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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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的规定: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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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促进了企业降杠杆吗?——基于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双重差分模型的检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其对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随后一系列相关的政策特别是于2016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了“负面清单”中列示的六个行业之外,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之广和减税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该政策的实施下,企业的研发投入得到了激发(任海云等,2017;李艳艳,2018),并促进了企业经营效果的提高(张丹丽等,2017)。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带来研发投入增加的同时,是否由此影响了企业获得资金的来源和融资决策以及财务决策,是否形成了其他的政策效应,又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充当了怎样的角色呢?


  由于政策(财税[2015]119号)实施于2016年,能够满足政策实施时点至少前后各三年的数据时间区间要求,双重差分模型可以较好地检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政策效果。因此,本文采用了双重差分模型,利用“负面清单”中的六个行业建立反事实的对照组,通过医药制造业A股上市公司2007~2018年的样本数据,检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杠杆率的影响,以及对不同类型企业负债的影响,并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对现金流敏感性、产权性质和企业规模进行了异质性分析,以期拓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的研究。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在理论和实践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作用已经十分明确(冯海红等,2015;任海云等,2017;李艳艳,2018)。但是研发投入是一项兼具收益和风险双重特征的创新活动(王玉泽等,2019)。一方面,研发投入可以形成作为企业长期竞争力的核心资源,未来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研发投入又是一项风险较大的投资活动,需要大量且长期的资金投入,占用了企业的专用性资源,并且存在回报的不确定性,由此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基于研发投入的收益性和风险性,随着研发投入水平的提升,企业可能出于受益或者是面临的风险而进行融资决策,其结果会最终体现于杠杆率的变化之中。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当研发投入可以给企业带来收益时,研发投入的增加就直接作用于股价或是权益价值的提升(吕媛等,2009)。企业的研发情况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发展和盈利的判断,最为直接的反应就是股价的波动(杨文君等,2018)。企业的研发投入所带来的股价提升就代表了市场中投资者的选择:一方面,切实说明研发这种可能将潜在利润转化为实际收益的活动能够更容易地在股市上吸引到潜在的投资者,从而降低了股票的流通成本;另一方面,股价的上扬直接意味着市场估值的提升,而市场估值对于企业融资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王振山等,2017)。因此,无论从流通成本的降低还是市场估值的提升的角度而言,研发投入带来的股价上升对促进企业股权融资成本的下降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企业本就普遍存在股权融资偏好,加之研发投入增加能够为企业实现降低股权融资成本的实际效果,企业将更加偏向于也更加容易获得股权融资,因而减少了对于债权融资的需求,实现了企业杠杆率的下降。


  其次,研发投入的增加同样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研发投入本身就具有高风险性、外部性以及投入和产出并不能完全成正比的特点,也不易形成无形资产,并且转化能力和变现能力均较差,资金的流动性也较弱(王玉泽等,2019)。在企业研发的漫长过程中,企业的成长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随之增加(刘柏等,2019)。加之债务的固定成本负担,企业更倾向于减少债权融资比例。同时,银行作为我国企业获得债权融资的主体,有严格的信贷审批程序,鉴于研发投入的风险性,企业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因此较难实现债权融资。所以,在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过程中,研发本身具有的风险性从客观上促进了企业降低杠杆率。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激励了企业更多地进行研发投入,企业既可能出于收益性更容易以较低成本获得股权融资而实现杠杆率的降低,也可能由于风险性难以获得债权融资而降低了企业的杠杆率。


  二、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


  本文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了不可享受该政策的六个行业,即烟草制造业、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作为对照组,并选取在研发创新活动中具有代表性的医药制造业作为实验组,用nindcd变量区分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组取值为1,对照组取值为0。虽然财税[2015]119号文件于2015年下发,但政策实施的时点是2016年1月1日,所以将2016作为政策实施的年份,用time变量区分政策实施前后的时间,政策实施后的年份取值为1,政策实施前的年份取值为0。本文分别构建了普通最小二乘模型(OLS)和面板数据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FE)检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杠杆率的影响,所有模型均控制了年度和行业,构建模型如下:

image.png

  其中,y是被解释变量杠杆率,control包含了一系列控制变量,ε是残差项。核心变量是nindcd×time,即实验组与政策实施时间的交互项,其系数β3是分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医药制造业企业杠杆率影响的效应系数。


  (二)变量设置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杠杆率(LA)。与大多数的国内外文献一致,我们沿用了资产负债率来衡量企业的杠杆率。本文解释变量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did),即上述模型中实验组(nindcd)与政策实施时间(time)这两个虚拟变量的交互项。根据经验做法,本文加入了资产规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资产有形性、净资产收益率、非债务税盾、管理费用、托宾Q、两职合一情况等控制变量,详见表1(略)。


