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2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桂政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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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23〕6号         2023-02-01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和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纲要》有关要求,推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实现新提升、取得新突破,促进广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面向市场、联动内外、循环畅通、改革提高、开放发展”思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探索创新为使命,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系统集成、担当践行、改革创新、提高效率,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将广西自贸试验区打造成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自由便利地核心区。

  (二)建设目标。通过三年左右时间(2023—2025年),进一步推进广西自贸试验区投资自由便利、贸易自由便利、跨境资金自由便利、运输往来自由便利、要素资源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数据流动安全有序,建成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和试验田;实现企业主体数量翻番、质量更优,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3200亿元、税收收入达到300亿元以上,实际使用外资、外贸进出口总额均占全区实际使用外资、外贸进出口总额40%以上,外向型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跨境服务要素更趋完备,将广西自贸试验区建成面向东盟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他成员国、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自由便利地核心区。

  二、主要任务

  (一)聚焦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构建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1.提升实施RCEP规则质量。加快探索制度型开放,加强与RCEP其他成员国政策、规则、标准对接和服务贸易合作,在知识产权保护、原产地电子联网、制造业相关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高质量实施RCEP示范项目集聚区。(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规则能力。探索投资准入、服务贸易、金融开放、数字经济、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开展风险压力测试,探索将“竞争中性”纳入竞争政策体系,试点集成电路产业与东盟国家“三零”(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规则。(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广西贸促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制度创新系统集成。加强制度创新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跨境投融资、跨境产业合作、沿边开放合作等领域围绕“办成一件事”积极探索,统筹各环节改革,注重改革举措配套组合。鼓励各片区间、片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间开展联合创新,鼓励片区与协同发展区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有效破解束缚创新瓶颈,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聚焦投资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市场主体平等准入有序竞争的投资管理体系。

  4.提升投资自由便利水平。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提高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和市场准入的可预期性,建立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航运服务等领域开放,探索建立数字化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大数据发展局、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新技术、新产业、新场景等领域,建立更具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提升法律、税务服务水平,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打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高级法院,广西贸促会,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贸易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贸易转型升级和通关便利的监管体系。

  6.提升贸易转型升级水平。培育壮大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争取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促进数字贸易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升边境贸易发展水平。认真落实鼓励边境贸易创新的“国十条”,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争取增加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品类。开展多种运输方式进口互市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改革。探索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间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合作。(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升新型贸易发展水平。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离岸贸易、数字贸易等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全覆盖,加快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边境仓、保税仓和大宗商品交易储运基地。(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贸易平台发展水平。高标准建设中国—东盟经贸中心、中国—东盟特色商品汇聚中心,积极培育面向东盟的水果交易市场、药材交易中心、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计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平台。(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广西博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智慧口岸通关能力。加快智慧口岸建设,支持建设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的中越跨境产业链保障通道,探索智慧化、智能化、自动化的中越跨境无人驾驶运输模式和24小时无人化智能通关。加强海关、铁路、港口等“一站式”服务,优化进口原油、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模式,推动扩大“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范围。(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跨境资金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金融开放创新和风险防控服务体系。

  11.提升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水平。在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安排下推动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开展跨境金融、离岸金融创新。探索赋予西部陆海新通道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支持建设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探索“沙盒监管”模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提升人民币跨境使用水平。推动中国—东盟金融城拓展服务能力。深化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金融创新试点政策。探索与东盟国家及周边国家开展双边本币结算。推动在大宗商品贸易、境外产业园区及工程承包等重点领域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升跨境保险服务水平。支持设立健康、养老、科技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海外投资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科技保险等保险产品创新,大力发展陆海联运保险服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聚焦运输往来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跨境多式联运高效衔接的交通物流服务体系。

  14.提升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质效。稳步扩大海铁、公铁联运规模和覆盖范围,深化海铁联运集装箱共享通用试点,推动跨境陆路物流综合信息共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推动构建中国—东盟多式联运联盟。推进广西北部湾港和洋浦港一体化发展。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规模,争取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优化航运路线,鼓励增加运力投放,提升运输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跨境陆路运输能力。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建设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南宁国际铁路港、西部陆海新通道凭祥公铁联运物流国际港、区域性冷链物流中心。探索开行中药材、矿产、汽车等跨境班列。(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聚焦要素资源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16.提升面向东盟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水平。加快打造跨境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中药材加工、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东盟特色产品加工等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链供应链。大力推进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区。支持龙头企业在原料供应、能源开采等方面与东盟国家企业共建化工新材料产业链供应链。支持跨境铝产业链合作,创新再生铝资源进口监管方式,支持建设进口再生铝资源检验检测中心,探索在进口口岸依照有关标准开展分选、处置等制度创新,规范化建设再生铝资源进口基地。加强与东盟在种业方面合作,探索活牛、种牛进口便利化监管措施等创新。(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投资促进局,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升面向东盟现代服务业合作水平。推进文化创意、非通用语译制等产业发展和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推动国外文化演出项目在广西文化艺术中心首演。支持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围绕跨境产业链急需专业开展合作办学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中越跨境旅游合作机制,推动设立中越友谊关—友谊跨境旅游合作区。(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提升面向东盟园区合作水平。支持建设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中马“两国双园”升级版、中越跨境产业合作园区、中国—东盟工业设计中心。(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提升制造业与商贸业协作水平。围绕跨境产业链,推动制造业与商贸业协同发展,培育线上线下、内贸外贸、现货期货一体化的专业市场,实现供需互促、产销并进,延伸发展相关生产性服务业,构建适应产业链供应链新生态的现代商贸体系。强化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支持、人力资源等领域高效联动,吸引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完善与产业链密切关联的创新要素配套,降低交易、物流、信息成本,推动以商贸带动生产、以生产促进商贸的良性循环。(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聚焦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更加便利的人才发展体系。

