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2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1-13
文号:吉政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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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的意见

吉政发〔2023〕2号            2023-01-13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汽车产业是吉林省第一支柱产业。产业集群是现代产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推进现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以长春市汽车集群获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为契机,按照“对标国际、领先全国、辐射区域”的汽车产业集群培育要求,立足长春,带动全省,努力抢占新能源汽车发展新赛道,全力打造世界级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对建设汽车强省、制造强省,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汽车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瞄准“六新产业”主攻方向、“四新设施”建设重点,以绿色低碳、智能网联、自主创新、开放合作为转型升级方向,全面实施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发挥一汽集团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全力推动配套、产能、排产、结算、人才、创新“六个回归”,强化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等重大标志性项目支撑,加快构建集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为一体的汽车产业新生态,推动整车、零部件、后市场“三位一体”发展,充分发挥长春市汽车集群核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协调联动,努力建成产业组织关联度高、科技创新体系完善、各项要素服务齐备、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世界级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

  二、现状及目标

  (一)发展现状。当前,我省汽车产业已进入发展变革关键期,优势和短板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

  ——整车产业基础规模雄厚,新能源化进度滞后。我省汽车产业拥有红旗、解放、大众、丰越、奥迪新能源等8家整车制造企业,生产车型涵盖各级乘用车,中、重型卡车和客车,总体规模稳居全国“第一方阵”。但省属新能源整车占比仅为7.7%,远低于25%的目前国内平均市场占有率,在新能源化转型上有较大差距和提升空间。

  ——零部件产业体系较完善,整强零弱格局突出。我省汽车零部件产业已形成涵盖动力系统、车身系统、汽车电子、底盘和新能源等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2021年实现产值近1800亿元,排在全国第八位。但省内汽车零部件企业主要为一汽集团提供配套,规模水平与整车产业发展不相匹配,缺少世界级零部件企业,整零比约为2.5∶1,本地配套率尚不到50%。

  ——科教创新资源高度集聚,创新优势发挥不够。我省拥有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吉大汽车仿真与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国家队”,吉林大学、长春理工大学等21所驻长高校开设汽车相关专业,一汽研发总院居全国汽车技术中心首位、专利授权量居自主整车企业首位。但在协同创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我省科教资源优势尚未完全转化为企业创新的驱动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还不完善。

  ——集群集聚效应初步显现,生态体系尚不完善。我省是新中国汽车工业的发源地,围绕整车企业自发形成了集整车制造、零部件生产、汽车后市场服务为一体的集群集聚形态,打造了一汽动力总成园、富奥工业园等一批特色汽车产业园区。但省内汽车企业数字化转型缓慢,智能网联汽车及上下游产业链建设仍处于起步期,汽车营销、二手车、物流、金融等后市场服务还未形成市场优势,汽车文化、展会、赛事等衍生经济亟待培育壮大。

  (二)战略目标。

  到2025年,产业集群实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生态全面构建,产业规模达到万亿级;构建以长春市汽车集群为核心,吉林、四平、辽源、松原、白城、延边、梅河口等地区专业化“配套集群”协同联动的新发展格局。一汽集团建成世界一流企业,长春建成世界一流汽车城,引进一家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和品牌、引育一批关键零部件企业、创建一批创新平台、促进一批产教融合项目、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搭建一批应用场景,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全国,并具有一定国际辐射能力。

  到2030年,全面建成世界级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成为我国迈入世界汽车强国之列的一张名片;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在全国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产业规模达到全球一流水平。打造1-2家全球一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和品牌;聚集一批先进的零部件企业,形成全球一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生态;引育一批具有突出创新实力的研发机构,打造全球一流的汽车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全球一流的汽车创新人才集聚高地;建设全球一流的基础设施,打造全球一流的新能源汽车体验之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具备较强的国际辐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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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创新驱动。坚持把创新能力作为提高汽车产业集群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导向,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建设创新平台,增强自主发展动力。

