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3]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0
文号:鲁政字[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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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鲁政字〔2023〕18号          2023-02-1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菏泽、枣庄、德州、聊城、滨州等5市跨越发展、高质量发展,全力推动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突破菏泽鲁西崛起取得突破性进展。5市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年均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创新发展取得新突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明显;新旧动能转换取得新突破,“四新”经济增加值占比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乡村振兴取得新突破,农业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区域协调发展取得新突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开放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共同富裕取得新突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实现目标人群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1.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支持5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对符合“小升高”政策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鼓励设立科技型企业孵化专项基金,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链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2.强化科技平台载体赋能。支持创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升级为国家级且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支持。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依据年度建设发展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鼓励开展金融科技创新服务和应用。(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3.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5市开展成果转化、入股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布局建设一批中试示范基地。对技术转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通过科技项目方式给予资金奖补支持。(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二)深入实施黄河重大国家战略。

  4.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统筹运用基建投资、专项债券等,支持5市重大引调水和重点水源、重点调蓄工程建设,实施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工程,综合治理省重点河道、跨县域骨干河道、各县(市、区)管理范围内存在防洪隐患的重要河道。(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5.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对国家公布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提高农业节水成效,分区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引导5市将灌溉用水向小麦、玉米等主粮倾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财政厅配合)

  6.推进沿黄生态修复保护。支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修复保护和黄河故道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保护工程,优先推荐5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生态修复保护项目库。支持开展采煤塌陷地治理,增加沉陷区重点县生态修复力度。落实完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省能源局、省煤田地质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7.推动绿色转型发展。加快“无废城市”建设,支持争创国家级示范城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创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县。对新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按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配合)

  8.建设沿黄河、大运河文化体验廊道。支持高水平建设黄河、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创办精品体育赛事。加强历史遗存保护利用,培育一批“黄河风情”文化集镇、民俗文化村落。强化运河沿线特色文旅资源推介,提高“鲁风运河”品牌知名度。加强农耕文明实践营地建设,支持申报全球和中国农业文化遗产。支持实施文化数字化行动计划,推进山东手造工程,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省农业农村厅、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配合)

  (三)纵深推进新旧动能转换。

  9.支持“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坚决落实“四个区分”“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发挥好“两高”项目省级窗口指导机制,统筹省级相关资金,根据退出(转移)产能规模,给予综合奖补。实施“两高”行业能效改造三年行动,力争到2025年“两高”企业能效水平全部达到基准线,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超过3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配合)

  10.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对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的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基于工业互联网改造的项目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支持。积极推进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搬迁入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11.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支持5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纳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争创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库、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库。对新入库的“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及领军企业,予以重点激励支持。(省“十强”产业牵头部门负责)

  (四)着力扩大有效内需。

  12.构建综合立体交通体系。构建内联外通的客运轨道交通网和干支相连、专线延伸的铁路货运网。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达水平,实施普通干线品质提升工程,对财政困难县的县乡骨干路建设改造给予省级补助资金倾斜。加快运输机场建设运营,推进通用机场建设,对民用运输机场建设资本金省级承担资金给予优先安排。完善内河水运网,支持港口、内河规划调整及修订。(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13.健全现代物流网。加强综合物流园区、铁路专线、专用码头、内陆港、仓储配送中心等建设,提升干线接卸、前置仓储、分拣配送能力。加快县级快递园区、乡镇快递共配中心和村级快递服务站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配送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

  14.强化能源保障。加快清洁能源开发,支持打造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探索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开发。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无差别接入并网。有序推动传统能源利用,强化能源输送和储备能力建设。加强油气管道保护,集中开展老旧管道和高后果区管道专项整治。坚决筑牢安全生产底线,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省能源局牵头负责,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

  15.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5G网络建设,推动县级以上城区、乡镇镇区全覆盖。推进千兆光纤网络能力升级,加快完成县级以上城区10G-PON设备部署。支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提升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水务等水平。(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配合)

  16.促进消费提质升级。开展城市商圈智慧化改造,推动步行街提质增效。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布局乡镇网点,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县级配送中心。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加快充电桩布局建设。支持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能源局、省财政厅配合)

  (五)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17.提升农业稳产保供水平。加快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打造“鲁西粮仓”。对完成粮食播种面积任务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加大10亿斤以上产粮大县奖励性补助力度。优先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整县试点,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18.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业全产业链培育计划,培育一批年产值超百亿元的“链主”企业。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支持开展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推进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旅游休闲名镇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优先纳入科普教育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科协配合)

  19.搭建现代农业发展平台。深入实施“百园千镇万村”工程,加快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乡土产业名品村。支持创建现代农业强县和国家级、省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支持涉农县开展粮棉油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20.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后续扶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统筹推进安置、就业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央和省财政衔接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建设一批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21.全面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支持创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长效机制试点建设。加强生态环保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县(市、区),按规定给予分档奖补。(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省委农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配合)

  (六)大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2.加快打造区域战略支点。健全鲁西新区、天衢新区城市功能,市政公用、产业配套等项目优先纳入“两新一重”项目库。支持5市在冀鲁豫皖苏交界地区探索建设省际合作区。支持菏泽市、聊城市与开封市、新乡市、濮阳市合作打造鲁豫毗邻地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3.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开展小城镇建设提升试点。结合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和当地实际,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重点镇,依法赋予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执法权。实施一批新型城镇化和县城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对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域,采取投资补助、信贷支持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镇发展专业化中小微企业集聚区。(省委编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24.推动县域融合发展。支持毗邻县域以优化区域分工和产业布局为重点,推进一体化发展。继续组织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潍坊市、淄博市分别对口帮扶菏泽市、德州市、枣庄市、聊城市、滨州市,鼓励强县与弱县结成对子,促进互惠共赢。(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25.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先试。支持争创国家、省级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地方特色改革试点。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双全双百”工程,推动政务服务高质量“一网通办”。探索“以需定供”“按需放权”,依法依规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给菏泽市实施。(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配合)

