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发文时间:2024-01-05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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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设备预计折旧年限5年,租赁2年。

问题一:两年内加速折旧完还是按5年折旧;

问题二:到期后0对价取得设备,如果可以加速折旧,那到期后账务怎么处理?是否有准则可参考?


解答:


应该将两个问题合并在一起回答。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需要区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现在都已经执行新租赁租赁准则了,承租人的会计核算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在租赁开始日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然后在租赁期间折旧。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首笔租金取得的进项,且可抵扣)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未来需要支付的租金+留购款项的不含税金额)


银行存款等(始费用+首笔租金等)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说明:(1)折旧方法,参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2)折旧期限,按照预计使用期限,可能会大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4.租赁期间实际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5.租赁到期支付留购款项: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租赁到期无偿转移所有权,或者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的,就不做该笔会计分录。


6.租赁到期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


借:固定资产-xx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说明:(1)租赁到期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只是更换“马甲”;(2)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该笔分录上借贷双方都要加上各自的减值准备。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1.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首笔租金取得的进项,且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初始费用+首笔租金等)


长期应付款(租金+留购款项)

2.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说明:(1)按照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2)折旧期限,按照预计使用期限,可能会大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4.在租赁到期支付留购款:


借:长期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无偿转移所有权的不做该笔分录。


5.租赁到期:


借:固定资产-xx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说明:只是换一个“马甲”。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同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问所述的设备,如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应按照最低5年折旧,且采用直线法折旧,满足这样的条件的折旧费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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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

预收账款要不要交增值税?

  历史回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了“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增加了“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账款需要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增值税法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七条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

  思考

  如果“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还要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账款需要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仅仅是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