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辽14民终2731号 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与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3-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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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辽14民终2731号 

发布日期 2023-02-06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4民终2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南街136号。

负责人:李京原,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姝,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唐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娜,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14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14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及内业手续,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不应向其付款,法院不应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在一审所主张工程尾款3095元及质保金65995元事实存在,但是上诉人不支付上述费用的原因是因为被上诉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内业,导致上诉人在工程手续上不齐全。同时被上诉人也未向上诉人提交“内业”(指的是在项目建设中负责工程项目资料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及内部文秘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及内业管理工作。)上述材料的不及时提交导致上诉人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出现极大的困难。因此,被上诉人才是违约方。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69,9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玖万玖千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1月6日起,以人民币3,90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自2018年1月5日起,以人民币65,99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为13,924.68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费用合计83,824.6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8日,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城市公路管理段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单位(甲方)为兴城市公路管理段,承包单位(乙方)为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工程名称为兴西线榆树林桥加固工程;工程范围为兴西线榆树桥加固工程,全长100.2米,详见兴西线榆树林桥加固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2、建设工期定于2015年7月28日开工,2015年9月15日前交工;3、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承包价格1319900元,承包方式为以总承包方式由乙方承担施工,乙方无权对本工程再次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4、价款结算与支付,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验工计价。每月20日为验工计价日,乙方在25日前将本月计价表报送甲方,甲方在21天内作出审批,并在42天内给予支付。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情况表和甲方批准的次月工程进度计划;5、工程质量保留金按总包价的5%扣留,其方式为从每月计划款中按5%逐步扣出,待保修期满二年,甲方确认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后,一次性返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于2015年12月24日开具了金额为1319900元发票,2016年1月12日,兴城市公路管理段支付工程款1250000元,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月15日记账凭证显示,该公司收到1250000元工程款。又查明,兴城市公路管理段已注销,其权利和义务由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城市公路管理段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兴城市公路管理段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工程款。依照合同的约定,工程质保金为65995元。兴城市公路管理段已支付工程款1250000元。因此,兴城市公路管理段应当给支付原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05元,工程质保金65995元。依照合同的约定,工程完工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前,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从2016年1月6日主张尚欠的工程款3905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5日起主张工程质保金65995元及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法律适用,双方发生纠纷的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90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6599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59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元,原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0元,退还948元。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工程承包合同》完成了合同义务,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当返还工程质保金65995元及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

关于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上诉提出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内业资料,导致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工程手续不齐全问题。因《工程承包合同》中对该问题没有明确约定,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可另行解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上诉人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亚伟

审判员  钟金芹

审判员  谭西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宁

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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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错点1:同一项号下货物未全销售,出口退(免)税申报咋处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如果没全部销售,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别一刀切!

  正确做法:已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没销售的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要是未作区分,也能统一按出口预退税申报办理。

  举个例子

  某生产企业通过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同一项号出口了100个茶杯,出口日期是2025年2月25日,计划2025年3月10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情形一:

  2025年3月10日时,20个已销售、80个未销售。那20个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80个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填报时要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而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20个已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80个未销售:按“离境即退税 、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情形二:

  未区分哪些销售了、哪些未销售。那就100个全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用同一个申报序号就行。

  易错点2:申报办理了出口预退税,啥时候办核算?

  如果搞不清预退税的核算时间,其实规则很明确:核算期是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需在核算期内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不过外贸企业有个小便利: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在核算期内随时能办,不用卡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举个例子

  生产企业:

  2025年2月10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5年2月13日办结。那就在2025年3月到2026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6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外贸企业:

  2025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6年1月2日办结。正常在2026年2月到2027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7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但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在2026年2月至2027年4月间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制。

  这些细节都记牢了吗?出口退(免)税可不能马虎哦~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一、PPP业务收入确认简要分析

  PPP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多项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发布后对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2021年8月10日,财政部发布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1个)和应用案例(3个),对于如何应用“双特征”、如何应用“双控制”条件、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如何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抵销承包方的建造服务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成本、如何确定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如何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合并披露、如何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PPP项目合同进行衔接处理进一步作出解释。202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将上述内容纳入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二、年报分析: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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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中国交建(60180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本集团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

  (1)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集团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PPP合同项下通常包括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于建设阶段,本集团按照上文建造合同的会计政策确定本集团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确认建造服务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资产,其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于建设阶段,本集团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合同规定本集团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之前,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根据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上文无形资产会计政策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于运营阶段,当提供劳务服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发生的日常维护或修理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规定本集团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中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部分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2.无形资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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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包含处于建设期PPP项目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0,949,903,07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19,969,292,156元)。

  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无形资产主要为特许经营权项目,其中本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主要项目分析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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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本年无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无形资产。

  3.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主要系本集团的工程承包业务产生。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并根据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本集团的客户根据合同规定与本集团就工程施工服务履约进度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信用期支付工程价款。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已办理结算价款超过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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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本集团相关建造合同履约进度增加,部分履约进度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导致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增加。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如下: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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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无重大的收回、转回或核销的情况。

  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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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集团向以上项目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该些项目由于资金紧张,本集团预计部分合同资产难以收回,因而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4.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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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上海电器(601727.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时,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及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及服务的控制权,来确定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在建造期间确认收入及合同资产。

  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亦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对价的权利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将在建造期间相应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2.无形资产会计政策中披露的PPP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权是本集团因参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授予的、于PPP项目合同运营期内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权利。

  本集团将PPP项目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PPP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直线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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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非流动资产c80a9f356f9394cc6172af4916e59d55_f2f5de93c432de64533c0b7875e0c267.png

其他说明:

  于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合同资产主要为未到合同收款期的质保金等款项,其中由PPP项目形成的合同资产金额为人民币766,357千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922,476千元)。

  于2024年度,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包括PPP项目合同收入人民币494,144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689,883千元),其中项目工程建造收入人民币121,246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485,375千元)。本集团PPP项目合同主要为水处理合同及垃圾处理合同。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合同总期限一般为20-30年,水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江苏和安徽地区,垃圾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辽宁和河北地区。于2024年度,PPP项目合同无重大变更情况。

  示例3 中国中铁(60139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其中,“双特征”是指,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双控制”是指,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本集团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并按照附注三、23.1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对于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本集团在提供运营服务时,确认相应的运营服务收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本集团从事的维护或修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在服务提供时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2.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

  采用PPP项目合同等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相关收费公路开始运营时按车流量法进行摊销,即特定年限实际车流量与经营期间的预估总车流量的比例计算年度摊销金额。

  本集团管理层对于预测总车流量涉及重大估计和判断。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量出现较大差异时,本集团管理层将根据实际车流量对预测总车流量进行重新估计,并调整以后年度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摊销。

  3.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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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合同资产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按类别披露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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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5038c9f2a4456563f39d16a2a1b3b29f_162bff5dac9fee6231f385e69ae541a0.png

于2024年12月31日,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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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本集团不存在重要的合同资产的核销情况(2023年度:无)。

本集团通过综合考虑违约风险敞口、预期可收回金额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合同资产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形成的、账面余额较高的合同资产,综合考虑项目结算周期、国家房地产行业宏观政策和土地出让市场动态、客户资金来源和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值准备。

于2024年12月31日,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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