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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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处室、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5日

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市政府《南京市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狠抓政策落实、狠抓政策服务、狠抓政策跟踪、狠抓政策储备上下功夫,确保政策直达快享,为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服务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举措:

  一、十项政策措施

  (一)扶持小微市场主体

  1.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苏财税〔2022〕6号)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减按一定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恢复提振消费

  5.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6.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财税〔2018〕74号)

  7.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三)支持纾困发展

  8.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苏政规〔2023〕1号)

  9.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0.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苏政规〔2023〕1号、苏财综〔2019〕32号)

  (四)支持稳企援岗

  11.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36个月)内按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苏财税〔2022〕7号、苏财税〔2019〕24号)

  12.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财税〔2003〕26号)

  1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财税〔2000〕84号)

  1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36个月)内按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苏财税〔2022〕7号、苏财税〔2019〕25号)

  15.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社保降费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按照上级部署,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苏政规〔2023〕1号)

  16.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五)鼓励创新发展

  17.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18.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19.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0.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六)促进科技企业培育

  21.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2.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4.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七)支持科技人才培养

  2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45号)

  26.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税〔2015〕116号)

  27.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8〕58号)

  28.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财税〔2016〕101号、财税〔2014〕116号)

  29.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八)鼓励产业升级发展

  30.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十三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00号、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3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根据线宽及经营期按规定分别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27号、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33.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财税〔2018〕102号)

  (九)支持绿色发展

  3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3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36.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7.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十)支持乡村振兴

  38.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9.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40.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二、十项服务举措

  (一)政策主动找人

  1.运用大数据工具强化纳税人需求分析,实现更加精准的税费优惠政策画像和点对点推送。

  2.通过供应链数据分析,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二)辅导精准滴灌

  3.在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设立“推动经济率先整体好转”专栏,分行业分类型发布政策,便于社会各界查询政策信息。推出“优惠政策系列云直播”“办税新手训练营”等分类辅导培训。

  4.畅通12366和12345热线互联渠道,建立咨询专家和政策专员团队,实现简单问题“直接答”、复杂业务“连线答”、疑难问题“工单答”。

  5.建立咨询问题解决回访跟踪协办机制,大力推进智能(在线)咨询、可视化咨询、远程帮办、问办协同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实用的咨询和办税辅导服务。

  (三)办税智能提速

  6.在全市办税服务厅推行税费服务全项、全时、全域通办,税费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7.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自动同步予以变更。

  8.推广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便利纳税人自动归集、高效使用发票数据,有效降低纳税人发票使用和管理成本。

  9.简化发票领用流程,推广代开发票线上约谈,及时做好发票风险提示提醒。

  10.依托区块链技术,与多部门联动,通过“我的南京E办证”推行商品房全程不见面办理;施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少证明材料报送,进一步优化升级房地产交易服务。

  (四)缴费便捷高效

  11.稳定缴费渠道,加强对征收缴费系统稳定性监控,确保各缴费渠道畅通、高效。

  12.完善“一厅联办”“一网通办”工作机制,优化自然人社保费“掌上办”缴费体验。

  (五)提醒贴心无忧

  13.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对应享未享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及时提醒。

  14.对享受社保费缓缴政策到期的企业单位及时做好恢复缴费提醒;对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做好分类提醒。

  (六)退税快享速达

  15.优化退税流程,实行汇算清缴多缴退税等自动提醒、在线办理。强化与人民银行业务流程衔接,提高退库环节办理效率,确保应退税费及时退付。

  16.实行出口退税“网上办”“同城办”“全速办”“容缺办”,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七)执法彰显温度

  17.严格落实总局和长三角“首违不罚”清单,推广“首违不罚”线上办理;编制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8.被处罚对象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被处罚对象(当事人)申请,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八)信用修复加力

  19.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九)信息集成共享

  20.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本人的申报记录,下载、打印和查验电子纳税记录。

  21.房产交易与登记业务的涉税电子票证可通过“我的南京”APP推送至纳税人手机端,同时电子票证信息纳入电子证照库,供有关部门办理登簿制证、贷款审批、提取公积金等业务时调用验证。

