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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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6号)的政策意见,持续扩大全市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培育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推动全市外贸稳增提质,制定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一、支持内容

  支持青岛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市跨境电商生态系统;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独立站建设;推动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做优做强;建立稳定高效的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完善公共海外仓服务功能;加大公用型仓储建设力度;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建设。

  二、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扶持年度有跨境电商业务进出口实绩且统计在青岛市;

  (三)企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且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四)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

  (五)企业当年度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未被列入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拖欠应缴税收。企业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并出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

  三、支持方向、具体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跨境电商出口独立站

  1.跨境电商出口平台企业开设境外子网站或独立页面(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网站),且年度跨境电商出口规模超过2000万元,按照建设、运维、研发等资金投入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企业面向东盟、中东、俄罗斯等市场布局建设农产品团购平台或独立站,按照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申报材料:

  (1)提供有域名注册资质的企业授予的域名授权书,证明域名归属为企业或企业法人所有,企业独立站网站截图;

  (2)提供与建站服务企业签订的独立站服务合同,建站和运维、推广发生的费用明细、费用发票;

  (3)当年度出口规模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度货物出口报关单、网站后台销售数据截图等;

  (4)后台累计用户数量和投放媒体效果证明,包括海外社媒账户粉丝数截图、品牌关键词在投放媒体首页的搜索量排名截图等。

  (二)省重点培育跨境电商主体

  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平台、产业园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对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1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获评上述荣誉且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元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达到5000万元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2.对获评2022年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主体给予1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获评上述荣誉且年度内园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2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达到5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扶持金额均包含10万元基础奖励。

  申报材料:

  (1)平台:平台已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年度贸易额证明包括进出口报关单或电子清单、平台销售统计数据截图等。

  (2)产业园:园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实现的跨境电商年度进出口业绩证明,要求分企业统计,提供通过跨境电商模式办理通关的证明材料。

  (三)公共海外仓

  获评2022年省级重点培育公共海外仓的建设主体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获评2022年省级重点培育公共海外仓的建设主体企业给予1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获评上述荣誉且当年度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达到3000万元、2亿元的公共海外仓建设主体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均包含10万元基础奖励。

  申报材料:

  证明企业跨境电商贸易额实绩,包括海外仓建设主体企业或者所服务的青岛本地企业的货物出口报关单等材料。

  2.采取“前展后仓”方式,公共海外仓建设主体企业在东盟、中东、非洲、俄罗斯等公共海外仓设立青岛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对其展示场地租金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1)展示中心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所在国别地区、建设时间及发展历程、建设面积(提供实地场景图片、视频证明材料等),为企业提供展示展销业务开展情况,未来一年业务拓展规划等;

  (2)展示中心权属证明材料。所属公共海外仓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的相关文件,证明与国内母公司及投资方的关系(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场地购买或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展示中心具有商品展示、营销推广、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功能证明材料;

  (4)展示中心业务开展情况。能够为不少于10家企业提供展示展销等服务,提供所服务企业清单及双方合同(协议);

  (5)运营团队组成及服务能力,提供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相关材料;

  (6)场地租金费用明细、费用发票或国外公司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收据等证明材料。

  (四)公用型仓储建设

  设立跨境电商公用型仓库且投入运营满一年的企业或园区运营主体,可结合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实现进出口规模等指标,对仓库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配送车辆购置、仓储租金等资金投入给予支持。年度贸易额超2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年度贸易额超4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提供与至少10家企业签订的用仓服务合同;

  (2)服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贸易额证明材料及数据汇总统计表;

  (3)建设或租赁合同等证明仓库权属的证明材料;

  (4)仓储企业支出相关费用的服务协议、费用发票、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五)人才培训

  通过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当年度新设线上店铺,且年度内实现进出口规模超过1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不超过培训费用70%的比例,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扶持。

  申报材料:

  (1)与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的培训费用发票、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

  (2)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的课程设置、签到表等培训证明;

  (3)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新开店铺协议、证明店铺开立时间、店铺后台数据截图或企业自建独立站上相应情况等材料;

  (4)提供年度新开店铺后跨境电商进出口100万元的报关单。

  四、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请材料

  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上述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提供以下资金申请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业务情况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当年度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未被列入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拖欠应缴税收声明;

  4.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是外文的(包括合同、协议书、国外公司有效收据等),必须在外文申报材料后附打印的中文翻译件(格式与外文材料一致),并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提供以上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的扫描件清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1.符合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于11月10日(周五)前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完成申报后,通过“青岛政策通”将带有“青岛政策通”水印的申报资料下载打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照申报材料目录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形成《青岛跨境电商***(具体支持方向)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青岛政策通”平台上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汇总辖区申报企业情况,于11月17日(周五)前将初审结果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并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商务局,各企业纸质版《资金项目申请书》自留一份,报送两份至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3.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结合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和资金规模,提出终审意见及具体资金安排,并报市商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根据市商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资金安排意见,形成公示文件,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4.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五、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一)规范资金审核拨付。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基础资料负有审核、监督责任。市商务局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确保资金专项使用。

