000元)入工资成本,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不需要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特别温馨提示: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征工程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后,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的项目部班组长、项目负责人的工资在项目部发放,社保费用在公司注册地缴纳,建筑公司总承包方不要单独在公司注册地另行通过个税申报系统申报其个人所得税。


  (2)第二种农民工个税的处理方法:查账征收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针对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没有按照建筑企业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则建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对农民工的工资,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实行全员全额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和工作时间长短不一样,有的工作1个月,2个月,6个月等就离开工地的实际情况,导致建筑企业实施农民工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繁琐,因此,建议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种农民工个税申报与劳动合同约定相匹配的处理方法。


  如果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5000元以下的,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工资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要么约定日工资制,要么约定计件工资制,建筑企业每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零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第二农民工个税申报与劳动合同约定相匹配的处理方法。


  如果农民工工资标准预计每月超过5000元以上,年收入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的,则实行“日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绩效考核”的薪酬制度。即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工资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日工资或计件工资标准(每日或每件基本工资+每日或每件绩效考核奖),农民工工资由月基本工资和月绩效考核奖组成,每月由建筑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第三类建筑项目)或由建筑企业通过现金或银行(第二类建筑项目)发放基本工资,每月底考核一次,每月考核绩效奖将于农民工离岗前或年底12月31日前进行一次性总考核结算后,由建筑企业通过现金或银行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建筑企业每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就发放或预提农民工的基本工资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行全员全额零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当农民工离开建筑企业或年底12月31日前离开建筑企业前,建筑企业将农民工的绩效考核奖一次性发给农民工本人。该绩效奖直接用农民工本签字按手印的支付明细单入项目成本,不申报个人所得税。理由分析如下:


  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纳税,则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农民工)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年度绩效考核奖),必须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因此,在2019年度、2020年度的两年之内,只要建筑企业每月给农民工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由于建筑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绩效考核奖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所以农民工一个年度内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小于应纳个人所得税,应办理个税汇算清缴补税。但是农民工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实际工作中,农民以年绝对工作时间不到12个月,肯定年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小于12万元),在2019年度和20120年度符合“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条件: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


  例如,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一工程劳务项目,聘请100位农民工工作,劳务公司与100位农民工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19年2月1日—2019年11月30日,实行日工资制,每日工资300元(每日基本工资200元,每日绩效考核奖100元),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为25天,工作时间为10个月,则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5000元,在工程所在第税务局通过个税申报系统零申报个人所得税0元,每月绩效奖2500元到农民工离开或年底结算清楚,一次性给予农民工本人。由于一次性支付农民工本人的每人绩效奖为25000元(10个月×2500),劳务公司不申报个税,用支付明细列入成本。农民工一年收入75000元小于120000元,收到绩效奖25000元,劳务公司没有申报个税,依法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在2019年度和20120年度符合“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条件: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


  因此,建筑企业农民工免于办理或无须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建筑企业依法履行每月给农民工办理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条件:建筑企业必须将农民工年度绩效奖并入当年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个条件:建筑企业雇佣的农民工一年工资薪金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3、农民工工资的财务处理


  (1)会计核算凭证:由于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班组长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以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每月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盖有银行章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银行付款清单,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2)农民工工资成本的会计核算。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账务处理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项目部人工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农民工工资,贷: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温馨提示:由于“应付职工薪酬”列支的农民工工资会涉及到工会经费和残保基金的缴纳成本,所以建议财务上发生的农民工工资的会计核算不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直接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用)”。


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注意事项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特别是对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建设部下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文件,规定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在发放对象上明确“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指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支付款项安排上强调“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要求设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制度。随之,各地纷纷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类文件,代付工资则为主推。如《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了“实行总包企业代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总包企业项目部应按照分包企业核算的农民工工资标准,通过银行按月逐人支付农民工工资。”


  以上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让农民工血汗收入有了保障,同时,也存在需关注问题。如在实务中,我们曾经看到总包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仅凭分包单位提供的一张表格上注明人员姓名、金额和银行卡号资料,为保证收款人与分包单位用工人员相符,建议总包向分包单位索要收款人的相关用工合同或协议等证明,确保农民工工资进入本人的“腰包”。


  总包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一个重要问题不能忽视,这就是收款人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总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还是分包单位扣缴义务人,应引起重点关注。判断谁为扣缴人时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对照上述规定,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在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上具有决定权,应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总包单位在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与分包单位明确相关的个税扣缴和申报义务,并将农民工应缴个人所得税交由分包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缴纳。即既要保证农民工收入及时取得,也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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