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5-08
文号:京财税[202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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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北京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1.北京医创肿瘤防治研究基金会


  2.北京语泽公益基金会


  3.北京恒济卫生管理发展基金会


  4.北京京企中轴线保护公益基金会


  5.北京张其成中医发展基金会


  6.北京民合国际交流基金会


  7.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


  8.北京金隅公益基金会


  9.北京炎华血管与创面诊疗技术发展基金会


  10.北京刘广艺术基金会


  11.北京百越老年病研究基金会


  12.北京赵炳南中医药传承基金会


  13.北京陈江和公益基金会


  14.北京神阙中医发展基金会


  15.北京尤伦斯艺术基金会


  16.北京艾米塔艺术基金会


  17.北京觿堂文化艺术基金会


  18.北京国医书院公益基金会


  19.北京启皓文化基金会


  20.北京杨飞云油画艺术基金会


  21.北京公艺文化基金会


  22.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23.北京华汽汽车文化基金会


  24.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


  25.北京中联盟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26.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


  27.北京绿色未来环境基金会


  28.北京绿能煤炭经济研究基金会


  29.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


  30.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事业发展基金会


  31.北京光华设计发展基金会


  32.北京长江药学发展基金会


  33.北京修远经济与社会研究基金会


  34.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35.北京华亚艺术基金会


  36.北京当代艺术基金会


  37.北京市陆学艺社会学发展基金会


  38.北京沃启公益基金会(原名:北京万通公益基金会)


  39.北京市金杜公益基金会


  40.北京凯恩克劳斯经济研究基金会


  41.北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42.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


  43.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44.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会


  45.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会


  46.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学研究基金会


  47.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


  48.北京市董辅礽经济科学发展基金会


  49.北京市王忠诚医学基金会


  50.北京市中华世纪坛艺术基金会


  51.北京市戏曲艺术发展基金会


  52.北京市梅兰芳艺术基金会


  53.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54.北京市黄胄美术基金会


  55.北京共美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


  56.北京四中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57.北京市志成教育基金会


  58.北京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基金会


  59.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60.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61.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62.北京财贸学院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63.北京市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


  64.北京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65.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


  66.北京建筑大学教育基金会


  67.北京物资学院教育基金会


  68.北京中央戏剧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9.北京成达教育基金会


  70.北京电影学院教育基金会


  7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


  72.北京市美疆助学基金会


  73.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74.北京宸星教育基金会


  75.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


  76.北京中华女子学院教育基金会


  77.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78.首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


  79.北京市农发扶贫基金会


  80.北京京安公益基金会


  81.北京弘毅慈善基金会


  82.北京慧众慈善基金会


  83.北京宏昆慈善基金会


  84.北京国际城市文化交流基金会


  85.北京市首德慈善基金会


  86.北京博逸公益基金会


  87.北京昊康公益基金会


  88.北京康和公益基金会


  89.北京善行公益基金会


  90.北京爱思开幸福公益基金会


  91.北京爱薇欧公益基金会


  92.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


  93.北京灯火公益基金会


  94.北京滴滴公益基金会


  95.北京方源公益基金会


  96.北京广明灯慈善基金会


  97.北京恒昌公益基金会


  98.北京京妍公益基金会


  99.北京聚善公益基金会


  100.北京君和创新公益基金会


  101.北京康行慈善基金会


  102.北京绿色阳光环保公益基金会


  103.北京美团公益基金会


  104.北京美中宜和公益基金会


  105.北京启爱公益基金会


  106.北京十方缘公益基金会


  107.北京市阳光健康公益基金会


  108.北京五八公益基金会


  109.北京银泰公益基金会


  110.北京永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111.北京中慈公益基金会


  112.北京大公慈善基金会


  113.北京新起点公益基金会


  114.北京厚爱关节健康公益基金会


  115.北京邮电大学教育基金会


  116.北京立生慈善基金会


  117.北京致良知公益基金会


  118.北京博瑞血管健康公益基金会


  119.北京爱的分贝公益基金会


  120.北京燕创慈善基金会


  121.北京市晓更助残基金会


  122.北京海博慈善基金会


  123.北京金十字公益基金会


  124.北京阳光之路公益基金会


  125.北京思圻助残基金会


  126.北京慈华医学发展基金会


  127.北京憨福儿公益基金会


  128.北京爱谱癌症患者关爱基金会


  129.北京仁人公益基金会


  130.北京和睦家医疗救助基金会


  131.北京培根神经与心血管医学公益基金会


  132.北京维康慈善基金会


  133.北京卓然公益基金会


  134.北京医科报公益基金会


  135.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


  136.北京鼎医公益基金会


  137.北京同仁公益基金会


  138.北京益新医学发展基金会


  139.北京美业公益基金会


  140.北京市海淀教育基金会


  141.北京联慈健康扶贫基金会


  142.北京市高瓴公益基金会


  143.北京长照公益基金会


  144.北京融和医学发展基金会


  145.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


  146.北京水木医学生物发展基金会


  147.北京心联智成心血管健康公益基金会


  148.北京医爱公益基金会


  149.北京杏林春雨公益基金会


  150.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


  151.北京同创医学发展基金会


  152.北京中卫公益基金会


  153.北京景山教育基金会


  154.北京友好传承文化基金会


  155.北京石齐艺术基金会


  156.北京孙伟艺术基金会


  157.北京宋庄艺术发展基金会


  158.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


  159.北京市回天社区公益基金会


  160.北京曲美公益基金会


  161.北京王府公益基金会


  162.北京妈祖仁爱慈善基金会


  163.北京修证公益基金会


  164.北京王式廓艺术基金会


  165.北京元典艺术公益基金会


  166.北京靳尚谊艺术基金会


  167.北京培奇全纳教育公益基金会


  168.北京童学公益基金会


  169.中关村华夏经济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170.北京乐动公益基金会(原名:北京盛中国艺术公益基金会)


