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2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浙政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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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2023〕2号          2023-01-1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加强各类政策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3年,抓好省重大项目1000个左右,加速推进省主导的重大项目20个左右,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以上。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围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280.58亿元。其中,科技创新强基领域资金16亿元,综合交通强省领域资金143.6亿元,清洁能源保供领域资金1.32亿元,水网提升安澜领域资金58.48亿元,城镇有机更新领域资金19.16亿元,农业农村优先领域资金15.69亿元,文化旅游融合领域资金4.79亿元,民生设施建设等其他领域资金21.54亿元。

  2.向上争取资金支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金融工具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力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占全国份额6%以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60亿元、支持200个左右重大项目建设,力争全省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1600亿元左右。

  3.加强土地要素保障。2023年,全省供应建设用地40万亩,力争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2023年1月底前,按照2022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60%预安排;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万亩(其中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0.5万亩),优先保障获得投资赛马激励地区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管理制度,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4.强化用能要素保障。2023年,力争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标2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新上“先立后改”超超临界燃煤机组的能耗、用煤指标实行单列。力争腾出存量用能空间150万吨标准煤以上。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

  5.支持推进重点领域投资。加快清洁电源、电网、油气储运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强化存量资产盘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仓储物流、水利等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省科技厅牵头实施)

  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在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高能级创新平台打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企业培育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力争全省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1%,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

  6.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124.29亿元。其中,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资金75.82亿元,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资金24.91亿元,人才支撑资金23.56亿元。

  7.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人才贷”“浙科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人才创业险等增量扩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试点区域经认证企业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直接给予便利化外债额度。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鼓励各地使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80%。

  8.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企业招引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实行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3日办结制度。

  9.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五星的省实验室,2023年,省财政延续给予1亿元补助经费。每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在5年建设期内省财政给予不超过2亿元补助经费,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统筹建设,将产业化成果优先纳入首台套产品和“浙江制造精品”目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等方面享受省属科研院所同等待遇。

  10.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单个项目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经费,对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支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经费。

  11.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13.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依托企业建设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激励。支持在我省设立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

  14.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20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奖励,3年内不重复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等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

  三、“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由省经信厅牵头实施)

  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4个万亿级先进产业群、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等15个千亿级特色产业集群、第三代半导体等一批百亿级“新星”产业群。2023年,力争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5%左右,规上工业亩均增加值增长5%、亩均税收增长6%。

  15.统筹集成各类财政资金支持。聚焦支持产业链提升、先进制造转型升级、优质企业竞争力提升、集群服务体系构建,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176.93亿元。其中,实验室建设资金53.5亿元,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资金18亿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资金9.17亿元,先进制造业平台建设资金6.5亿元,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与推广应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优化及人才培育等其他资金89.76亿元。2023年,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前提下,各地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

  16.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迭代省产业基金3.0版,设立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消费与健康、绿色石化与新材料等4支产业集群专项基金和1支“专精特新”母基金,每支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分期设立。

  17.优化金融支持服务。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政策更好更快落地,2023年,力争全省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2500亿元。落实新一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培育更多头部、高市值制造业上市公司。

  18.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2023年,全省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确保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所在地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19.促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2023年,全省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5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万亩,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有建设条件的项目可试点探索容积率2.0以上。

  20.加强制造业人才招引培育。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向“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倾斜。加强卓越工程师培养,纳入省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体系。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抢抓服务业发展新机遇,组织实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建设百家服务业重点平台,培育千家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万亿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培育万名现代服务业人才。2023年,力争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5%以上。

  21.落实财政资金保障。以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为重点领域,聚焦现代物流、县域商业体系、养老服务等方面,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80.71亿元。其中,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项目建设资金1.7亿元,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资金46.58亿元,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资金0.76亿元,诗路文化带建设资金5亿元,文化产业和风景旅游发展资金2.84亿元,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育与就业创业补贴等其他资金23.83亿元。

  22.支持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支持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100个,对首次入选的给予180万元补助经费,优先推荐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5年内择优打造高能级创新发展区20个左右,对营收规模、综合评价等居前的给予500万元补助经费。各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中,优先安排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用地。

  23.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纳入“雄鹰行动”培育库,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支持。支持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纳入全省服务业紧缺领军人才目录。支持领军企业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落实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企业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24.强化服务业高端人才支撑。编制全省服务业紧缺领军人才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层分类纳入各级人才目录,可按照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全球顶尖人才实行一人一议,探索实施重要关键岗位人才政聘企用机制。

  25.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组织实施百个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支持信息服务业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信息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全覆盖。加大列入首版次目录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首版次软件奖励和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26.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统筹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生产制造方式转型项目、首台套提升工程等。对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500万元补助经费。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7.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争取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覆盖面,将宁波舟山港纳入启运港退税政策离境港范围。出口企业在启运港报关出口后即可申报退税,缩短退税周期,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资金占用财务成本。

  28.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对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年度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优先保障土地和资金要素。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申请使用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的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边远有居民海岛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鼓励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与演出中介机构等参与旅游景区演艺项目。

