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22]15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31
文号:武政办[2022]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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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办〔2022〕158号          2022-12-31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1日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第三条 按照保障基本、公平适度、平稳过渡、协同联动的原则,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统筹共济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制度。

  第四条 市医保部门负责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服务管理、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调整个人账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确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照定额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我市2021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具体计入金额为每月83元。

  1953年底之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不再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不计入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可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金额的80%执行,具体补助金额为每月66元。

  第七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市规定年限或者按照规定补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第八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四)其他符合国家、省允许使用的范围。

  第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者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的支出。

  第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的结转使用和继承按照本市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给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相关赔偿。

  第十二条 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照异地就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设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第十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年度设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为7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一)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2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16%,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4%;

  (二)在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3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8%;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在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常驻地、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在本市统筹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后,余额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统筹费用分别管理,分别计算。

  第十九条 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与住院、门诊慢特病、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计算,合并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条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规定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养老人员,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四章 医药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对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者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具体定点就医管理及结算办法,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 生育门诊医疗费用、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和需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品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政策按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经办机构、医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统筹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实时监测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健全医药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和省、市集采中选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等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药品。

  第二十七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健全医疗行为诚信体系管理,严格门诊处方评价机制、检查检验考核机制、售药购药评价机制、医保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市医保部门对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运行情况定期评估,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机制改革,是国家、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2022年6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要求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通过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举措,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模式转向互助共济模式,逐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我市职工医保制度2001年建立,一直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主要保障参保人门诊就医和购买药品的费用支出,统筹基金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医疗保障需求不断提高,个人账户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够等局限性也逐步凸显。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增强门诊保障能力,降低参保人就医费用负担,经充分调研,精心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多次专题研究,制定出台了《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带来哪些政策待遇变化?

  《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包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共济。细则实施后,给我市参保职工带来的变化是,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进行了调整,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给家庭成员使用。

  (一)增加了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是指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1.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待遇享受年度。

  2.年度内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累计为在职人员700元,退休人员500元。

  3.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政策向退休人员进一步倾斜,退休人员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4%,68%和60%。在这项改革中,进一步强化了“三医”改革的协同性,充分发挥了医保制度和医保基金的引导作用、杠杆作用。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鼓励参保人在基层就近首诊,缓解大医院“就医难”的问题。考虑到退休人员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患病率比年轻人高,医疗需求更大,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体现报销政策向退休人员倾斜。

  4.在职职工门诊统筹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5.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待遇时,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二)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发生调整

  1.在职职工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增加了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原则上不再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不计个人账户。

  3.单位退休人员按照2021年我市平均养老金水平(不含居民养老)的2.5%划入个人账户,明确为83元/月;对于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可给予门诊和购药补助,参照单位退休人员个账比例的80%计入,明确为66元/月。今后如国家、省级标准调整,我市将同步调整。

  4.改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后,增加的资金全部进入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全部用于我市职工门诊保障,个人账户的已有积累部分仍归个人所有,不受影响。

  (三)个人账户使用实现家庭共济

  在省医保信息系统的支撑下,个人账户逐步可以实现家庭共济。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也可用于本人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四)做好与门诊慢特病制度的衔接

  原门诊治疗特种疾病和慢性病的政策待遇保持不变,将根据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相关政策,扩大病种保障范围,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认定标准,适当调整门诊慢特病待遇水平。

  三、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设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确保制度安全平稳运行,我市按照低水平起步原则设计政策,为后期适时调整政策预留空间。总体上说,制度改革后,参保人员的待遇总体有所提升,和全国同类城市相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一是参保人待遇普遍提高,门诊费用有了新保障。在职人员年度最高可享受待遇达到35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可享受待遇达到4000元。相比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人均降低的额度,门诊待遇高于个人账户平均扣减近2000元。

  二是方便群众就医,加大基层医疗机构支持。本次改革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一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达到30%,老百姓的小病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就医成本会大幅度下降。医保基金每年有很大一部分将投向基层医疗机构,充分发挥了医保基金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引领作用和提升作用,促进医疗资源在配置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形成更优配置。

  三是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原来统筹基金只能在门诊治疗门诊慢特病和住院使用,现在门诊也同样可以报销,也有利于减轻住院压力,缓解大医院住院难问题,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

  四、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怎么报销?

