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2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浙政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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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2023〕2号          2023-01-1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加强各类政策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3年,抓好省重大项目1000个左右,加速推进省主导的重大项目20个左右,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以上。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围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280.58亿元。其中,科技创新强基领域资金16亿元,综合交通强省领域资金143.6亿元,清洁能源保供领域资金1.32亿元,水网提升安澜领域资金58.48亿元,城镇有机更新领域资金19.16亿元,农业农村优先领域资金15.69亿元,文化旅游融合领域资金4.79亿元,民生设施建设等其他领域资金21.54亿元。

  2.向上争取资金支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金融工具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力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占全国份额6%以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60亿元、支持200个左右重大项目建设,力争全省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1600亿元左右。

  3.加强土地要素保障。2023年,全省供应建设用地40万亩,力争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2023年1月底前,按照2022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60%预安排;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万亩(其中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0.5万亩),优先保障获得投资赛马激励地区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管理制度,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4.强化用能要素保障。2023年,力争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标2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新上“先立后改”超超临界燃煤机组的能耗、用煤指标实行单列。力争腾出存量用能空间150万吨标准煤以上。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

  5.支持推进重点领域投资。加快清洁电源、电网、油气储运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强化存量资产盘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仓储物流、水利等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省科技厅牵头实施)

  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在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高能级创新平台打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企业培育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力争全省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1%,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

  6.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124.29亿元。其中,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资金75.82亿元,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资金24.91亿元,人才支撑资金23.56亿元。

  7.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人才贷”“浙科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人才创业险等增量扩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试点区域经认证企业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直接给予便利化外债额度。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鼓励各地使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80%。

  8.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企业招引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实行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3日办结制度。

  9.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五星的省实验室,2023年,省财政延续给予1亿元补助经费。每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在5年建设期内省财政给予不超过2亿元补助经费,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统筹建设,将产业化成果优先纳入首台套产品和“浙江制造精品”目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等方面享受省属科研院所同等待遇。

  10.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单个项目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经费,对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支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经费。

  11.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13.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依托企业建设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激励。支持在我省设立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

  14.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20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奖励,3年内不重复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等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

  三、“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由省经信厅牵头实施)

  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4个万亿级先进产业群、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等15个千亿级特色产业集群、第三代半导体等一批百亿级“新星”产业群。2023年,力争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5%左右,规上工业亩均增加值增长5%、亩均税收增长6%。

  15.统筹集成各类财政资金支持。聚焦支持产业链提升、先进制造转型升级、优质企业竞争力提升、集群服务体系构建,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176.93亿元。其中,实验室建设资金53.5亿元,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资金18亿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资金9.17亿元,先进制造业平台建设资金6.5亿元,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与推广应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优化及人才培育等其他资金89.76亿元。2023年,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前提下,各地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

  16.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迭代省产业基金3.0版,设立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消费与健康、绿色石化与新材料等4支产业集群专项基金和1支“专精特新”母基金,每支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分期设立。

  17.优化金融支持服务。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政策更好更快落地,2023年,力争全省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2500亿元。落实新一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培育更多头部、高市值制造业上市公司。

  18.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2023年,全省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确保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所在地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19.促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2023年,全省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5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万亩,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1.5,有建设条件的项目可试点探索容积率2.0以上。

  20.加强制造业人才招引培育。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向“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倾斜。加强卓越工程师培养,纳入省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体系。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抢抓服务业发展新机遇,组织实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建设百家服务业重点平台,培育千家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万亿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培育万名现代服务业人才。2023年,力争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5%以上。

  21.落实财政资金保障。以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为重点领域,聚焦现代物流、县域商业体系、养老服务等方面,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80.71亿元。其中,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项目建设资金1.7亿元,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资金46.58亿元,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资金0.76亿元,诗路文化带建设资金5亿元,文化产业和风景旅游发展资金2.84亿元,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育与就业创业补贴等其他资金23.83亿元。

  22.支持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支持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100个,对首次入选的给予180万元补助经费,优先推荐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5年内择优打造高能级创新发展区20个左右,对营收规模、综合评价等居前的给予500万元补助经费。各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中,优先安排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用地。

  23.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纳入“雄鹰行动”培育库,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支持。支持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纳入全省服务业紧缺领军人才目录。支持领军企业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落实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企业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24.强化服务业高端人才支撑。编制全省服务业紧缺领军人才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层分类纳入各级人才目录,可按照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全球顶尖人才实行一人一议,探索实施重要关键岗位人才政聘企用机制。