  26.推动对外开放平台升级。支持申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等平台。支持5市与发达地区结对共建开发区,承接产业项目转移和创新成果产业化。组建沿黄开发区发展联盟、山东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科技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27.促进外资外贸加快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利用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等平台,推动重点项目对接。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优势企业开展海外布局,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积极争取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八)扎实促进共同富裕。

  28.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加大省级按因素法分配的涉农资金和民生类专项资金倾斜力度。省级实行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对5市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倾斜。完善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为重点的转移支付体系,对义务教育等重大民生政策支出,给予省财政直管县不低于80%、其他县(市、区)不低于70%的补助。加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进一步缩小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29.提升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推进乡村教育振兴,优先支持5市开展乡村教育振兴试点,实施教育强镇筑基和强校扩优行动,省财政给予倾斜支持。提升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支持国家“双高计划”高职和省高水平中、高职学校结对帮扶5市职业院校。支持高校分类建设,鼓励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专业集群。(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30.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引进名校名院合作办医。鼓励优质医疗机构在5市以医联体等形式开展合作,提高基层医疗水平。支持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加强“智慧医院”建设。推进市县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31.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东部全国文明城市与5市结对,打造一批新时代文明实践展示点、展示区。对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市,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资源调配中予以优先,在文明创建评选表彰名额上予以倾斜。(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省推进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专项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确定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事项。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在重点项目、资金、土地、能耗、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落实主体责任。

  5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作为,不等不靠,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持续激发发展活力、创新能力和内生动力,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三)强化考核激励。

  健全激励机制,把突破菏泽鲁西崛起工作作为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省推进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专项小组办公室加强跟踪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附件:

  1.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重点支持政策清单

  2.突破菏泽鲁西崛起三年行动重点支持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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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处罚梳理与分析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整体规模虽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比相对较小,但近年来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执法力度,行政处罚情况也愈加突出。

  本文基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数据,分析解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合规风险点并提出合规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总体监管处罚概况

  1.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例概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对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从监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推测近期的监管重点及趋势。自2020年1月至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共计208件,总计处罚金额6450.51万元。

  2.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变化趋势

  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没金额明显增加,并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罚单数量上,2020年针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罚单数量为20张,2025年罚单数量已经达到50张,除了2022年同比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针对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罚单数量同比均有所增长。在罚单金额上,2020年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总金额为317万元,而2025年的行政处罚总金额已达到1524万元,接近2020年的5倍。

  3.财务公司行政处罚依据

  就处罚依据而言,主要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

  二、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

  财务公司拟处罚案由涵盖广泛,但重点突出。纵览2024年集团财务公司被处罚的案件数据,处罚案由不仅涉及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业务运营领域,而且公司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均在监管范畴。同时重者恒重,在众多处罚案由中,贷款业务始终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兰台梳理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及案由如下:

  1.信贷业务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的违规事项较多且种类较为多样,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贷款“三查”不够到位,部分贷款被挪用;

  (2)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

  (3)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足中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

  (5)超比例发放并购贷款、发放并购贷款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出资;

  (6)固定资产贷款受理前未获取环保批复文件;

  (7)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8)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收购和理财投资;

  (9)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0)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2.公司治理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和风险,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协助股东违规质押股权;

  (2)未按规定对相关股东及其派出董事表决权进行限制;

  (3)董事会未按规定履职;

  (4)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6)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缺位;

  (7)不符合或未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监管要求。

  3.内部合规

  内部合规类属于监管处罚万金油领域,基本所有问题都可以归因为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失效。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本文选择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部分内容缺失;

  (2)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未建立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内控机制

  (4)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三、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特点分析

  综合分析今年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具有如下特点:

  1.全面监管,处罚案由细致入微

  纵览以往处罚案例,处罚案由涉及信贷业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票据业务、董事会管理、监管报表、薪酬管理等领域,可谓无所不包;而制度、机制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等,事无巨细,均在监管范畴。相同案由的处罚案例屡见不鲜,前改后犯、左查右犯现象十分突出。

  2.重者恒重,信贷业务始终是监管重点

  众多处罚案由中,信贷业务备受监管部门青睐,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说来容易,但执行中总有执行偏差,由此贡献了相当多的处罚案件。可以预见,金融投资业务受到严格限制后,信贷业务将继续在行政处罚中担纲主角,稳居C位。

  3.一事多罚,深刻体现机构及人员全链条问责理念

  随着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监管理念将继续全面强化,全链条问责和“机构人员”双罚也将日趋严格。众多案例中的处罚措施,不仅限于对公司的行政处罚,还涉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公司来说,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这些处罚手段往往直接影响机构的运营及声誉。而对于个人,处罚决定不再局限于“警告”,现金罚款的比重上升。这些处罚方式旨在强化个人在履行职责时的合规意识,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监管趋严的情势下,合规经营对财务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关于财务公司的监管要求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中。本文以结果为导向,提炼出了财务公司所面临的监管处罚特点,希望可以为财务公司的合规建设者提供启示,以“未雨绸缪”。兰台也将持续跟进监管动态与司法动态,为财务公司的发展贡献智慧,助力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