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字[2023]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1-15
文号:淄政办字[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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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字〔2023〕6号             2023-01-15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中办发〔2021〕12号),健全税费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提高税费征管质效,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共治体系;健全税费征管协作机制和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税源信息的采集度和利用率;提升税费保障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深化大数据应用,不断推进税费治理现代化水平,为实现“3510”发展目标和“强富美优”城市愿景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基础信息共管。采取“综治+税治”网格联动,税收管理员做好税务基本信息采集、税源情况核查、纳税服务推行、涉税问题协调等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员优势,配合做好信息核查、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涉税事项协同监管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委政法委等市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税费数据共享。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涉税费管理信息交换和使用,按照税费数据共享需求清单要求,发布信息资源,确保淄博智慧财税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财税部门要加强数据分析和深度应用,根据结果进行税收风险监控、开展纳税评估、强化征管举措,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交数据运用成果,实现多部门事前、事中、事后联动监管,重要事项及时报告。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淄博海关、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税费监管共治。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税费协助事项清单要求,通过查验相关涉税凭证、配合执行涉税事项等举措,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管工作。积极推进地方石油炼化行业、加油站行业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带头履行依法纳税义务,自觉维护税法刚性。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淄博海关、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经济财源共建。进一步强化财源联合培育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统筹协作机制,构建多部门、多单位、多机构一站式快速服务通道,坚持“无风险不打扰”原则,减少对财源主体发展的干预,同时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时响应企业诉求,助力企业发展。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开展财源精细化分析,推动财源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信用结果共用。完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机制,将纳税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拓展纳税信用成果应用,税务部门主动公开 A级、 D级纳税人名单,在企业经营、投融资、评先树优、“两代表一委员”资格审核等经济活动和社会治理活动中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价值导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服务发展共促。建立以数治税、以税辅政的经济分析机制,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统合各职能部门的经济数据,构建多部门协同分析体系,开展经济运行和财力收入预测,研究财税政策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提升税源结构分析和收入趋势预测能力,全面掌握税源动态变化和行业税负情况,为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益参考,及时修复相关企业纳税信用并解除缴税专用账户休眠状态,促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税费协同共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税费共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决策,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定并动态调整税费数据共享需求清单、税费协助事项清单;制定、实施税费协同共治工作考核办法,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具体工作任务。各区县 (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机制。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措施,加强协同配合,依法支持财税部门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确保税法严格实施。市税费协同共治领导小组要牵头做好税费信息共享平台升级维护运行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大数据管理部门要提供信息化支持,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数据使用,不得将数据用作其他用途。

  (三)做好舆论引导。宣传部门要指导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开设税费宣传栏目,同时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聚焦公众所盼,紧扣最新税收政策,及时发布政策文件、解读辅导等内容,做好税法普及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开展多种方式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意识。

  (四)严格考核督导。将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纳入市直部门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督促有关涉税单位落实年度任务。市税费协同共治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调度督导力度,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影响工作开展,或疑点信息调查落实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淄博市税费协同共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 25日

  附件

淄博市税费协同共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宋振波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王玉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连忠 市财政局局长

  冉照坤 市税务局局长

  成 员:

  于海燕 市法院副院长

  杨宝刚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孝东 市残联副理事长

  韩 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效同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成员

  赵晓煜 市科技局副局长

  韩俊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志强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一级高级警长

  马 涛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志强 市司法局副局长

  桑克锋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战书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级调研员

  崔伟春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马东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国强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仇道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

  梁文胜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市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

  傅 军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少勇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刘道德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高 涛 市退役军人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石志俭 市应急局副局长

  房 虹 市审计局副局长、三级高级主管

  付廷山 市国资委二级调研员

  房泽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章永序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建全 市体育局副局长

  张成旭 市统计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刘 辉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

  张 颖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三级调研员

  王 功 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李春波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黄志远 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王瑞成 市税务局副局长

  张志梅 淄博海关副关长

  刘 洁 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宋海澎 淄博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秦先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毕学科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陈国栋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党委副书记

  于启田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王连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作为长期设置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同时撤销淄博市税收保障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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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