  1.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企业出题、科研机构答题”的新模式,促进企业的技术需求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先进研究理念相结合,推动产学研项目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快完善科技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和学术研究自主权,支持科研人员聚焦集群内企业技术难题开展精准创新科研攻关。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重大科技设施、试验检测平台等优质资源向集群内企业开放,建立合理的使用机制,实现创新资源共用共享。(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着重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以及核心零部件的研发,深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发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引导作用,支持汽车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快突破“三电”技术创新、轻量化材料技术创新、智能汽车复杂环境感知、新型电子电气架构、车辆平台线控等核心技术。加快燃料电池汽车和全太阳能电池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推动高寒地区动力电池的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培育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积极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支持一汽集团作为核心企业积极参与和发起中国动力汽车电池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推进一汽集团联合中科院长春光机所等单位创建国家汽车智能技术创新中心。以国家(长春)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主体,建设具有东北亚地理环境和气候特色的新能源汽车检测中心和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支持一汽集团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汽车工业研究院,在资金、用地、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服务能力。着重提升对集群的综合服务能力,通过培育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建设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举措,为集群有效提供政策研究、信息服务、标准制定、交流合作等服务,推动汽车产业集群健康、持续发展。

  4.培育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建立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培育库,引导和支持集群依托龙头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发起成立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强化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的辅导和分级分类管理,搭建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的学习和交流平台。根据集群发展促进机构通过公共服务实现的落地项目投资额、技术交易额、龙头企业新增省内配套额、供货合同额、人才招引数量及质量等,鼓励集群所在地政府、开发区或园区结合实际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设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强化集群“双创”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作用,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支持科研机构与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共同组建汽车产业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标准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搭建大型专用设备共建共享平台,推动集群内各类公共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和风险。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汽车技术标准体系,形成支撑集群发展的系统化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引导和推动集群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协会商会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行业标准制定、商业模式推介、招商引资等示范活动,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协会商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成员间实行集约化采购、共有品牌等多种合作共享模式,打造利益共同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数字化支撑。围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百企示范、千企改造、万企融合”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吉工信办联〔2021〕22号),聚焦电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推动集群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数据贯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资源优化配置和动态协调水平。

  7.推动企业开展网络化升级。推动一汽红旗等整车企业和重点配套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建设,推动汽车零部件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夯实汽车制造行业新型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加快5G、IPv6、千兆光网等新型网络规模化部署,支持企业开展内外网升级改造。鼓励电信运营商创新5G商业模式。支持建设推广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鼓励整车企业与准时化供货商在采购、结算、看板接口等环节双向数据贯通。支持企业结合自身生产工艺,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工业互联网创新体验中心及数字化人才培训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企业开展信息化提升。以“两化”深度融合为抓手,鼓励车载操作系统、车用工业软件自主研发,全面提升我省汽车制造行业信息化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遴选优秀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对整车企业和一级供应商免费开展“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咨询指导。支持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和软件企业开展车载操作系统、工业软件等技术攻关,支持低代码开发、软硬件解耦、资源整合等汽车工业软件开发平台建设,推广汽车微服务工业APP服务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企业开展数智化改造。以汽车制造装备改造为路径,提升整车柔性生产水平。支持一汽红旗等整车企业利用智能传感、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汽车行业生产装备。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快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支持集群龙头骨干企业运用共享理念把分散、闲置的生产资源集聚起来,弹性匹配、动态共享给集群内中小微企业。支持企业BI驾驶舱建设。支持工业大数据在汽车制造全生命周期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企业实施生态化发展。建设充分连接、资源共享、互相协作的汽车开发生态、应用生态和服务资源生态。完善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生态供给资源池制度,吸引优秀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入池,推动整车及零部件企业核心业务系统云化改造,输出行业性系统解决方案。鼓励各地引培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统筹支持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网络安全监测平台等平台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产业链韧性。充分发挥一汽集团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等高效衔接、深度耦合、协同一体,提升产业链韧性。加快补齐产业链关键短板,提升本地配套率,打造东北地区汽车零部件配套中心。

