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发文时间:2024-03-28
文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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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附件《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将“煤”税目原矿税率由8%调整为10%,选矿税率由6.5%调整为9%;“煤成(层)气”税目原矿税率由1.5%调整为2%。


  本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就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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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3月27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山西省财政厅厅长 常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决定(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煤炭资源税在2%-10%的税率幅度内区分原矿和选矿征收,煤成(层)气对原矿征收,幅度税率为1%-2%。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了我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其中:煤炭资源税平移了2014年从价计征改革时的税率,具体明确为原矿8%,选矿6.5%;煤成(层)气原矿税率明确为1.5%。


  资源税立法以来,我省资源税相关政策得到了有效落实。目前,资源税已成为我省第一大地方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周边产煤大省内蒙古和陕西将煤炭资源税税率提高至税率幅度的高限(内蒙古为原矿10%、选矿9%;陕西煤炭主产区榆林市为原矿10%、选矿9.5%),而我省近十年未进行过调整,导致相邻省份存在不同的煤炭资源税税率,这与中央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同时,我省煤成(层)气资源税也存在税率长期偏低、税收作用难以发挥的弊端,与我省作为煤成(层)气资源的主要赋存区和重要产地的地位不相匹配。


  二、立法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到晋城、长治、晋中等产煤市、县,对14户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同时,书面调研省属的4个煤炭集团,较为全面地了解企业相关情况。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11个设区的市政府、48个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部分煤炭、煤成(层)气企业、立法基地、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组织座谈论证。组织相关部门、部分企业以及财税、法学专家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协调会,形成一致意见。四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2024年2月7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决定(修正草案)》,形成现在的审议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煤”税目原矿税率由8%修改为10%,选矿税率由6.5%修改为9%;“煤成(层)气”税目原矿税率由1.5%修改为2%。


  我省煤炭和煤成(层)气资源税税率提高后,将与内蒙古和陕西基本保持一致,既有利于平衡地区间税负水平,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又能够加大税收对资源开采的调节力度,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提高资源税税率也将有助于增加我省财力特别是基层可用财力,更好统筹集聚资源资金加力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项目,符合我省长远发展利益。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修正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7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作出调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有利于构建煤炭资源全国统一大市场,对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财力保障,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2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此次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作出调整是必要的、适时的,根据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对本次税率调整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也是可行的。建议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正草案的有关文字表述作必要修改。


  法制委员会还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决定的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表决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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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