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纳服发[202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5-3-28
文号:税总纳服发[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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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部署安排,税务总局决定,2025年以“强基促发展·提效激活力”为主题,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利企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效能,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智慧服务优体验

(一)拓展智慧办税缴费。持续优化新电子税务局和移动端APP,拓展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费服务场景。依托税务数字账户,一户式自动归集和展示税费缴退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全面便捷掌握税费缴退情况。探索建设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查询功能,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询已享受红利账单数据。推广自然人线上代开数电发票功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新电子税务局WEB端和APP端代开发票。实现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单点登录即可跳转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自然人涉税业务。在全国范围上线新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智能预填功能。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精准推送“体检报告”等服务。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

(二)推动税费服务升级。深化征纳互动服务,推进办税服务厅和12366一体化转型升级,优化“问办协同”服务体验。全面推广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对守信主体推出更多激励措施,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主动亮码执业,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选择更好的涉税专业服务。优化精准推送机制,做好热点诉求推送,增强推送实用性;探索“伴随式”推送,及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政策落实助发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扎实开展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依托中央主流媒体、重点市场化媒体,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打造“税费政策直播间”宣传品牌,拓展可视答疑服务范围向全量税费业务转变,进一步增强税法宣传的实效性。

(四)服务重点领域发展。持续推广并优化“乐企”平台,为更多接入企业提供便捷的数电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推进落实大企业跨区域税费事项协调解决机制,增强企业重大事项的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为大企业提供行业性税收政策和风险提示服务,帮助其更好适用税收政策、合规经营。发布《重点外资项目全周期涉税服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外资工作体系。

三、权益保障促遵从

(五)深化税企沟通交流。常态化开展“税企面对面”活动,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定期收集并推动解决企业办税缴费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举办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为各国税务部门沟通交流提供平台,为税企对话搭建桥梁,更好服务“走出去”“引进来”企业。

(六)高效响应税费诉求。深化运用税费诉求解决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群体诉求的信息化收集和智能化分析,持续跟踪热点诉求解决效果,推动实现解决一项诉求、破解一类问题。出台并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增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稳定性,更好服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七)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诚信纳税合规经营案例的宣传推广。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常态化加强典型案例曝光,积极推动企业合规经营。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在3日内补办的,可按100%加分比例修复对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评价其及其关联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健全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执业每一课”培训辅导等服务措施,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典型案件曝光警示力度,引导合规执业。

四、聚力协作提效能

(八)协同办好民生实事。在停车场、商超零售、加油站等推广“支付即开票”,消费者支付后发票自动预填、即时开具,方便消费者取得发票。在部分地区试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高效办理,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巩固并拓展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参保登记业务“一厅联办”成效,不断优化缴费服务。

(九)联合助力企业发展。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2025年“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为小微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进“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办机制,实现线上一站式办理。推进“高效办成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合力解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多部门重复填报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登记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个转企”办理程序,实现“高效办成‘个转企’一件事”。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紧扣“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持续抓好措施落地见效。要加强跟踪问效,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工作实效。要做好宣传引导,推广有效经验做法,以便民服务措施的深入推进,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支持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作出更大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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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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