  20.提升人员进出便利度。支持在便利来华外籍高端人才出入境、税收、子女入学、金融支持等方面先行先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比照互认职称或职业资格。(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事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升跨境劳务合作试点水平。依法依规探索适度灵活的外来劳务用工政策。争取国家层面批准同意在边境地区开展境外边民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延长越南务工人员入境停留时间。完善跨境务工人员人身保险体系。(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事办,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聚焦数据流动安全有序,进一步构建符合市场规则和治理能力要求的现代政府管理体系。

  22.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能力。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统一共享数字化平台。加快构建智慧政务体系,建立健全“跨省通办”和跨片区、跨行业、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提升中国—东盟信息港影响力。积极培育中国—东盟大数据交易市场,建立完善跨境数据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培育壮大开放型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加强与东盟国家在数字经济、北斗导航、人工智能等领域合作,开拓东盟国家算力市场和元宇宙业务。(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落实。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挥部要高效组织和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各片区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督查考核、绩效评估、信息报送等工作机制。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各工作部部长单位、各片区要围绕本方案制定实施细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片区建设管理重大问题,推进制度创新和重大项目落实。

  (二)加强政策制度保障。支持各片区、各单位针对市场主体需求,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制度创新,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支持各片区围绕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创新试行统一联合招商机制,支持推动一批国内物流前30强企业落地。开展市场化招商,促进产业链招商,对特别重大招商项目和重大跨境产业链供应链项目,依法予以支持。支持推动产城融合发展,提升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打造产城高效融合智能片区。

  (三)夯实人才智库基础。全力打造高端智库,更好发挥广西自贸试验区顾问委员会作用,加大广西自贸试验区研究院建设力度。强化自治区自贸办与各片区上下联动,支持开展干部相互挂职交流。促进创新人才与技能人才融合发展,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双向评价贯通通道。

  (四)健全激励机制。管好用活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资金。建立健全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奖励办法。强化对有关单位绩效考评,科学制定广西自贸试验区绩效考评指标。

  (五)加强宣传引导。不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广泛开展广西自贸试验区政策宣传推介,积极举办边疆自贸试验区论坛和广西自贸试验区顾问委员会会议,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政策解读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和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纲要》有关要求,推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实现新提升、取得新突破,促进广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

  一、制定背景

  自2019年8月获批设立以来,广西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积极为国家试制度、为改革闯新路、为广西谋发展,全面实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赋予的120项改革试点任务,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建设经验,进入建设第4年开始谋划出台深化改革相关方案。全国21个自贸试验区中,已有上海、广东、天津、福建、浙江、陕西、辽宁、湖北等多个自贸试验区制定出台深化改革方案。为推进广西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印发《深改方案》。

  二、主要内容

  《深改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面向市场、联动内外、循环畅通、改革提高、开放发展”思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探索创新为使命,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系统集成、担当践行、改革创新、提高效率,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将广西自贸试验区打造成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自由便利地核心区。

  《深改方案》是《总体方案》的升级版,是广西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2.0版,是未来3年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指引,明确通过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推进投资自由便利、贸易自由便利、跨境资金自由便利、运输往来自由便利、要素资源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数据流动安全有序,建成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和试验田。《深改方案》的主要任务分为八大部分共计23个方面内容:

  第一大部分,聚焦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构建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包括提升实施RCEP规则质量、提升对接CPTPP规则能力、提升制度创新系统集成等3个方面内容。

  第二大部分,聚焦投资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市场主体平等准入有序竞争的投资管理体系。包括提升投资自由便利水平、提升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等2个方面内容。

  第三大部分,聚焦贸易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贸易转型升级和通关便利的监管体系。包括提升贸易转型升级水平、提升边境贸易发展水平、提升新型贸易发展水平、提升贸易平台发展水平、提升智慧口岸通关能力等5个方面内容。

  第四大部分,聚焦跨境资金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金融开放创新和风险防控服务体系。包括提升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水平、提升人民币跨境使用水平、提升跨境保险服务水平等3个方面内容。

  第五大部分,聚焦运输往来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跨境多式联运高效衔接的交通物流服务体系。包括提升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质效、提升跨境陆路运输能力等2个方面内容。

  第六大部分,聚焦要素资源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包括提升面向东盟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水平、提升面向东盟现代服务业合作水平、提升面向东盟园区合作水平、提升制造业与商贸业协作水平等4个方面内容。

  第七大部分,聚焦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进一步构建更加便利的人才发展体系。包括提升人员进出便利度、提升跨境劳务合作试点水平等2个方面内容。

  第八大部分,聚焦数据流动安全有序,进一步构建符合市场规则和治理能力要求的现代政府管理体系。包括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能力、提升中国—东盟信息港影响力等2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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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