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7-20
文号:国税发[2006]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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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总局对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

  1.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

  2.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投资概(估)算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按照规定设立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

  第四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是总局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国税局系统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是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审核、合理排序、动态滚动的管理原则,总局统一制定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统一使用管理软件。

  第二章 项目库的组成

  第六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申报,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规划的项目进行排序后组成。

  第七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包括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已批准立项,经审核当年进入项目库的基本建设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进入项目库,预算资金未安排或未全部安排,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无论项目预算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还是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均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要求报送《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

  (二)新增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除填报上款规定的附件外,还须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投资概(估)算表》。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要求将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申请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局。

  (二)各省对项目单位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要求,统一报送总局申请进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

  (三)总局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的时间

  (一)各省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后,随时向总局申报。

  (二)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入库,即时排序。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实行总局和省局两级审核管理,省局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总局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的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第八、第九条的立项条件;是否符合十二、十三条的审批权限;是否符合十四、十五条的审批管理要求。

  (二)新建、购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84号)规定的面积计算标准。

  (三)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排序

  (一)由中央财政安排预算的当年新增项目,总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排序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1号)的规定在进入项目库时即时进行排序。投资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新增项目,可不用排序。

  (二)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的总排序,原则上按照项目入库年度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的调整

  已进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由于项目的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进行调整,调整包括项目排序的调整和项目指标的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排序调整包括项目优先排序调整和项目延后排序调整。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优先排序调整的条件

  (一)危房及城市规划拆迁,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二)急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设置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级的基层建设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四)已征地达到规定闲置年限,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五)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由于急需落实征地,可申请优先排序。

  (六)其他特殊情况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延后排序调整的条件

  征地及其他基本建设条件不能落实的项目,可申请延后排序。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指标调整的条件

  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批后,项目的名称、建设性质、项目面积、投资概算以及资金结构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调整项目相关指标。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的程序

  总局将各省基本建设项目库中项目情况随时在网上反映,各省对本省项目库中项目的排序和资金情况进行核对,对符合本办法调整条件拟进行调整的项目,随时提出调整申请。总局对申请调整的项目情况随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总局每年根据财政部要求编报下年度预算的时间,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入库的截止时间点,各省按照当时项目库中本省的项目及排序编报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库

  (一)原项目单位因机构撤并等特殊原因取消立项的,项目应出库。

  (二)项目库中项目的预算实际安排投资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项目自动出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总局局内各预算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同时废止,原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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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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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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