  11.推动整零协同发展。鼓励集群内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加强合作,多层次开展产业链对接活动,引导产业内部专业化分工和横向配套协作,促进上下游供需相衔接、资源要素互共享、产品服务强协同。支持零部件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提升规模。推进实施“六个回归”,推动电池、电驱等关键核心和高附加值零部件项目落户长春、辽源、延边等具备一定产业基础的地区,打造核心配套商的集聚地,提高汽车产业零整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商务厅、长春市政府、辽源市政府、延边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构建“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加强新能源补能生态建设,持续推进“旗E春城、旗动吉林”工程,推动开展公共领域全面电动化试点示范工作。开展“旗智春城”智能网联示范区建设,以智慧路、聪明车、数据平台、场景化应用等维度构建国际电联第一移动车联网和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北方)示范区。以一汽集团为引领,打造整车、定位系统、感知系统、距测系统、执行系统、通信系统等六大模块的全产业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升自主可控能力。以整车企业为引领,开展产业链关键环节自主产品与技术评估,分析汽车供应链体系潜在风险,发布产业链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推动协同创新和国产化替代。加大对汽车产业链缺失环节、“卡脖子”技术的投入,加快推动新能源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实现创新突破,提升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打造绿色低碳循环制造体系。积极推行绿色制造,完善绿色制造体系,鼓励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创建汽车行业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供应链,通过典型示范带动生产模式绿色转型。聚焦绿色产业、绿色能源等领域,打通上游原材料、中游动力电池制造、下游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的电池全产业链,完善报废新能源车辆拆解回收流程,支持一汽集团与配套企业共同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的回收利用体系,布局一批动力电池回收拆解、零部件再制造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项目建设。树牢“项目为王”理念,发挥重大项目主引擎、主抓手作用,加快招引建设产业能级高、产业链带动性强、社会效益好的重大产业项目,吸引一批配套项目落地,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集聚的良好生态,支撑集群高质量发展。

  15.推进重大项目建成投产。引导企业向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集聚,推进先进产能扩产、延伸产业链。建立汽车产业集群重大项目数据库,动态跟踪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定期发布汽车产业重大项目投资导向目录。推进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项目、比亚迪新能源动力电池一期项目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早日实现产能释放。做好已签约项目“代办式”“不见面”审批服务,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建成投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招引高端品牌项目落地建设。全面梳理全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节能汽车产业链企业清单,编制产业链图谱,发布汽车产业链招商指南。引进新兴新能源整车制造企业,围绕集群关键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储备一批重大项目。推进建立重大项目统筹招商机制,建立集群招商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市场化招商、园区招商、以商招商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产业链强链补链。顺应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围绕电动汽车产业链、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节能汽车产业链等四条重点产业链细分领域,强化产业链关键环节,补齐产业链现有短板,延伸产业链上下游,做好产业链精准招商。推进中溢科技年产6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三期建设项目等一批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配套项目早日开工建设。鼓励已落地企业以商招商引进上下游企业或配套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开放合作。坚持“走出去、引进来”战略,促进开放发展。加强产业全球布局和国际交流合作,构建总部型、开放型产业体系,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着力加强与全球高端要素资源的互动链接,打造共建共享、互促互赢的合作局面。

  18.鼓励企业积极融入国内供应链上下游体系,着力打通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分配、流通、销售四大环节。吸引汽车行业知名高校和行业巨头在长春设立研发机构,为集群注入国际创新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租用、合作共建等方式与国外顶尖汽车工业设计工作室合作,培育汽车工业设计团队。鼓励集群内汽车企业“走出去”,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省商务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组建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招商联盟,定向吸引国外著名新能源汽车品牌,以及动力电池、人工智能和新材料龙头企业来吉投资建设生产研发基地。鼓励省内汽车行业组织推动建立汽车产业海外发展联盟。继续深化汽车领域的合资合作,鼓励现有合资汽车企业增加国内投资及引进相关先进技术。(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出口融资担保、信用保函等产品,支持汽车企业开展外贸业务。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汽车展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鼓励企业参保出口信用保险,积极扩展中亚以及欧洲市场,带动整车及零部件出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快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拓展整车、零部件进出口业务,鼓励红旗、奔腾、解放等省内优质汽车品牌加快海外市场拓展步伐。支持海外产品开发及认证,支持省内企业积极扩大二手车出口、零部件出口、平行车进口等业务规模,探索新能源配套产品进出口、智能化汽车服务贸易、技术贸易、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增长点。对集群内企业出口的汽车及零部件,在运输、通关等环节提供绿色通道。(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定期举办中国汽车创新大会和中国(长春)国际汽车博览会,联合国内外主流汽车集团和汽车品牌打造汽车展览、汽车论坛、汽车节庆活动三大板块,打造中国乃至世界汽车贸易、汽车技术交流、汽车产业投资合作、汽车文化融汇的平台。(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统筹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政策措施,完善重大项目、技术创新、人才培育等政策支持,进一步健全汽车产业集群政策制度体系。各级财政要统筹资源,视财力情况,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相关专项资金规模,充分利用产业基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手段加大对集群发展的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聚焦集群建设,不断强化对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的政策资源支持,以优惠政策“上台阶”促进产业生态“上台阶”,实现集群整体规模效益“上台阶”。

