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建期尚没有文件具体界定以什么时间作为结束点,请问是企业自行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把握吗?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713

 答:会计和税法目前对筹建期间没有具体规定。实务操作中,筹建期截止时间一般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企业筹建期如何界定

问题内容:企业筹建期是否可按照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前计算,另新设企业年度汇算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自行选择按筹建期或者不按筹建期进行?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