  25.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组织实施百个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支持信息服务业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信息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全覆盖。加大列入首版次目录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首版次软件奖励和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26.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统筹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生产制造方式转型项目、首台套提升工程等。对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500万元补助经费。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7.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争取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覆盖面,将宁波舟山港纳入启运港退税政策离境港范围。出口企业在启运港报关出口后即可申报退税,缩短退税周期,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资金占用财务成本。

  28.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对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年度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优先保障土地和资金要素。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申请使用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的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边远有居民海岛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鼓励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与演出中介机构等参与旅游景区演艺项目。

  五、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政策(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实施)

  统筹推进港航设施建设、港口集疏运体系构建、现代航运服务业培育、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等重点任务,助推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的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打造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

  29.增强财政要素保障能力。围绕支持轨道交通、现代公路网、世界一流强港、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166.36亿元。其中,安排省交通集团铁路项目资本金8亿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4.5亿元,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85.1亿元,高速公路补助资金6亿元,普通公路一般债券30亿元,义新欧班列提质扩容等其他资金22.76亿元。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建设。

  30.持续落实交通物流助企纾困政策。继续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ETC车载装置的3类、4类客车通行费实行阶段性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实施期限为6个月,具体时间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公布。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等“两企两个”群体。

  31.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对通过嘉兴港从事浙北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内河港航企业,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引导集装箱海河联运发展。鼓励宁波市等地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海铁联运发展。

  32.便利货运车船通行。推行货运车辆进城通行证“一网通办”“一城通办”,原则上取消对新能源轻型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运车辆在平峰时段的禁限行措施。加快提升船闸通过能力,力争平均待闸时间缩短至24小时(极端天气除外)。对所有黄牌、蓝牌冷藏车(挂车除外)给予同等便利化通行政策。

  33.便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取消2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制度,优化驾驶员诚信考核,取消考核结果签注制度。推进沿海运输船舶多证联办,力争审批时间提速80%以上;开展杭嘉湖内河船舶营运检验省内通检互认试点工作。优化推广网络货物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票模式,方便个体货车司机开具发票。安排“司机之家”运营专项资金300万元,对3A、4A、5A“司机之家”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运营补贴。

  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由省商务厅牵头实施)

  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巩固提升对外开放优势,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积极抢订单拓市场,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恢复向好。2023年,确保出口占全国份额14.5%左右,实际使用外资200亿美元,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4.5%左右。

  34.强化财政资金支持。聚焦稳外资稳外贸促消费,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25亿元。其中,招大引强专项激励1.8亿元,商务展会资金1.9亿元,外资招引激励资金5.5亿元,自由贸易试验区激励资金1亿元,国际新开航线奖补资金2.06亿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2亿元,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2.65亿元,进口贴息0.85亿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海运纾困、数字贸易发展、消费能级提升等其他资金7.24亿元。

  35.持续释放传统消费潜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等政策。推动杭州市继续梯度增加小客车浙A号牌增量指标。鼓励预制菜企业加强技术革新,支持预制菜产业园等规模化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培育精品国潮国货消费。

  36.培育发展一批消费新场景。支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组织开展省级项目评审和发布,专项支持项目100个左右。到2023年底,累计打造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1500个。提升城市消费能级,支持推进高品质步行街改造提升、夜经济集聚区和智慧商圈建设。重点支持19个县(市、区)高质量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37.加大外贸支持力度。实施“千团万企”拓市场攻坚行动,2023年,重点支持展会100个以上,政府牵头与企业自行组织出国(境)拓市场团组1000个以上、企业10000家以上。政策性外贸产业专项贷款增长10%以上,对材料齐全的出口信用保险限额批复办结率不低于90%。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经费。对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等,给予贴息支持。

  38.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围绕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平台等4个维度,通过“区域+项目清单”的竞争性遴选方式,省级重点培育数字贸易项目20个。在自主品牌培育和独立站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与运营、人才培养、仓储物流发展等方面,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力度。复评和新评省级公共海外仓20个以上。

  39.深化全球大招商行动。加大赴境外招商引资洽谈力度,组织赴境外招商团组不少于200个,在经费、审批流程等方面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省招商引资基金,组建基金招商联盟、举办基金投资论坛、形成基金项目清单、搭建基金服务平台、打造投资顾问团队。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提质扩面,推动在外浙商、侨商回归投资。支持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开展外资招引。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强省,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引导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40.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聚焦实施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280.92亿元。其中,农业稳产保供资金22.73亿元,农业绿色安全保障资金12.25亿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3.12亿元,农业“双强”资金12.72亿元,乡村建设和治理资金65.36亿元,促进农民共同富裕资金25.69亿元,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3.6亿元,区域协调专项激励补助资金21亿元,山海协作和山区26县发展实绩考核奖励资金26.38亿元,综合性扶持政策、涉农保险和政策性信贷担保等其他资金48.07亿元。