  五、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政策(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实施)

  统筹推进港航设施建设、港口集疏运体系构建、现代航运服务业培育、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等重点任务,助推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的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打造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

  29.增强财政要素保障能力。围绕支持轨道交通、现代公路网、世界一流强港、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166.36亿元。其中,安排省交通集团铁路项目资本金8亿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4.5亿元,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85.1亿元,高速公路补助资金6亿元,普通公路一般债券30亿元,义新欧班列提质扩容等其他资金22.76亿元。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建设。

  30.持续落实交通物流助企纾困政策。继续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ETC车载装置的3类、4类客车通行费实行阶段性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实施期限为6个月,具体时间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公布。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等“两企两个”群体。

  31.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对通过嘉兴港从事浙北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内河港航企业,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引导集装箱海河联运发展。鼓励宁波市等地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海铁联运发展。

  32.便利货运车船通行。推行货运车辆进城通行证“一网通办”“一城通办”,原则上取消对新能源轻型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运车辆在平峰时段的禁限行措施。加快提升船闸通过能力,力争平均待闸时间缩短至24小时(极端天气除外)。对所有黄牌、蓝牌冷藏车(挂车除外)给予同等便利化通行政策。

  33.便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取消2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制度,优化驾驶员诚信考核,取消考核结果签注制度。推进沿海运输船舶多证联办,力争审批时间提速80%以上;开展杭嘉湖内河船舶营运检验省内通检互认试点工作。优化推广网络货物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票模式,方便个体货车司机开具发票。安排“司机之家”运营专项资金300万元,对3A、4A、5A“司机之家”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运营补贴。

  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由省商务厅牵头实施)

  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巩固提升对外开放优势,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积极抢订单拓市场,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恢复向好。2023年,确保出口占全国份额14.5%左右,实际使用外资200亿美元,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4.5%左右。

  34.强化财政资金支持。聚焦稳外资稳外贸促消费,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25亿元。其中,招大引强专项激励1.8亿元,商务展会资金1.9亿元,外资招引激励资金5.5亿元,自由贸易试验区激励资金1亿元,国际新开航线奖补资金2.06亿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2亿元,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2.65亿元,进口贴息0.85亿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海运纾困、数字贸易发展、消费能级提升等其他资金7.24亿元。

  35.持续释放传统消费潜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等政策。推动杭州市继续梯度增加小客车浙A号牌增量指标。鼓励预制菜企业加强技术革新,支持预制菜产业园等规模化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培育精品国潮国货消费。

  36.培育发展一批消费新场景。支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组织开展省级项目评审和发布,专项支持项目100个左右。到2023年底,累计打造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1500个。提升城市消费能级,支持推进高品质步行街改造提升、夜经济集聚区和智慧商圈建设。重点支持19个县(市、区)高质量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37.加大外贸支持力度。实施“千团万企”拓市场攻坚行动,2023年,重点支持展会100个以上,政府牵头与企业自行组织出国(境)拓市场团组1000个以上、企业10000家以上。政策性外贸产业专项贷款增长10%以上,对材料齐全的出口信用保险限额批复办结率不低于90%。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经费。对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等,给予贴息支持。

  38.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围绕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平台等4个维度,通过“区域+项目清单”的竞争性遴选方式,省级重点培育数字贸易项目20个。在自主品牌培育和独立站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与运营、人才培养、仓储物流发展等方面,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力度。复评和新评省级公共海外仓20个以上。

  39.深化全球大招商行动。加大赴境外招商引资洽谈力度,组织赴境外招商团组不少于200个,在经费、审批流程等方面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省招商引资基金,组建基金招商联盟、举办基金投资论坛、形成基金项目清单、搭建基金服务平台、打造投资顾问团队。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提质扩面,推动在外浙商、侨商回归投资。支持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开展外资招引。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强省,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引导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40.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聚焦实施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280.92亿元。其中,农业稳产保供资金22.73亿元,农业绿色安全保障资金12.25亿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3.12亿元,农业“双强”资金12.72亿元,乡村建设和治理资金65.36亿元,促进农民共同富裕资金25.69亿元,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3.6亿元,区域协调专项激励补助资金21亿元,山海协作和山区26县发展实绩考核奖励资金26.38亿元,综合性扶持政策、涉农保险和政策性信贷担保等其他资金48.07亿元。

  4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接合作,2023年,力争全省政府性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余额达到1650亿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持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基础上,对小微、“三农”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倾斜。

  42.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垦造。实行“清单制+责任制+时限制”管理,稳妥有序推进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首批试点项目33个,2023年,新完成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00个。开展山坡农用地(非林地)与平原林地置换工作。开展“百大精品”造地工程,2023年,新增垦造耕地6万亩。

  43.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含粮食生产功能区)60万亩,农业农村领域省统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国家级农业产业园每个补助7000万元—1亿元,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每个补助3000万元。对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实行星级管理和分类补助。支持数字农业工厂和未来农场建设,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数字农业项目落地。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整县推进试点。

