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企业破产涉税新规——畅通市场退出与再生通道,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
发文时间:2025-12-10
作者:杨贵苗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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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公告》发布后,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引发广泛关注。多位专家指出,此举直击破产程序中的长期痛点,不仅有助于规范破产征管程序、保障各方权益,更对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疏通“大循环”,完善市场机制

  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就像市场经济的“清道夫”,通过清算、重整、和解三种路径,在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推动“僵尸企业”退出、助力困境企业重生等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深化期,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同比增长6.5%。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相继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等改革任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认为,《公告》聚焦破产税收征管中的代表性难题,它的出台有助于健全破产机制,畅通市场退出与再生通道,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切实举措。

  徐阳光提示说,破产程序特别是重整程序,本质上也属于企业并购的一种表现形式。长期以来,破产涉税领域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政策不明确、各地执法与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尽管一些地方通过府院协调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地方性政策难以形成全国统一标尺,客观上形成了市场壁垒。“本次《公告》的出台,通过在破产涉税领域建立全国统一的执法与司法标准,有助于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清除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同样认为,《公告》出台是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它通过规范破产涉税费征管,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有助于降低经营主体退出成本,激发竞争活力,从而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徐阳光还提到,本次《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两部门联合发文,不仅彰显了国家破解难题的决心,也体现了司法与执法机关在关键问题上共识的凝聚,为未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统一“执法标尺”,赋能税收征管

  破产企业大多涉及欠缴税费情况,因破产案件错综复杂、专业性强,又涉及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多个程序,税务机关在依法清收税费债权、履行税收征管职责时,常常面临债权界定、程序衔接与法律适用上的多重挑战。

  李平认为,《公告》通过对破产程序中各类税费征管事项进行统一规范,明确了税务管理措施和执法标准,特别是优化了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制度环境,为基层税务机关准确、高效处理破产涉税事项提供了清晰指引,极大提高了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避免了因理解偏差或标准不一带来的操作困扰。

  徐阳光进一步阐述了《公告》对于税务部门优化执法方式的作用:“它统一并细化了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范围与性质,明确了税款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特别纳税调整利息的债权性质等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为化解实践中的冲突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合伙人宫滨结合实务指出,《公告》提升了税费债权处理的规范性与可预期性。他举例说,《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范围,在原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基础上,新增了“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以及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这符合当前税费征收的实际格局,更全面地保障了国家权益。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各类税费债权的分类归属,为税务机关分类申报债权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在拟定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过程中,为测算有关方案的税费成本、评估债务清偿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重要问题提供参考依据,提高了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直击实务“堵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而言,破产程序既是严肃的“退出机制”,也蕴含着重生的“挽救途径”。专家指出,《公告》精准回应了企业在退出或再生过程中的关切,在内容上极具针对性。

  不少破产企业因经营问题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过去,企业处于“非正常户”状态会引发发票受限、下游企业抵扣受阻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加剧企业经营困境。根据原有规定,解除非正常状态需“接受处罚、缴纳罚款”,但这可能与破产法禁止个别清偿的规定冲突。徐阳光说,《公告》创新性地规定,破产企业只需补办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即可解除非正常状态,相关罚款作为债权申报,从而打通了程序衔接的“堵点”。

  重整成功的企业最怕背负历史“污点”影响新生,《公告》新增了一项支持破产企业维护纳税缴费信用等级的利好举措。《公告》明确,对于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利息,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徐阳光指出,这对于企业重整成功后轻装上阵、重返市场至关重要。而对于破产清算企业,《公告》则明确凭法院终结裁定可即时办理税务注销,核销“死欠”,大大加快了市场出清速度。

  宫滨具体分析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款带来的积极变化,“破产企业有望通过积极足额补缴税款本金后修复纳税缴费信用,有助于企业尽快轻装上阵并重塑经营能力,为最终成功实现再生提供坚实支撑。”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宫滨说,这一规定直指过去“解封难”的痼疾,不仅提升了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率,确保了破产财产能够被高效、统一地处置,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更在制度层面清晰地界定了国家税收债权与企业拯救、市场出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税收征管在特定情境下的谦抑性与克制性,是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重要制度完善。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作为法院指定的“临时管家”,不仅全面负责破产财产的接管、清核、处置与分配,还需要在复杂且相互交织的法律、财务与经营事务中作出专业判断。以往,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不够明确,具体操作指引相对缺失,管理人在履职中往往面临诸多困惑,导致其在推动破产程序时常遇到阻碍。

  徐阳光指出,《公告》明确了管理人在审查税务债权、履行涉税义务等方面的权责,为其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宫滨表示,《公告》清晰界定了各类税费债权的性质与清偿顺序,有助于管理人在拟定重整计划、财产分配方案时进行准确的税费成本测算,也为投资者评估风险与收益带来了便利,实质上降低了破产程序的不确定性。

  对于具体操作中的难题,《公告》也给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宫滨举例说,《公告》明确管理人可以代表企业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义务,并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操作;针对破产企业“开票难”问题,允许管理人申领或代开发票,并可依特殊情况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破产程序进行,特别是保障企业重整期间必要的经营活动得以继续,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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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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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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