  (三)样本与统计描述


  本文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选取了医药制造业、烟草制造业、娱乐业、批发业、零售业、商业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房地产业、住宿业作为样本,但在实际中我国并没有上市公司归属于烟草制造业和娱乐业,所以对照组中仅包含批发业、零售业、商业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房地产业、住宿业这7个行业。剔除了ST、*ST公司样本,以及数据缺失和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企业,最终获得2007~2018年共12年3 816个样本,其中实验组1 179个样本,对照组2 637个样本。所有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Wind金融数据库。表2(略)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三、实证结果分析(略)


  四、进一步的研究(略)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2007~2018年A股上市公司的非平衡面板数据,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中的六个行业构建反事实,进行准自然实验,检验了政策对医药制造业企业杠杆率的影响。研究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促进了医药制造业企业杠杆率的降低,并且推动了企业对负债结构的调整,政策对降低长期负债率的效果更加明显。同时,促进企业降低杠杆率的政策效应在现金流量较低的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大型企业中更为显著。


  这意味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除了直接促进企业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创新以外,在降低企业杠杆率方面同样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推进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然而政策效应在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中尚不显著。然而,研发投入对企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虽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实现了企业杠杆率的下降,但部分企业可能是出于对研发投入风险性而非收益性的考虑。就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继续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发挥财税政策的主导作用


  1.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型企业对我国的科技创新贡献占比高达70%,而且其中以民营企业居多,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支柱性力量。然而,一方面,政策的落实在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中的效果依然较差,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相比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际对政策的敏感度和获得性不足;另一方面,受到全球经济衰退、中美贸易争端、逆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小型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所以,对于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力度应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可以阶段性上调。


  2.实行对特定行业、特定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区别管理,补齐医疗等行业短板,鼓励基础性研发。不同行业现有的科技水平不同,而且对于不同研发活动的需求水平也存在差异。比如,基础性的研发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而见效缓慢,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医学技术研发、创新药械的研发是我国当前的短板,高端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国产化率均处于较低水平。建议对特定行业、特定研发活动,通过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适当扩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认定范围、配套相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式大力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加大对相关领域的投资,补齐短板,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二)加强对研发活动的全过程管理,联合多部门注重事前筛选和事后评估,发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引导作用。


  本文的结论印证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实现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显著作用,然而企业可能是出于研发投入的风险性而被迫降低企业的杠杆率,这就有违初衷。由于企业的异质性,不同企业对资源利用和管理配置的能力存在差异,具体就体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后,研发投入水平的提升反而给部分企业增加了风险而非收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上是对企业研发活动的事后激励,难以帮助企业在事前提高预判以及在事中提升风险应对能力。因此,在大力推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应避免研发投入增加对部分资源配置能力较弱的企业产生不利影响,防止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经营困境。为此,建议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之上加强对研发活动的全过程管理,联合多部门注重事前筛选和事后评估,实现对企业研发活动投入端、产出端和收益端全方位的引导和管控,对各个关键节点或者环节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检查核验和相关指标考核,避免部分企业为了满足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而利用政策甚至出现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真正引导企业将研发投入转化为产出,实现经济效益。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0年第10期。)


  作者:袁业虎 沈立锦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江西省投资集团改革规划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公告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和此前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包括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相比,此次出台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的办理流程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业务的具体流程等征管事项。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适用力度更大的留抵退税政策,按月申请退还全部增量留抵税额,但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各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并未发生变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已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按照1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同时,在上述期间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纳税人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举例说明:某先进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200万元,航空旅客运输凭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2020年12月,该纳税人因产成品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该纳税人2021年5月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1000+1200)÷(1000+ 1200+200+100)×100%=88%,按规定转出的50万元进项税额不参与计算。




  三、是否只有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九类产品中某一类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才能申请享受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不是。15号公告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下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判断纳税人是否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标准,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生产并销售上述9类产品合计的销售额占比,而不是某一类产品的销售额占比。




  举例说明:2020年5月-2021年4月,某制造企业“化学纤维”的销售额占比为25%,“非金属矿物制品”的销售额占比为20%,“通用设备”销售额占比为15%,“橡胶和塑料制品”和“金属制品”销售额占比均为15%,还有房屋出租销售额占比为10%.该企业2021年5月申请留抵退税时,“化学纤维”“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三类产品合计的销售额占比为60%(超过50%),符合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相关条件,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可以按15号公告和本公告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四、纳税人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是否需要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抵)税申请表》有哪些调整变化?




  本公告明确,纳税人按照15号公告和20号公告等规定,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的,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抵)税申请表》此前作为20号公告的附件对外发布,出台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后,该表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附件1重新发布。按照15号公告新出台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本公告再次修订并重新发布《退(抵)税申请表》,同时废止了20号公告和31号公告所附原《退(抵)税申请表》。




  由于15号公告是对此前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因此,我们相应修改了《退(抵)税申请表》中“二、留抵退税”部分涉及适用范围的相关栏次。具体包括:




  1.将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修改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如果上述栏次纳税人勾选“是”,填写的下一栏次由“    年    月至    年    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     ,同期全部销售额     ,占比%     .”修改为“    年     月至     年     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     ,同期全部销售额     ,占比    %。”




  请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按照要求填写。其他栏次内容和填写要求均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