  4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接合作,2023年,力争全省政府性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余额达到1650亿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持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基础上,对小微、“三农”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倾斜。

  42.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垦造。实行“清单制+责任制+时限制”管理,稳妥有序推进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首批试点项目33个,2023年,新完成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00个。开展山坡农用地(非林地)与平原林地置换工作。开展“百大精品”造地工程,2023年,新增垦造耕地6万亩。

  43.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含粮食生产功能区)60万亩,农业农村领域省统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国家级农业产业园每个补助7000万元—1亿元,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每个补助3000万元。对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实行星级管理和分类补助。支持数字农业工厂和未来农场建设,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数字农业项目落地。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整县推进试点。

  44.加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继续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订单奖励、最低收购价、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等常态化补贴政策。达到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触发条件后,省财政按照水稻亩均化肥与农药成本上涨额的30%(向上取整)给予补贴。对投保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93%补贴。保持稻谷最低收购价高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新增产粮大县综合奖励政策,在全面落实国家政策基础上,省财政对其余地区粮食播种面积全省前10和播种面积增幅全省前10的县(二者不重复),每个县奖励500万元。

  45.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支持启动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项目22个、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246个。适度超前建设农村电网。实施规模化供水、农村供水薄弱环节改造提升等工程。启动实施新一轮集体经济发展三年提升行动,省财政对纳入扶持范围的行政村给予一定补助。

  46.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支持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生物育种、高效生态种养殖、农产品质量与营养健康、现代农机装备等领域技术攻关项目。省市县联动选派科技特派员5000人次以上,省财政对省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一定补助,落实科技特派员保险与往返路费补贴。支持丘陵山地宜机化改造和农艺农机融合试验基地建设,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预拨农机购置补贴,对农业生产主体购置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给予补贴。省级以上财政对插秧机、烘干机等粮食生产重点机具提高购置补贴标准最高到40%。

  47.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符合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其当年增收上交省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后2年奖励一半给当地财政,优化财政奖励政策兑现机制。命名小镇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调整四至范围,原则上不超过5平方公里。

  48.推动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项目200个左右,完成投资2000亿元以上。省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预算支出进一步向县城城镇化建设倾斜。推动政策性银行设立以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为主体的千亿级信贷资金。

  49.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居住证跨区互认转换改革,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积分制度,以积分为依据实现紧缺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加快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人钱地”挂钩政策。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实施)

  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养老等民生大事,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量的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领域。

  50.充分发挥财政保障作用。按照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聚焦办好十方面民生实事,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312.07亿元。其中,促进高校高质量发展资金80.93亿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资金42.17亿元,各类学生资助资金15.26亿元,就业、高技能人才资金8.43亿元,医疗、卫生资金60.85亿元,养老保障资金55.31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3亿元,困难群众、残疾人、优抚对象、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帮扶救助资金46.12亿元。

  51.支持推进“劳有所得”。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综合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适度提高全省最低月工资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水平。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社保助企纾困政策,根据国家部署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多渠道支持稳岗扩岗。扩大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探索将用人单位招用的实习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52.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学有优教”。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助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高校高质量发展;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全面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和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善办学条件,深化义务教育领域“钱随人走”改革。加强山区海岛县普通高中建设,实施“县中崛起”计划。

  53.支持推进“病有良医”。加快建设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提升市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全力打造“医学高峰”,支持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支持中科院医学所建设。新建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床位3000张。开展同质同标的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2023年,完成健康体检1000万人。

  54.支持推进“住有宜居”“老有康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2023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600个、7500栋。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23年,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8000张,助餐服务城乡社区覆盖率达到70%以上,康养联合体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50%以上。

  55.支持推进“弱有众扶”。完善低收入群体救助帮扶和兜底保障机制,提高县级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覆盖率,加强困难群体动态监测,实现分层分类精准救助。加强残疾人服务保障,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70%。大力培育慈善组织,推动慈善信托加快发展。

  上述8个领域政策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1006.8亿元。各领域政策省级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抓紧出台深化细化的配套政策文件,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承接落实方案,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3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我省先后制定出台“5+4”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措施及接续政策等5轮政策措施,对稳定市场预期、推动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外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依然不减,国内疫情防控转入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多重挑战。我省见势早、行动快,研究制定2023年经济稳增长政策体系,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起草思路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紧密对接国家部委即将出台的经济政策,紧扣省委、省政府2023年和今后五年主要任务和工作抓手,将有限的财力和资源用在服务重大战略、补齐短板弱项、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撬动作用明显的领域,突出战略导向、整体谋划、多跨协同、综合集成,坚持能早则早、能多则多、能延延续、能出尽出,以一系列全面顶格、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的经济政策举措,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我省“两个先行”提供坚强支撑。