  22.持续推进“银税互动”,合作推出“无担保、纯信用”信贷产品,受惠企业在纳税信用A级、B级基础上扩大至M级。

  (十)护航重大项目

  23.组建专家服务团队,为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金恰会、房展会等重要经济交流活动提供事前税费政策支持服务,强化项目落地后的税费跟踪服务,全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4.分类编写税费政策指引,为重点企业提供定制性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推动经济率先整体好转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的重要意义,大力弘扬敢为善为、敢闯敢试、敢干实干、敢想敢首创导向,狠抓政策落实、狠抓政策服务、狠抓政策储备、狠抓政策跟踪,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把政策落实责任扛在肩上,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坚持高位统筹,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强力推进。坚持责任到人,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坚持做好政策服务,精准推送、精细辅导、便民办税三位一体推进,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体验感。

  (三)强化跟踪管理。各单位要抓好政策跟踪,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强过程管理,做好风险提醒,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服务举措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加强政策研究储备,立足全市中心工作,预判分析税收政策影响,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和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税收工作融入地方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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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处罚梳理与分析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整体规模虽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比相对较小,但近年来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执法力度,行政处罚情况也愈加突出。

  本文基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数据,分析解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合规风险点并提出合规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总体监管处罚概况

  1.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例概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对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从监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推测近期的监管重点及趋势。自2020年1月至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共计208件,总计处罚金额6450.51万元。

  2.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变化趋势

  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没金额明显增加,并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罚单数量上,2020年针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罚单数量为20张,2025年罚单数量已经达到50张,除了2022年同比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针对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罚单数量同比均有所增长。在罚单金额上,2020年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总金额为317万元,而2025年的行政处罚总金额已达到1524万元,接近2020年的5倍。

  3.财务公司行政处罚依据

  就处罚依据而言,主要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

  二、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

  财务公司拟处罚案由涵盖广泛,但重点突出。纵览2024年集团财务公司被处罚的案件数据,处罚案由不仅涉及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业务运营领域,而且公司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均在监管范畴。同时重者恒重,在众多处罚案由中,贷款业务始终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兰台梳理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及案由如下:

  1.信贷业务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的违规事项较多且种类较为多样,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贷款“三查”不够到位,部分贷款被挪用;

  (2)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

  (3)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足中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

  (5)超比例发放并购贷款、发放并购贷款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出资;

  (6)固定资产贷款受理前未获取环保批复文件;

  (7)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8)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收购和理财投资;

  (9)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0)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2.公司治理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和风险,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协助股东违规质押股权;

  (2)未按规定对相关股东及其派出董事表决权进行限制;

  (3)董事会未按规定履职;

  (4)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6)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缺位;

  (7)不符合或未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监管要求。

  3.内部合规

  内部合规类属于监管处罚万金油领域,基本所有问题都可以归因为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失效。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本文选择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部分内容缺失;

  (2)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未建立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内控机制

  (4)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三、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特点分析

  综合分析今年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具有如下特点:

  1.全面监管,处罚案由细致入微

  纵览以往处罚案例,处罚案由涉及信贷业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票据业务、董事会管理、监管报表、薪酬管理等领域,可谓无所不包;而制度、机制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等,事无巨细,均在监管范畴。相同案由的处罚案例屡见不鲜,前改后犯、左查右犯现象十分突出。

  2.重者恒重,信贷业务始终是监管重点

  众多处罚案由中,信贷业务备受监管部门青睐,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说来容易,但执行中总有执行偏差,由此贡献了相当多的处罚案件。可以预见,金融投资业务受到严格限制后,信贷业务将继续在行政处罚中担纲主角,稳居C位。

  3.一事多罚,深刻体现机构及人员全链条问责理念

  随着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监管理念将继续全面强化,全链条问责和“机构人员”双罚也将日趋严格。众多案例中的处罚措施,不仅限于对公司的行政处罚,还涉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公司来说,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这些处罚手段往往直接影响机构的运营及声誉。而对于个人,处罚决定不再局限于“警告”,现金罚款的比重上升。这些处罚方式旨在强化个人在履行职责时的合规意识,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监管趋严的情势下,合规经营对财务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关于财务公司的监管要求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中。本文以结果为导向,提炼出了财务公司所面临的监管处罚特点,希望可以为财务公司的合规建设者提供启示,以“未雨绸缪”。兰台也将持续跟进监管动态与司法动态,为财务公司的发展贡献智慧,助力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