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原理解析
发文时间:2022-06-07
作者:桃花岛岛主
来源:桃花源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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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解析: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可以是母公司,也可以是集团内的其他公司,只要是拿自己的权益工具结算的,那就是一种权益结算,用自己的股份作为换取服务的对价。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


  "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除此之外,就是现金结算。这个除此之外,说的就是不拿自己的权益工具结算,那就是自己的权益投资资产做为结算,比如拿了自己其他投资企业的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那在等待期内,这个对价的形式自然就是负债了。


  最后这句话说的是如果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具体分录处理。这个分录处理的原理解释我们举例说明。


  等待期内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结算企业(假如是母公司)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


  (1)结算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


  解析:


  对母公司而言,用自己的权益为子公司结算,相当于对子公司的投入,所以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方为“资本公积”。


  (2)接受服务企业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


  解析:


  谁受益,谁确认费用。子公司接受到了服务,确认成本费用和权益结算增加的资本公积。


  (3)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借: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


  解析:


  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当于集团会计主体授予集团会计主体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结果。


  合并后的结果是: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


  所以做如上的抵销分录


  结算企业(母公司)不是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


  (1)结算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按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解析:


  对母公司而言,母公司用其他子公司的权益为接受服务的子公司买单,以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符合现金结算的定义,本质上属于薪酬支付,贷方是应付职工薪酬。同时,也是为子公司买单,增加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2)接受服务企业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


  解析:


  谁受益,谁确认费用。子公司接受到了服务,确认成本费用和权益结算增加的资本公积。


  (3)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借:资本公积


  管理费用等(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长期股权投资


  解析:


  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当于集团会计主体授予集团会计主体职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结果,合并财务报表中最终体现的是按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等。


  因接受服务企业确认的管理费用等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定的,所以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中会出现差额,该差额计入管理费用等。


  这个分录视作将权益结算调整至现金结算。因为权益结算按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现金结算按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计量,二者计量口径不一致,必然存在差异。


  合并后的结果是: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按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所以做如上的抵销分录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解析:


  这段话其实很拗口。


  上文是站在结算方如何处理,本段讲的是接受方。


  “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


  ——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那就表示肯定是其他方帮你做了结算。其他方做结算要么用自己的权益工具,要么用别人的权益工具。用自己的权益工具结算那就是上面说的“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如果用别人的权益工具结算,那就是现金结算。


  那么站在结算方来说,既有可能是权益结算,也有可能是现金结算。站在接受服务方来说,我们从上面的会计分录可以看到,都统一用的是权益结算的处理方式,具体解释见上文。


  “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这句话说的就是自己用自己的股份结算,也就是普通的股份支付了。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


  “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这句话就是上句话的反向补充了,一个是”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一个是”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逻辑上是非常严密的。


  例子见下文。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按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解析:


  子公司自己结算,所以这里与母公司无关,母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子公司用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权益结算,以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符合现金结算的定义,本质上属于薪酬支付。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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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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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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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