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环保税,医疗机构需要注意什么?
发文时间:2020-03-25
作者:刘伟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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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新建了很多专门用于收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及疑似病人的专门性医院和病房,或对现有病房进行负压式改造,以抑制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趋势。医疗机构不仅要关注疫情防控,而且应意识到,在病房建设、改建以及救治期间,有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应税污染物,涉及环保税的相应处理。


  01、敲黑板:抗疫可能涉及环保税


  医疗机构在病房建设、改建以及具体病患救治的过程中,通常会发生向环境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行为,须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就其所排放的应税污染物计算缴纳环保税。


  医疗机构普遍存在对外排放污水的行为。具体来说,如果医疗机构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水中,包括应税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总汞、总镉、总铬等和应税第二类水污染物COD、氨氮、悬浮物等,就需要缴纳环保税。医疗机构在运营期间,除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锅炉燃烧烟气外,污水处理站往往还会对外排放氨气、硫化氢、氯气等有害气体,并产生炉渣、粉煤灰等一般性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应税固体废物,也需要缴纳环保税。此外,新建医院、病房,或进行原病房改造,还会涉及一般性粉尘这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环保税。


  值得关注的是,医疗机构可能排放的危险废物,除《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示的物品外,还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等医疗废物,以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02、划重点:环保税减免有优惠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享受一定的环保税减免税优惠。


  对于应税水和大气污染物,如果医疗机构的污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则需要申报缴纳环保税。不过,如果医疗废水直接进入管网,并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不需要缴纳环保税,也不用做基础信息采集。


  排放应税污水和大气污染物的医疗机构,包括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纳税人,以及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的规定,这两类纳税人的排放标准不同,执行的减税标准也不同。


  对于应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值得关注的是,只有超标的噪声才是应税税目。所以,医疗机构纳税人要准备相对应的噪声监测报告,达标排放的,无须缴纳环保税。


  03、记笔记:凭证整理要注意


  医疗机构享受环保税免税优惠,需要关注的重点主要聚焦在纳税凭证整理上。值得关注的是,免税优惠类型不同,需要提供的凭证类型也不同。


  医疗机构排放污水,享受免税优惠,需要提供污水排入管网,并进入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相关证明;排放固体废物免税优惠,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去向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相关要求的证明;享受噪声免税优惠,需要准备相对应边界的噪声监测报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申报固体废物环保税可以进行零申报,但必须要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税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284号)要求,对未直接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且不享受综合利用税收减免的单位,不得再要求其进行纳税申报。换言之,没有产生一般性固体废物的医疗机构,在危险废物均合法贮存及处置的情况下,不需要进行固体废物环保税的申报。笔者建议,这些医疗机构仍应进行基础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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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所得税两大历史遗留争议待解


(一)医疗相关药品、用血、伙食业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有人说,营改增后不是全免了吗?不是的。


财税〔2016〕36号规定,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分为综合、诊断、治疗、康复、辅助操作和中医等类,具体包括综合医疗服务(包括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床位费)、病理学诊断、实验室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物理治疗、康复医疗、辅助操作和中医医疗服务等。项目内涵中已包括该设备所使用的全部耗材;本规范除另有说明外,不含药品、临床用血。


而营改增前关于医疗税收的纲领性文件——财税〔2000〕42号规定,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床位费已经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列举,根据36号文免征增值税。而药品、用血和伙食等业务,未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列举,因此从法理上说,难以在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历次营改增政策解读、解答中,既未提醒、也未强调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等业务需要征收增值税。


因此疑问一:营改增之后,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药品、用血和伙食的业务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未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前出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有效,纳税人非常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请示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因此,财税〔2000〕42号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是应该失效的。可能有的地方没想到需要征税,有的地方想到了估计很难去征税。在十年前的2008年,是否有税务局去曾经提醒医疗机构一定要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大家还有印象不?


那么,在十年后的今天,还未申请、未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还在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还在按老师傅教的老套路代代相传继续免税呢?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在税局官网定期公布出来?


老五鄙见以为这两个问题,有待官方权威发声,需要大智慧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医疗机构税收的纲领性文件


原来,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应该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财税〔2000〕42号文件中,将政策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机构三大块进行描述: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六)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医疗机构税收的演变过程


(一)2009年营业税免税政策由规范性文件升格为行政法规


2009版《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医疗服务免税政策进行了简化和扩围:


1、对医疗机构不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2、医疗机构包括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不再将其单独划为卫生机构。


(二)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继续沿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口径:


1、医疗机构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2、医疗机构包括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


3、医疗服务,是指按照不高于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4、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


(三)目前部分免税政策继续有效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企业办的各类医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


6、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四)部分政策应及时修改或者明确废止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本条老五建议明文废止或者给与定期优惠。


2、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本条老五建议继续保留。


四、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财税〔2000〕42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不再执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除《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财税〔2000〕42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不在列举之内,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卫生机构的卫生服务收入,不能再根据财税〔2000〕42号而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符合条件的收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优惠。


2、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收取的预防接种服务费,属于不征税收入。


3、不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医疗机构,按“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二)个人承包、承租医疗机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三)个人在医疗机构任职,按“工资、薪金所得”,医疗机构代扣代缴个税。


(四)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医生坐堂、主刀等,按“劳务报酬所得”,医疗机构代扣代缴个税。


六、非营利与非盈利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意味着不能盈利。它们可以有盈利,即可以产生利润;只是盈利(利润)不能分配股东、投资者,利润必须用于非营利性组织的自身运作,包括分配职工工资福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需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不得分配股东、投资者。


各地公立的人民医院(第一人民医院)是最常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家可在各地财税部门官网查看定期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环保税申报如何正确的计算

与其他税种按照财务数据计税不同,环境保护税是按照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化学专用术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无从下手。其实只要对号入座,确认排污单位的所属情形,就可以找到正确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


  下面,来跟申税小微一起来学习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0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小贴士


  1、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2、相关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3、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0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小贴士


  1、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2、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3、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0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2021年5月1起,《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正式实施,16号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小贴士


  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涉及两个产排污系数的适用方法,一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二是《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可参见16号公告的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附件1列示了现有的75个技术规范。由于该附件为技术规范的清单,纳税人需要借助生态环境部网站,搜寻具体的技术规范要求。


  ★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可参见16号公告的附件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详细列示了272个行业的排(产)污系数,该清单列示的每个行业都有直达链接,可直接点击查看。纳税人可对应自身所处行业、工艺类型和地区,明确排(产)污系数。纳税人还可以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查看最新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04、不能按照以上方法计算的。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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