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卖车老板卖车,如何开票及纳税申报?
发文时间:2020-08-21
作者:石羽茜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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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偶尔会处置名下的车辆。老板出售个人名下的车辆,也会委托财务人员代为处理。不同主体销售二手车要交什么税?需不需要开发票以及如何纳税申报?都会给财务人员带来很大的困惑。本文重点分析三种不同的销售主体,销售二手车时适用的税收政策以及税务处理方法。




一、自然人销售二手车


(一)涉及的相关税费


1.增值税: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税,应纳税额=(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实务中二手车销售,除非是具有收藏价值的古董车,通常都是折价销售,如果没有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


3.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交税,应纳税额为所载金额的五分之五。根据财税[2019]年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二)开票


自然人销售二手车,持销售的二手车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再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购买方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收购二手车再销售的的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涉及的相关税费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划重点:二手车经销企业、非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其外购的二手车,都是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都可以适用3%征收率减按0.5%征收的优惠。


2. 所得税:销售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单位:法人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3.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交税,应纳税额为所载金额的五分之五。根据财税[2019]年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二)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5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涉及的相关税费


 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①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减按2%

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是以下两个原因导致的:


第一:购入时税收政策规定购进该车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与我国增值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以及“营改增”扩围相关。车辆何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又可细分为小汽车和其他车辆。小汽车特指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消费税“小汽车”税目下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23座)”。其他车辆是指不征消费税的车辆,例如卡车、挂车,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所有车辆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其他车辆可抵扣进项税额,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依旧不可以抵扣;直至2013年8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购进车辆时,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因为以上两个原因导致纳税人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时,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优惠。该优惠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适用,在电子税务局做简易征收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②购进时能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式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其他车辆、2013年8月1日之后购进小汽车且购进时是一般纳税人身份,属于购进时“能”抵扣进项税额。无论购进时实际是否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不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财税[2020]13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4号公告等文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税政策;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减按1%的税收优惠。


2.所得税: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确认收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单位:法人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3. 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交税,应纳税额为合同金额的五分之五。根据财税[2019]年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二)开票


 1.增值税发票

第一种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且购进时为一般纳税人

购进时间

车辆类型

适用计税方法

自行开具发票

2008.12.31前

购进

小汽车、

其他车辆

简易计税方法

3%征收率减按2%

按3%开普票

(申报时可减免1%)

简易计税,可放弃减税

可按3%开专票

2009.1.1—2013.7.31之间

购进

小汽车

简易计税方法

3%征收率减按2%

按3%开普票

(申报时可减免1%)

简易计税,可放弃减税

可按3%开专票

其他车辆

一般计税方法

按13%税率

开普票或专票

2013.8.1后购进

小汽车、

其他车辆

一般计税方法

按13%税率

开普票或专票


第二种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且购进时为小纳税人

购进时间

车辆类型

适用计税方法

自行开具发票

销售前购进

小汽车、

其他车辆

简易计税方法

3%征收率减按2%

按3%开普票

(申报时可减免1%)

简易计税,可放弃减税

按3%开专票


第三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二手车

购进时间

车辆类型

简易计税

自行开具发票

销售前购进

小汽车、

其他车辆

3%征收率减按2%


按3%开普票

(申报时可减免1%)

3%征收率减按1%

(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按1%开普票

可放弃减税

按3%开专票

3%征收率减按1%

(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按1%开专票

从表中也可看出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真的是非常“任性”!如果是开普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依旧可享受免税,开专票,正常缴纳税款不能免税。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后,再凭发票、原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或者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办理过户。


购买方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购买二手车,以增值税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买卖合同、转账证明等共同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取得普通开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1%、3%或13%的专票,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四、案例

假设A公司自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销售2012年购进的小汽车一台3090元(含税),该月还销售了2012年购进的货车(已抵扣进项税额)一台22600元(含税),假设该公司7月无其他业务,如何开票以及填写申报表?


分析过程:

2012年购进的货车,时间和身份两个条件都满足购进时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销售时按照销售货物开具13%的专票或者普票,金额20000(22600÷(1+13%))、税额2600(22600÷(1+13%)×13%)。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8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专票的话第1列销售额20000、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2600,开具普票的话第3列销售额20000、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2600。


2012年购进的小汽车,购进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开票:


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3000元 (3090÷(1+3%))、税额90元(3090÷(1+3%)×3%)。


需注意:在将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时,除以的是3%的征收率。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一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税栏次选择相应代码。


在该表第2列和第4列“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中填入1%的减征额30。(3090÷(1+3%)×3%-3090÷(1+3%)×2%=30)


第二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其他发票,第3列销售额3000,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90。


第三步: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栏)会带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数字,如未带出,可将当期可减征的金额手工填入。


第二种方法:A公司放弃税收优惠


开票:


开具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00元、税额90元。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1列销售额3000,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90。


我要补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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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除了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外,还有许多情形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为方便了解申报期限和选择适用申报表,笔者对此进行了分类归纳。现行申报表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公告)两个文件,具体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其使用申报表对应如下:


  (一)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可适用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也可适用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二)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且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的。推荐适用最为简洁的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当然也可适用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者《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三)取得综合所得中含境外所得的。适用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二、取得经营所得


  (一)预缴时。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二)单个经营所得汇缴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多处经营所得汇缴时。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取得境外经营所得的。应当将境内外经营所得合并计税。依据46号公告附件《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境外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上文已作说明,其他各项所得也同样适用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该表时应当一并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46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7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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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及赔偿款如何开票

本案销售路径:供应商——乙方——甲方——甲方用户


  1.供应商销售给乙方的产品有部分质量不合格,乙方因急用,自己修理,按照修理修配工时费向供应商索要修理费及赔偿。乙方收到款项是按照修理修配开票,还是按销售折让开票?如果没有修理直接向供应商索要赔偿,是销售折让还是营业外收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三包”赔偿,乙方可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如果没有修理,乙方从销方取得的赔偿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照发生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二是作为营业外收入,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二条规定:“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作进项税额转出。两种处理方式的区别在于:一是开具红字专票,销方扣减销项,购方进项转出。二是不开具红字发票,销方不得扣减销项,购方仍需做进项转出。


  2.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甲方在“三包”内发生质量问题向乙方索赔,乙方也在“三包”要求内向供应商索赔,这种索赔是否缴纳增值税?是按折让方式冲红,还是开发票,还是走营业外收入?


  答:如果是销售产品售后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其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企业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现金索赔,处理方式同问题一。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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