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715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