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发文时间:2024-03-28
文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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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附件《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将“煤”税目原矿税率由8%调整为10%,选矿税率由6.5%调整为9%;“煤成(层)气”税目原矿税率由1.5%调整为2%。


  本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就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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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3月27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山西省财政厅厅长 常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煤炭资源税在2%-10%的税率幅度内区分原矿和选矿征收,煤成(层)气对原矿征收,幅度税率为1%-2%。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了我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其中:煤炭资源税平移了2014年从价计征改革时的税率,具体明确为原矿8%,选矿6.5%;煤成(层)气原矿税率明确为1.5%。


  资源税立法以来,我省资源税相关政策得到了有效落实。目前,资源税已成为我省第一大地方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周边产煤大省内蒙古和陕西将煤炭资源税税率提高至税率幅度的高限(内蒙古为原矿10%、选矿9%;陕西煤炭主产区榆林市为原矿10%、选矿9.5%),而我省近十年未进行过调整,导致相邻省份存在不同的煤炭资源税税率,这与中央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同时,我省煤成(层)气资源税也存在税率长期偏低、税收作用难以发挥的弊端,与我省作为煤成(层)气资源的主要赋存区和重要产地的地位不相匹配。


  二、立法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到晋城、长治、晋中等产煤市、县,对14户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同时,书面调研省属的4个煤炭集团,较为全面地了解企业相关情况。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11个设区的市政府、48个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部分煤炭、煤成(层)气企业、立法基地、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组织座谈论证。组织相关部门、部分企业以及财税、法学专家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协调会,形成一致意见。四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2024年2月7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决定(修正草案)》,形成现在的审议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煤”税目原矿税率由8%修改为10%,选矿税率由6.5%修改为9%;“煤成(层)气”税目原矿税率由1.5%修改为2%。


  我省煤炭和煤成(层)气资源税税率提高后,将与内蒙古和陕西基本保持一致,既有利于平衡地区间税负水平,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又能够加大税收对资源开采的调节力度,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提高资源税税率也将有助于增加我省财力特别是基层可用财力,更好统筹集聚资源资金加力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项目,符合我省长远发展利益。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修正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7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作出调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有利于构建煤炭资源全国统一大市场,对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财力保障,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此次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作出调整是必要的、适时的,根据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对本次税率调整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也是可行的。建议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正草案的有关文字表述作必要修改。


  法制委员会还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决定的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表决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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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