  (一)加强组织领导。

  23.成立吉林省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领导小组,针对集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全省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协调会,统筹规划、项目、土地、园区和招商资源,协调解决问题,研究落实重大项目,制定重大政策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建立省、市联动的推动集群发展工作机制。各地要参考省级的组织架构,建立各地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领导组织推进机构,负责落实省汽车产业集群“上台阶”工程领导小组作出的重大决策。结合本地区集群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本地区汽车产业集群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创新支持。

  25.围绕汽车产业集群,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双千工程”,对汽车产业集群中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接能力强的企业给予支持,推动科技成果在集群内落地转化,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建立“揭榜挂帅”机制。支持一汽集团同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聚焦汽车整车控制、新能源、智能网联、动力总成和底盘控制等五大技术领域,实施汽车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全力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重大攻关项目和专项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集群内企业同省内科研院所、高校联合开展“企业出题、科研机构答题”类产学研项目合作,择优对合作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实施吉林省科技企业R&D经费投入引导计划,对集群内符合条件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量给予补贴。支持有条件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兼并和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对成功完成兼并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兼并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鼓励集群内中小企业加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创新研发投入。对集群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吉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的,按销售价格2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集群内生产企业投保前3台产品,按实际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财政支持。

  30.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对集群内投资超10亿元,近年“无中生有”企业实施的且已纳入省级工业产业链试点示范项目库的重大制造业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集群内符合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方向,实现“有中生新”、产品结构改善、生产效率提高、落实“双碳”减排节能降耗、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设备投资超500万元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2.支持产业链“搭桥”项目。对弥补集群重点产业链弱项、短板,已实现增强产业链韧性、竞争力及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优做强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支持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对提高我省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工业基础能力,已实现补齐集群产业链“卡脖子”短板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支持数字化改造项目。对集群内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及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智能化生产、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管理等已见成效的试点示范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支持“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对集群内首次被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当地政府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6.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汽车产业园区和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突出基金平台投融资服务功能,鼓励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集群优质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金融服务。

  37.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集群内企业在信贷、担保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动态挖掘汽车产业相关企业纳入上市培育系统,助力汽车企业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金融机构、集群车企组建银企联盟,强化银企对接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8.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满足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在园区建设、企业信贷、金融创新等领域为产业发展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增加对集群内企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额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支持汽车金融产品创新,推动汽车产业链金融发展。发挥好一汽创新发展基金、红旗产业发展基金优势,积极对接产业资本、金融资本,重点投向整车扩产扩能、零部件配套、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以及车联网上下游配套产业。强化红旗产业发展基金与国家、省、市级和民间资本合作,重点在产业集群内推动企业孵化、培育和上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要素保障。

  40.加大汽车集群用地支持力度,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汽车及零部件等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做到应保尽保。每年从集群所在地的用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整车及零部件项目、重点服务业项目、重点产业载体项目,提前开展土地整理和储备,为新引进整车企业和现有骨干企业扩能改造创造条件。对新能源汽车发展所需,已列入规划、独立占地的充电站项目,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安排用地。(省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提升服务汽车集群发展所需的电、热、水、气、交通、物流等配套设施水平。围绕先进汽车制造项目,超前对供电、供水、供天然气、供热等要素进行配套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人才培育。

  42.深化产教融合,促进“产业链+教育链”整合布局。实施“双元制”教育,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汽车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建立校企“双向挂职”机制,加强汽车技术人员在职培养,输送汽车工程技术和产业技能人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围绕我省《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制定《吉林省汽车产业高端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加强与国内汽车产业重点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对接合作,引进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重大创新团队,支持一批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构建高水平、多层次人才梯度体系。(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市场开拓。

  44.支持省内企业进入整车企业供应链。各地要优先推动省内上下游优质资源开展供需对接,对通过扩能增产等方式进入整车企业供应链且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新开工建设产品项目,按生产设备已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当地政府根据省里支持情况给予配套奖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5.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持续促进汽车消费。组织一汽集团自主品牌“汽车下乡”,开展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红旗”品牌交流推介活动,鼓励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领域更新车辆电动化、自主品牌化。(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6.支持一汽集团搭建重大活动推广平台。支持一汽集团赞助、冠名吉林省汽车产业创新日、汽博会、雪博会等大型展会节庆以及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提供实车展示和接待用车等服务。打造“驾红旗车·游新吉林”双品牌共建平台。支持一汽集团与长白山等景区深化合作,释放品牌叠加效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加快推广应用红旗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鼓励“车电分离”“电池银行”等商业模式创新,降低新能源汽车购车成本,提升红旗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优先保障新能源充换电站建设用地。加快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新建一体式油气电氢综合能源补给站。在绿色能源供应上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监测评价。

