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提供了服务,销售了产品,自然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并向对方开具发票;分公司和总公司相互开票是可以的,但并不代表这可以乱开票,一切的基础依然是业务,这里的风险点大致有以下几个:
1、分公司与总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必须真实,如果没有业务的真实性,开票就变成了虚开;
2、由于是强关联关系,业务真实性的背后是合理性,税务机关会关注这个义务是不是合理,这里的合理可能包括业务的逻辑,可能包括价格的约定,双方利润空间的设定等;
3、分公司和总公司双方除了开具发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必要的证据链可能包括合同、付款、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货物的入库与出库手续,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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