  171.北京成长教育发展基金会


  172.北京云帆未来助学基金会


  173.北京市向荣公益基金会


  174.中关村中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会


  175.北京曹雪芹文化发展基金会


  176.北京人大附中教育基金会


  177.北京柏康公益基金会


  178.北京长林公益基金会


  179.北京易孚泽公益基金会


  180.北京金榜题名慈善基金会


  181.北京群英荟萃公益基金会(原名北京钟南山创新公益基金会)


  182.北京慈福公益基金会


  183.北京读懂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基金会


  184.北京兴邦公益基金会


  185.北京雏菊花公益基金会


  186.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


  187.北京立德树人公益基金会


  188.北京黉塾公益基金会


  189.北京好意慈善基金会


  190.北京时光慈善基金会


  191.北京雪天使公益基金会


  192.北京星巴克公益基金会


  193.北京信孚慈善基金会


  194.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


  195.北京慧科公益基金会


  196.北京仁东公益基金会


  197.北京峥爱公益基金会


  198.北京小狗吸尘器公益基金会


  199.北京齐化社区公益基金会


  200.北京美新路公益基金会


  201.北京光华之心公益基金会


  202.北京博能志愿公益基金会


  203.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


  204.北京慈海生态环保公益基金会


  205.北京一路同心公益基金会


  206.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


  207.北京清心公益基金会


  208.北京中公公益基金会


  209.北京乐益慈善基金会


  210.北京中税公益基金会


  211.北京美文公益基金会


  212.北京守望者环保基金会


  213.北京中康联公益基金会


  214.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


  215.北京中辰慈善基金会


  216.北京益行者公益基金会


  217.北京润保芳德公益基金会


  218.北京扬帆公益基金会


  219.北京慈润公益基金会


  220.北京泰康溢彩公益基金会


  221.北京市真镒慈善基金会


  222.北京接力公益基金会


  223.北京智英公益基金会


  224.北京富德公益基金会


  225.北京万和公益基金会


  226.北京长安投资公益基金会


  227.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


  228.北京德恒公益基金会


  229.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


  230.北京皓月慈善基金会


  231.北京华彩扶贫助学慈善基金会


  232.北京华严慈善基金会


  233.北京惠康仁爱公益基金会


  234.北京联想控股公益基金会


  235.北京绿梦公益基金会


  236.北京南光公益基金会


  237.北京桥爱慈善基金会


  238.北京趣头条公益基金会


  239.北京瑞普华老年救助基金会


  240.北京润合公益基金会


  241.北京一刻公益基金会


  242.北京永真公益基金会


  243.北京圆网慈善基金会


  244.北京中弘联公益基金会


  245.北京德清公益基金会


  246.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


  247.北京华嘉公益基金会


  248.北京加速公益基金会


  249.北京金山水公益基金会


  250.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


  251.北京保研公益基金会


  252.北京无国界爱心公益基金会


  253.北京乐善公益基金会


  254.北京慈心若水慈善基金会


  255.北京共仁公益基金会


  256.北京格桑公益基金会


  257.北京蓝驰公益基金会


  258.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


  259.北京新融公益基金会


  260.北京壹生慈善基金会


  261.北京红肩章公益基金会


  262.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


  263.北京一心关爱慈善基金会


  264.北京天德合公益基金会


  265.北京亲情纽带慈善基金会


  266.北京德润公益基金会


  267.北京市光明慈善基金会


  268.北京市瑞田公益基金会


  269.北京四海弘洋公益基金会


  270.北京莲心慈善基金会(原名:北京明泽慈善基金会)


  271.北京吴建民公益基金会


  272.北京璞玉慈善基金会


  273.北京福宁公益基金会


  274.北京中银慈善基金会(原名: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


  275.北京迈动公益基金会


  276.北京星能公益基金会


  277.北京青之桥公益基金会


  278.北京联想公益基金会


  279.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


  280.北京小米公益基金会


  281.北京一路阳光慈善基金会


  282.北京关爱明天慈善基金会(原名:北京彤馨慈善基金会)


  283.北京吉慧榕公益基金会


  284.北京金风公益基金会


  285.北京聚心公益基金会


  286.北京多彩公益基金会


  287.北京德行天下公益基金会


  288.北京市阳光保险爱心基金会


  289.北京新发展慈善基金会


  290.北京修德慈善基金会


  291.北京枫林公益基金会


  292.北京百川公益基金会


  293.北京长吉公益基金会


  294.北京乐予慈善基金会


  295.北京爱度公益基金会


  296.北京远华公益基金会


  297.北京热腾公益基金会


  298.北京优优龙慈善基金会


  299.北京兴唐公益基金会


  300.北京艳洋慈善基金会


  301.北京幸福里慈善基金会


  302.北京斑马公益基金会


  303.北京春风公益基金会


  304.北京信诺公益基金会


  305.北京蓝图公益基金会


  306.北京开创者慈善基金会


  307.北京善佑公益基金会


  308.北京慈建公益基金会


  309.北京华瑞慈善基金会


  310.北京贝壳公益基金会


  311.北京成英公益基金会


  312.北京赢鼎公益基金会


  313.北京市慈善协会


  314.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


  315.北京市房山区慈善协会


  316.北京市石景山区慈善协会


  317.北京市顺义区社会福利慈善协会


  318.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


  319.北京市西城慈善协会


  320.北京市西城区慈善义工协会


  321.北京市朝阳区慈善协会


  322.北京市怀柔区慈善协会


  323.北京市东城区慈善协会


  324.北京市心目助残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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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