  一是要定点就医。目前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我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二是门诊费用范围要符合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范围外的不予报销。

  三是参保人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同时由于门诊统筹实行的起付标准是年度累计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如果不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经办机构无法准确掌握参保人的费用信息。

  四是参保人在异地就医的,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常驻地、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享受与在我市符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同等报销政策。因其他情形在我市统筹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后,余额再按照在我市符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政策报销。考虑到目前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因此参保人异地就医也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

  五、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将如何实施?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于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个人账户计入方式不变。2022年12月31日起,拓宽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我市统筹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可通过申请,关联到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就诊时的个人自付费用。下一步,将逐步实现用于本人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2023年2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新方式计入,实施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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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处罚梳理与分析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整体规模虽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比相对较小,但近年来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执法力度,行政处罚情况也愈加突出。

  本文基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数据,分析解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合规风险点并提出合规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总体监管处罚概况

  1.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例概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对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从监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推测近期的监管重点及趋势。自2020年1月至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共计208件,总计处罚金额6450.51万元。

  2.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变化趋势

  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没金额明显增加,并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罚单数量上,2020年针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罚单数量为20张,2025年罚单数量已经达到50张,除了2022年同比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针对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罚单数量同比均有所增长。在罚单金额上,2020年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总金额为317万元,而2025年的行政处罚总金额已达到1524万元,接近2020年的5倍。

  3.财务公司行政处罚依据

  就处罚依据而言,主要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

  二、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

  财务公司拟处罚案由涵盖广泛,但重点突出。纵览2024年集团财务公司被处罚的案件数据,处罚案由不仅涉及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业务运营领域,而且公司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均在监管范畴。同时重者恒重,在众多处罚案由中,贷款业务始终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兰台梳理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及案由如下:

  1.信贷业务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的违规事项较多且种类较为多样,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贷款“三查”不够到位,部分贷款被挪用;

  (2)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

  (3)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足中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

  (5)超比例发放并购贷款、发放并购贷款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出资;

  (6)固定资产贷款受理前未获取环保批复文件;

  (7)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8)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收购和理财投资;

  (9)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0)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2.公司治理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和风险,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协助股东违规质押股权;

  (2)未按规定对相关股东及其派出董事表决权进行限制;

  (3)董事会未按规定履职;

  (4)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6)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缺位;

  (7)不符合或未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监管要求。

  3.内部合规

  内部合规类属于监管处罚万金油领域,基本所有问题都可以归因为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失效。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本文选择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部分内容缺失;

  (2)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未建立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内控机制

  (4)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三、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特点分析

  综合分析今年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具有如下特点:

  1.全面监管,处罚案由细致入微

  纵览以往处罚案例,处罚案由涉及信贷业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票据业务、董事会管理、监管报表、薪酬管理等领域,可谓无所不包;而制度、机制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等,事无巨细,均在监管范畴。相同案由的处罚案例屡见不鲜,前改后犯、左查右犯现象十分突出。

  2.重者恒重,信贷业务始终是监管重点

  众多处罚案由中,信贷业务备受监管部门青睐,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说来容易,但执行中总有执行偏差,由此贡献了相当多的处罚案件。可以预见,金融投资业务受到严格限制后,信贷业务将继续在行政处罚中担纲主角,稳居C位。

  3.一事多罚,深刻体现机构及人员全链条问责理念

  随着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监管理念将继续全面强化,全链条问责和“机构人员”双罚也将日趋严格。众多案例中的处罚措施,不仅限于对公司的行政处罚,还涉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公司来说,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这些处罚手段往往直接影响机构的运营及声誉。而对于个人,处罚决定不再局限于“警告”,现金罚款的比重上升。这些处罚方式旨在强化个人在履行职责时的合规意识,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监管趋严的情势下,合规经营对财务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关于财务公司的监管要求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中。本文以结果为导向,提炼出了财务公司所面临的监管处罚特点,希望可以为财务公司的合规建设者提供启示,以“未雨绸缪”。兰台也将持续跟进监管动态与司法动态,为财务公司的发展贡献智慧,助力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