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0]7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17
文号:新政办发[2020]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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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要求,优化我区物流运行环境,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扎实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商贸物流中心建设,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开新局面、取得新进展、达到新高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效物流运行网络


  (一)推进区内物流枢纽网络建设。研究制定《自治区物流枢纽建设和布局规划》,加快建设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等9个国家物流枢纽,合理布局若干个自治区物流枢纽,整合存量物流基础设施资源,统筹规划和建设铁路专用线、转运设施、通用大型仓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一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推动物流组织模式和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升物流服务质量和效率,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运作体系,系统性降低全程运输、仓储等物流成本。(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实施示范物流园区工程。大力推进物流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培育20个自治区级示范物流园区,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进一步完善物流园区仓储、运载运输设备、配送等物流基础设施条件。组建自治区示范物流园区(企业)协作联盟,制定联盟工作章程,加强物流园区之间业务、信息联通共享以及标准对接等,推进区内物流园区互联成网。(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三)加快建设冷链物流设施。研究制定《自治区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区内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冷链物流以及鲜活农产品生产、流通资源,在重点农产品产区、集散地建设冷链物流基地,并争取纳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体系,提高冷链物流规模化、标准化、组织化、网络化水平,提升农产品质量,降低农产品冷链物流成本。(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支持商贸物流、电商、邮政、快递等企业联合涉农主体在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设立农特产品预处理中心和产地预冷集配中心,开展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无缝隙冷链配送。(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供销社,新疆邮政管理局)


  (四)加强应急物流设施建设。完善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在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库尔勒市、喀什市等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和伊宁市、阿克苏市、和田市等中心城市及偏远边境县市布局建设医疗、防疫、救灾等应急物资储备和即时快速配送设施设备,整合储备、运输、配送等各类存量基础设施资源,加快补齐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应急物流保障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五)完善城乡配送设施。推动城市配送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建立和完善以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三级网络为主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邮政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支持商贸物流、邮政、快递等企业经营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整合商贸、邮政、交通、供销社、粮食、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存量设施资源,拓展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功能,升级改造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网点,加快建设以县(市、区)、乡镇综合性物流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网点组成的农村物流配送网络体系。继续实施“邮政在乡”、“快递下乡”等工程,提升乡镇邮政、快递网点服务能力。鼓励市到县、县到乡的客运班车代运邮件(快件)。(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供销社,新疆邮政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推动物流设施设备高效衔接,降低物流联运成本


  (六)加强多式联运设施设备建设。加快推动铁路专用线、公铁空装卸设施设备等多式联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升级,构建多式联运体系,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乌鲁木齐航空物流园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多式联运物流园、霍尔果斯公铁联运中心、哈密铁路物流基地、库尔勒东站和上库片区铁路物流基地等多式联运综合货运枢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七)推进铁路专用线及货运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库尔勒—格尔木铁路、乌鲁木齐西站等重点铁路线及专用线、货运站建设,进一步扩充通道输送能力,提高站点解编能力。推进库尔勒东物流基地、阿拉山口换装库区、霍尔果斯站、中疆物流魏家泉铁路物流基地等14个物流基地货运装卸设施补强项目建设。加强县级、城乡民用块煤铁路运输集散中心建设。支持煤炭、钢铁、电力、汽车制造、棉花、化工、粮食等重点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引入铁路专用线。推进铁路专用线进大型工矿企业、进物流枢纽等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利用铁路实施中长距离大宗货物运输。(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八)推广“一单制”。以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为重点,推广应用多式联运运单,推进企业互认的单证标准,加快发展“一单制”联运服务,实现一站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推动集装箱公铁联运领域率先实行“一单制”。(牵头单位: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九)推广运用物流标准化设施及装卸器具。鼓励物流企业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货架、叉车、月台、配送车辆等物流设施、设备,带动上下游物流装载器具标准化。逐步统一铁路企业与生产、物流企业共用托盘、集装箱等装载单元标准。加强与国际标准接轨,适应多式联运发展需求,推广应用内陆集装箱(系列2),加强特定货类安全装载标准研究和应用,减少重复掏箱装箱。(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农产品冷链物流质量服务规范》《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完善生鲜农产品原料处理、分选加工与包装、冷藏、运输、零售等环节保鲜技术和制冷保温技术标准,推广相关工程和设施设备在设计、建造、安装等方面标准的应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