  三、主要内容

  共8个方面55项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强化用能要素保障、支持推进重点领域投资等5项政策。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省科技厅牵头落实,包括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等9项政策。

  (三)“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由省经信厅牵头落实,具体包括统筹集成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优化金融支持服务、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加强制造业人才招引培育等6项政策。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具体包括落实财政资金保障、支持打造重点服务业平台、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强化服务业高端人才支撑、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推进文旅融合发展等8项政策。

  (五)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政策。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落实,具体包括增强财政要素保障能力、持续落实交通物流助企纾困政策、支持多式联运发展、便利货运车船通行、便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等5项政策。

  (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由省商务厅牵头落实,具体包括强化财政资金支持、持续释放传统消费潜力、培育发展一批消费新场景、加大外贸支持力度、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深化全球大招商行动等6项政策。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具体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垦造、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持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推动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10项政策。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落实,具体包括充分发挥财政保障作用、支持推进“劳有所得”、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学有优教”、支持推进“病有良医”、支持推进“住有宜居”“老有康养”、支持推进“弱众多扶”等6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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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处罚梳理与分析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整体规模虽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比相对较小,但近年来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执法力度,行政处罚情况也愈加突出。

  本文基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数据,分析解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合规风险点并提出合规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总体监管处罚概况

  1.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例概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对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从监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推测近期的监管重点及趋势。自2020年1月至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共计208件,总计处罚金额6450.51万元。

  2.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变化趋势

  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没金额明显增加,并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罚单数量上,2020年针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罚单数量为20张,2025年罚单数量已经达到50张,除了2022年同比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针对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罚单数量同比均有所增长。在罚单金额上,2020年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总金额为317万元,而2025年的行政处罚总金额已达到1524万元,接近2020年的5倍。

  3.财务公司行政处罚依据

  就处罚依据而言,主要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

  二、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

  财务公司拟处罚案由涵盖广泛,但重点突出。纵览2024年集团财务公司被处罚的案件数据,处罚案由不仅涉及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业务运营领域,而且公司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均在监管范畴。同时重者恒重,在众多处罚案由中,贷款业务始终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兰台梳理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及案由如下:

  1.信贷业务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的违规事项较多且种类较为多样,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贷款“三查”不够到位,部分贷款被挪用;

  (2)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

  (3)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足中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

  (5)超比例发放并购贷款、发放并购贷款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出资;

  (6)固定资产贷款受理前未获取环保批复文件;

  (7)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8)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收购和理财投资;

  (9)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0)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2.公司治理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和风险,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协助股东违规质押股权;

  (2)未按规定对相关股东及其派出董事表决权进行限制;

  (3)董事会未按规定履职;

  (4)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6)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缺位;

  (7)不符合或未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监管要求。

  3.内部合规

  内部合规类属于监管处罚万金油领域,基本所有问题都可以归因为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失效。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本文选择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部分内容缺失;

  (2)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未建立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内控机制

  (4)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三、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特点分析

  综合分析今年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具有如下特点:

  1.全面监管,处罚案由细致入微

  纵览以往处罚案例,处罚案由涉及信贷业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票据业务、董事会管理、监管报表、薪酬管理等领域,可谓无所不包;而制度、机制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等,事无巨细,均在监管范畴。相同案由的处罚案例屡见不鲜,前改后犯、左查右犯现象十分突出。

  2.重者恒重,信贷业务始终是监管重点

  众多处罚案由中,信贷业务备受监管部门青睐,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说来容易,但执行中总有执行偏差,由此贡献了相当多的处罚案件。可以预见,金融投资业务受到严格限制后,信贷业务将继续在行政处罚中担纲主角,稳居C位。

  3.一事多罚,深刻体现机构及人员全链条问责理念

  随着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监管理念将继续全面强化,全链条问责和“机构人员”双罚也将日趋严格。众多案例中的处罚措施,不仅限于对公司的行政处罚,还涉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公司来说,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这些处罚手段往往直接影响机构的运营及声誉。而对于个人,处罚决定不再局限于“警告”,现金罚款的比重上升。这些处罚方式旨在强化个人在履行职责时的合规意识,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监管趋严的情势下,合规经营对财务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关于财务公司的监管要求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中。本文以结果为导向,提炼出了财务公司所面临的监管处罚特点,希望可以为财务公司的合规建设者提供启示,以“未雨绸缪”。兰台也将持续跟进监管动态与司法动态,为财务公司的发展贡献智慧,助力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