  44.加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继续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订单奖励、最低收购价、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等常态化补贴政策。达到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触发条件后,省财政按照水稻亩均化肥与农药成本上涨额的30%(向上取整)给予补贴。对投保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93%补贴。保持稻谷最低收购价高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新增产粮大县综合奖励政策,在全面落实国家政策基础上,省财政对其余地区粮食播种面积全省前10和播种面积增幅全省前10的县(二者不重复),每个县奖励500万元。

  45.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支持启动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22个、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246个。适度超前建设农村电网。实施规模化供水、农村供水薄弱环节改造提升等工程。启动实施新一轮集体经济发展三年提升行动,省财政对纳入扶持范围的行政村给予一定补助。

  46.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支持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生物育种、高效生态种养殖、农产品质量与营养健康、现代农机装备等领域技术攻关项目。省市县联动选派科技特派员5000人次以上,省财政对省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一定补助,落实科技特派员保险与往返路费补贴。支持丘陵山地宜机化改造和农艺农机融合试验基地建设,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预拨农机购置补贴,对农业生产主体购置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给予补贴。省级以上财政对插秧机、烘干机等粮食生产重点机具提高购置补贴标准最高到40%。

  47.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符合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其当年增收上交省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后2年奖励一半给当地财政,优化财政奖励政策兑现机制。命名小镇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调整四至范围,原则上不超过5平方公里。

  48.推动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项目200个左右,完成投资2000亿元以上。省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预算支出进一步向县城城镇化建设倾斜。推动政策性银行设立以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为主体的千亿级信贷资金。

  49.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居住证跨区互认转换改革,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积分制度,以积分为依据实现紧缺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加快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人钱地”挂钩政策。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实施)

  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等民生大事,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量的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领域。

  50.充分发挥财政保障作用。按照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聚焦办好十方面民生实事,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312.07亿元。其中,促进高校高质量发展资金80.93亿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资金42.17亿元,各类学生资助资金15.26亿元,就业、高技能人才资金8.43亿元,医疗、卫生资金60.85亿元,养老保障资金55.31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3亿元,困难群众、残疾人、优抚对象、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帮扶救助资金46.12亿元。

  51.支持推进“劳有所得”。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综合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适度提高全省最低月工资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水平。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社保助企纾困政策,根据国家部署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多渠道支持稳岗扩岗。扩大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探索将用人单位招用的实习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52.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学有优教”。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助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高校高质量发展;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全面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和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善办学条件,深化义务教育领域“钱随人走”改革。加强山区海岛县普通高中建设,实施“县中崛起”计划。

  53.支持推进“病有良医”。加快建设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提升市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全力打造“医学高峰”,支持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支持中科院医学所建设。新建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床位3000张。开展同质同标的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2023年,完成健康体检1000万人。

  54.支持推进“住有宜居”“老有康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2023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600个、7500栋。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23年,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8000张,助餐服务城乡社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康养联合体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50%以上。

  55.支持推进“弱有众扶”。完善低收入群体救助帮扶和兜底保障机制,提高县级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覆盖率,加强困难群体动态监测,实现分层分类精准救助。加强残疾人服务保障,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70%。大力培育慈善组织,推动慈善信托加快发展。

  上述8个领域政策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1006.8亿元。各领域政策省级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抓紧出台深化细化的配套政策文件,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承接落实方案,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3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我省先后制定出台“5+4”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及接续政策等5轮政策措施,对稳定市场预期、推动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外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依然不减,国内疫情防控转入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多重挑战。我省见势早、行动快,研究制定2023年经济稳增长政策体系,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起草思路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紧密对接国家部委即将出台的经济政策,紧扣省委、省政府2023年和今后五年主要任务和工作抓手,将有限的财力和资源用在服务重大战略、补齐短板弱项、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撬动作用明显的领域,突出战略导向、整体谋划、多跨协同、综合集成,坚持能早则早、能多则多、能延延续、能出尽出,以一系列全面顶格、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的经济政策举措,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我省“两个先行”提供坚强支撑。

  三、主要内容

  共8个方面55项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强化用能要素保障、支持推进重点领域投资等5项政策。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省科技厅牵头落实,包括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等9项政策。

  (三)“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由省经信厅牵头落实,具体包括统筹集成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优化金融支持服务、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加强制造业人才招引培育等6项政策。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具体包括落实财政资金保障、支持打造重点服务业平台、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强化服务业高端人才支撑、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推进文旅融合发展等8项政策。

  (五)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政策。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落实,具体包括增强财政要素保障能力、持续落实交通物流助企纾困政策、支持多式联运发展、便利货运车船通行、便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等5项政策。

  (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由省商务厅牵头落实,具体包括强化财政资金支持、持续释放传统消费潜力、培育发展一批消费新场景、加大外贸支持力度、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深化全球大招商行动等6项政策。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具体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垦造、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推动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10项政策。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落实,具体包括充分发挥财政保障作用、支持推进“劳有所得”、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学有优教”、支持推进“病有良医”、支持推进“住有宜居”“老有康养”、支持推进“弱众多扶”等6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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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