  (二)严格资金财务管理。资金申请企业对申报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资金财务处理,配合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资料。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企业,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五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资金支持申请。

  (三)强化资金绩效考核。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后,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报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各区(市)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资金结存等工作情况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分配密切挂钩。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中出现的进出口和贸易额均指在青岛纳统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

  (三)本细则中出现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四)本细则有效期一年,细则中所列年度均指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1.《青岛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

  2.《青岛政策通申报单位操作手册》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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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十问十答

经济发展新形势下,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外贸发展新引擎。为支持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助力浙江自贸区杭州片区打造全球一流的跨境电商示范中心建设,杭州市税务局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梳理了《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十问十答》,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指引。为便于纳税人理解,问答中将“出口退(免)税”统一简称为“出口退税”。


  1、问:适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哪些?


  答:适用出口退税、免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2.问:适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备案);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参照适用一般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出口货物相关政策办理出口退税,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货物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在财务上做销售;销售对象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按期收汇。


  3.问: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答: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办理出口退税备案后,再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业务。出口企业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gov.cn/,或者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4.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答: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平台办理为例。


  生产企业退税流程: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需要插入税控盘)–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所属期–电子口岸报关数据导入–报关单数据校验确认–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自动生成)–数据校验–申报自检–正式申报。


  外贸企业退税流程: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需要插入税控盘)–退税申报–所属期–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电子口岸报关数据导入–智能配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自动生成)–汇总申报表–数据校验–申报自检–正式申报。


  5.问:采用清单核放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可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采用清单核放通关模式的,如需办理出口退税,应先生成汇总报关单,生产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申报出口退税。汇总报关单清单明细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对应办理出口退税。


  6.问:办理出口退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单证备案?


  答:需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备案单证由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税,适用免税政策。


  7.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2)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以下称“无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8.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如何办理?


  答:(1)免税资格备案。登录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完成注册后再进入平台,打开“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无票免税企业备案”,点击[新增]进行免税备案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即可。


  (2)免税数据登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自行登记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登记。进入系统,打开“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免税数据登记”,点击[新增],选择申报所属期和生产销售单位名称,点击[查询],系统会自动显示对应的出口商品数据,点击[保存],系统会自动汇总企业对应所属期的出口商品数据,点击【申报】即可。


  (3)免税申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办理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4)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9.问:享受“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享受“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10.问:“9710”和“9810”出口是否可以适用“无票免税”政策?


  答:“9710”“9810”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的两种新监管模式,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目前尚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


跨境电商退运商品可享退税和免税优惠

  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滞销、退货,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滞销、退货,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退运商品税负大大减轻

  实务中,跨境电商企业退运商品的原因有很多,如滞销、退货、不符合进口国检验检疫标准、主动召回等。在4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于跨境电商退运商品的税收政策暂无明确规定,除因品质、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外,退运的货物在进入中国境内时,需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4号公告一发布,跨境电商退运商品可以大大减轻税负。

  举例来说,2021年3月,甲跨境电商企业免税出口了一批高档化妆品(税则号列3304100011)。2021年5月,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2021年6月,商品原状退回中国。假设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为1万元,关税最惠国税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

  在4号公告出台前,这批高档化妆品在退运进境时,甲企业应当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来说,甲企业的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0000×5%=500(元);消费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0000+500)÷(1-15%)〕×15%=1852.94(元);增值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0000+500+1852.94)×13%=1605.88(元),需要缴纳的税款合计3958.82元。

  4号公告生效后,假设2023年3月,甲跨境电商企业免税出口了一批高档化妆品(税则号列3304100011)。2023年5月,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2023年6月,商品原状退回中国。由于该笔业务符合4号公告要求,在退运商品进境时,甲企业不再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即节省了3958.82元税收支出。

  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

  4号公告能为跨境电商企业节省不少税收支出,但同时也有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退运时间、监管代码、退运原因、退运状态。

  ——注意退运时间。跨境电商需要分清两个时间:一是4号公告适用时间,二是退运时间。4号公告的适用时间,为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即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退运时间为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

  ——注意监管代码。能享受4号公告优惠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在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商品。

  具体来说,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最常见的跨境电商模式,即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代码9610是“集货模式”,其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代码9710为企业对企业出口模式,具体为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代码9810具体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注意退货原因。4号公告明确,退运原因应为因滞销、退货这两种。跨境电商因其他原因退运商品,不能享受4号公告优惠。

  ——注意退货状态。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理论上讲,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4号公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例外情况: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

  基于此,笔者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如4号公告明确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这就要求企业在供应链上有较为高效的安排。从出口之日到境外消费者选择退货,中间还会有一段时间,留给企业收妥退货商品、完成退运安排的时间往往不到6个月,因此建议企业为退运的物流留足时间。此外,还应加强退运过程中的仓储管理,避免在退运过程中产生二次损坏。

  应当提交相应资料

  一般来说,在退运商品复运进境时,跨境电商应当提交相应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

  具体来说,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特殊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已享受出口退税的,应当先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然后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4号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从实务来看,跨境电商企业若违规操作,很可能引发刑事风险,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跨境电商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增强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