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行再71号 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秋歌之秀服装厂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行政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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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案  号 (2019)豫行再71号 

发布日期 2020-04-1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豫行再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商丘市长江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心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金存,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秋歌之秀服装厂。住所地:商丘市平安街道办事处老商永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姚秋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朋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商丘示范区税务局)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秋歌之秀服装厂(秋歌服装厂)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行终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豫行申208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商丘示范区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范金存、崔向坤,被申请人秋歌服装厂的委托代理人谭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2017年9月14日,商丘示范区税务局认定秋歌服装厂于2012年至2017年6月累计未缴纳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认定秋歌服装厂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秋歌服装厂作出商示范地税稽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商丘示范区税务局认定秋歌服装厂于2012年至2017年6月累计未缴纳城建税54514.29元、个人所得税19058.96元、房产税74768.4元、土地使用税57486元、印花税1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商丘示范区税务局认定秋歌服装厂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共计155254.36元,偷税税款占被查期间应纳税款比例的74.01%,参照《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关于偷税违法行为的规定(有偷税违法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被查明期间应纳税税额10%以上的),秋歌服装厂偷税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商丘示范区税务局于2017年9月14日对秋歌服装厂作出商示范地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不缴税款155254.36元4倍罚款621017.44元,并于2017年9月18日送达给秋歌服装厂。

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税收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其执法主体适格。商丘示范区税务局对秋歌服装厂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秋歌服装厂认为涉案处罚决定违法请求撤销,因其没有提供相关合法的证据,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作出(2017)豫1424行初52号行政判决,驳回秋歌服装厂的诉讼请求。

秋歌服装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另查明,秋歌服装厂未办理地税登记。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秋歌服装厂未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商丘示范区税务局认定秋歌服装厂自2012年至2017年6月未缴纳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为秋歌服装厂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缴纳税款,鉴于其已办理税务登记,其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已构成偷税。商丘示范区税务局并未提供证据秋歌服装厂已经办理相关地税登记,其认定税务机关已通知秋歌服装厂进行税款申报,进而认定秋歌服装厂不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主要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于未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应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对于不缴纳的,可以采取扣押其商品和货物的强制措施;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违法情形给予其相应处罚。对秋歌服装厂未按照规定办理地税登记的行为,商丘示范区税务局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行政执法措施,其直接适用偷税规定,给予秋歌服装厂不缴税额四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关于秋歌服装厂所提涉案税务处罚决定中城建税数额的认定问题,因商丘示范区税务局在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涉案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部分均认定上诉人未申报缴纳城建税为3816元,其在涉案处罚决定的处罚及法律依据部分认定城建税为54514.29元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商丘示范区税务局自2012年至2017年6月累计未缴纳城建税54514.29元错误。关于秋歌服装厂主张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征收过高、房产税和印花税不应征收的问题,因审理对象是商丘示范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税种税额已由商丘示范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所确定,秋歌服装厂并未对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复议进而提起诉讼,因此其所提上述税种税额征收的问题,不予评判。

综上,秋歌服装厂所提其行为不构成偷税的理由能够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商丘示范区税务局作出的涉案税务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但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二审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豫14行终73行政判决。

商丘示范区税务局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服装厂自2012年到2017年6月期间在没有税务登记的情况下进行经营,该行为构成偷税。2、税务机关对于未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应核实其应缴纳税额,责令缴纳,对于不缴纳的,可以采取扣押商品和或货物的强制措施,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违法情形给予相应处罚,因此作出的商示范地税稽罚2017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秋歌服装厂答辩称:1、再审申请人依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7%进行征收,适用税率错误,计税依据严重超过被申请人实际经营的情况。2、申请人无任何依据证明申请人存在偷税情形。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请求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秋歌服装厂未办理地税登记的情形下,根据已办理的国税登记,能否推定其属于“已办理登记”的情形;对秋歌服装厂未缴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是否需要履行催缴程序。

(一)关于秋歌服装厂是否属于“已办理登记”情形的问题。商丘示范区税务局认定秋歌服装厂未缴纳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为秋歌服装厂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缴纳税款的违法情形,鉴于其已办理税务登记,其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构成偷税。经审查,本案中,当时的税务管理法规,国税征收和地税征收由法律授权不同的税务管理主体行使,分别由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管理,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分别办理国税登记和地税登记,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根据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定性原则,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以已办理国税登记等同于办理地税登记的认定结论,示范区稽查局没有提交相应的法律法规,就行政处罚程序中直接适用刑事案件的法律规范,亦没有提交相应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被告没有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故示范区稽查局认定秋歌服装厂虽未办理地税登记,但未交地税的行为属于“已办理登记”的情形,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属主要证据不足。

(二)商丘示范区税务局对秋歌服装厂征缴应税款的程序中,没有履行催缴程序,其认定不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于未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应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违法情形给予其相应处罚。就本案的情形,秋歌服装厂未办理地税登记的行为,商丘示范区税务局应当对其采取相应行政执法措施,履行责令缴纳的催告程序、对于不办理地税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商丘示范区税务局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直接作出属于偷税的性质和法律定性,其程序违法。

(三)关于秋歌服装厂主张的城建税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征收过高、房产税和印花税不应征收的问题,属于税务征收管理中的异议,应当通过税务复核或复议程序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商丘示范区税务局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4行终73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太键

审判员  肖贺伟

审判员  段励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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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