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房产交易需要缴纳哪些税?
发文时间:2018-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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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出售:


  1.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出售取得的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增值税涉及的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购入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普通住房按房产转让收入的1%,非普通住房按房产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税。


  (4)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二)购买:


  1.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或以上住房的,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印花税。个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按5元/件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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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地市级地方税务局不能授权各县(市)局确定核定征税的具体比例。《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6〕85号)的第二款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2014年,《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常地税规〔2014〕3号)对该文件的第二款明确了失效废止。该条款废止之后,武进、金坛、溧阳也相继废止了相关文件,但住房转让1%的核定征税率目前没有文件依据。因此,在国地税机构合并之际,按要求对文件进行重新清理,对常地税发〔2006〕85号文件全文废止并予以重新公告。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1% - 3%的幅度内确定核定征收比例,鉴于全省大部分地区的核定征收率为1%,我市市区也一直执行1%的核定征收率,为维持该项政策的统一性和一贯性,本次公告重新明确全市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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