  48.制定汽车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集群运行监测制度,定期统计和通报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建立集群发展评估体系,委托专业化第三方机构,对标国际知名汽车产业集群,优选评估指标、评价规则,开展对集群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组织集群竞赛。

  49.围绕全省汽车产业“配套集群”,建立集群发展“赛马”机制,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集群竞赛,搭建“配套集群”间实力比拼的赛场,推动低能级产业集群向高能级产业集群不断跃升,打造省级集群发展示范区,对胜出的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给予政策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营造发展氛围。

  50.加强对集群重要创新成果、高端人才引进、重大项目建设、重要交流合作等成果的宣传推广,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创业精神,吸引资源要素聚集,引导职工爱岗敬业,形成广泛关注集群发展、促进集群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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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处罚梳理与分析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整体规模虽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比相对较小,但近年来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执法力度,行政处罚情况也愈加突出。

  本文基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数据,分析解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合规风险点并提出合规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总体监管处罚概况

  1.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例概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对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从监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推测近期的监管重点及趋势。自2020年1月至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共计208件,总计处罚金额6450.51万元。

  2.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变化趋势

  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没金额明显增加,并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罚单数量上,2020年针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罚单数量为20张,2025年罚单数量已经达到50张,除了2022年同比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针对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罚单数量同比均有所增长。在罚单金额上,2020年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总金额为317万元,而2025年的行政处罚总金额已达到1524万元,接近2020年的5倍。

  3.财务公司行政处罚依据

  就处罚依据而言,主要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

  二、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

  财务公司拟处罚案由涵盖广泛,但重点突出。纵览2024年集团财务公司被处罚的案件数据,处罚案由不仅涉及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业务运营领域,而且公司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均在监管范畴。同时重者恒重,在众多处罚案由中,贷款业务始终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兰台梳理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及案由如下:

  1.信贷业务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的违规事项较多且种类较为多样,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贷款“三查”不够到位,部分贷款被挪用;

  (2)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

  (3)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足中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

  (5)超比例发放并购贷款、发放并购贷款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出资;

  (6)固定资产贷款受理前未获取环保批复文件;

  (7)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8)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收购和理财投资;

  (9)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0)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2.公司治理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和风险,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协助股东违规质押股权;

  (2)未按规定对相关股东及其派出董事表决权进行限制;

  (3)董事会未按规定履职;

  (4)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6)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缺位;

  (7)不符合或未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监管要求。

  3.内部合规

  内部合规类属于监管处罚万金油领域,基本所有问题都可以归因为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失效。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本文选择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部分内容缺失;

  (2)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未建立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内控机制

  (4)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三、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特点分析

  综合分析今年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具有如下特点:

  1.全面监管,处罚案由细致入微

  纵览以往处罚案例,处罚案由涉及信贷业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票据业务、董事会管理、监管报表、薪酬管理等领域,可谓无所不包;而制度、机制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等,事无巨细,均在监管范畴。相同案由的处罚案例屡见不鲜,前改后犯、左查右犯现象十分突出。

  2.重者恒重,信贷业务始终是监管重点

  众多处罚案由中,信贷业务备受监管部门青睐,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说来容易,但执行中总有执行偏差,由此贡献了相当多的处罚案件。可以预见,金融投资业务受到严格限制后,信贷业务将继续在行政处罚中担纲主角,稳居C位。

  3.一事多罚,深刻体现机构及人员全链条问责理念

  随着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监管理念将继续全面强化,全链条问责和“机构人员”双罚也将日趋严格。众多案例中的处罚措施,不仅限于对公司的行政处罚,还涉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公司来说,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这些处罚手段往往直接影响机构的运营及声誉。而对于个人,处罚决定不再局限于“警告”,现金罚款的比重上升。这些处罚方式旨在强化个人在履行职责时的合规意识,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监管趋严的情势下,合规经营对财务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关于财务公司的监管要求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中。本文以结果为导向,提炼出了财务公司所面临的监管处罚特点,希望可以为财务公司的合规建设者提供启示,以“未雨绸缪”。兰台也将持续跟进监管动态与司法动态,为财务公司的发展贡献智慧,助力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