  三、深化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


  (十)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跟踪落实交通运输部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工作安排,积极推动线上办理签注。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推动快递企业“一照多址”改革。精简快递分支机构办理手续,全面实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新疆邮政管理局)规范、简化铁路专用线审批手续和接轨审查程序、手续,压缩审查和接轨协议办理时间。(牵头单位: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十一)科学有效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治超执法标准。分车型、分阶段有序开展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工作,逐步淘汰各种不合规车型。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十二)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形成联合执法力量,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货运站场等区域,重点打击盗抢车货和偷油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任务,优化货物通行治安环境。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公安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


  (十三)优化城市配送管理。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提升城市物流管理水平的通知》(新发改经贸〔2019〕422号)要求,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优化城区道路通行管理,推广城市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和分类停车模式;合理设置城市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及停靠装卸相关设施,为城市配送车辆作业提供便利。放宽标准化轻微型配送车辆通行限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配合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


  (十四)推进通关便利化。以推进中欧班列通关为重点,结合中欧班列开行和边境货物进出关时序,在合理时间范围调整海关监管作业时段,实现货物运输组织与监管查验同步推进,缩减货物通关时间。推动口岸等场所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应用报关单信息、舱单运抵报告状态订阅推送功能,方便企业提高进口货物提离速度。持续推进进出口“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对不合理或不能适应监管需要的,按规定予以取消或退出口岸验核。制定国际甩挂车辆海关监管办法,优化按进出境运输工具单独向海关申报等甩挂车辆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流程,充分发挥甩挂运输优势。推广和复制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政策,扩大适用政策的口岸范围。(牵头单位:乌鲁木齐海关,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外办,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十五)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支持铁路部门加快铁路市场化改革,选取铁路货运需求量大、运输供求矛盾较突出的铁路线路(含疏运体系)开展铁路市场化改革综合试点,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展投融资、货运定价、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管理、运输组织等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货运场站、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加强土地和资金保障,降低物流要素成本


  (十六)保障物流用地需求。建立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保障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设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利用铁路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指导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探索政府负责土地平整并建设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企业负责建设经营性物流基础设施,约定土地物流用途并长期租赁的新型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在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将农产品烘干晾晒、保鲜存储、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行乡镇级备案。(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十七)完善物流用地考核。加强城市物流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衔接。指导地方政府合理设置物流用地绩效考核指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十八)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支持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铁路专用线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物流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的“银企合作”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物流企业融资支持,鼓励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和差异化考核激励政策,明确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物流产业发展基金。争取国家给予我区在物流领域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政策应用方面的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在境内外通过上市、发行债券和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十九)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鼓励保险公司为物流企业获取信贷融资提供保证保险增信支持,加大政策性担保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担保支持力度。发挥商业保险优势,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物流企业综合保险产品和物流新兴业态从业人员的意外、医疗保险产品。(牵头单位: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深入落实减税降费措施,降低物流税费成本


  (二十)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物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增值税降低税率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升级改造电子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和业务需要,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实现主要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严把网络货运平台经营准入关,强化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税收监管,完善和细化企业税收征缴工作措施,切实推动网络货运平台健康规范发展。(牵头单位:新疆税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十一)降低货运车辆公路通行成本。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深化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改革,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加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的路网运行保障,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降低农产品运输成本。(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十二)健全物流领域收费调节机制。鼓励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结合市场供求与市场形势变化、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协商定价,不断优化运价方案;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货物重空流向等实行差别化定价策略。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政策。(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大力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严格落实铁路专用线领域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对目录清单外的收费项目以及地方政府附加收费、专用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收费等进行清理规范。制定铁路专用线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规范铁路专用线、倒短、自备车维修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严禁通过提高或变相提高其他收费的方式冲抵降费效果。推动中欧班列经营服务手续标准化,清理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三)规范沿边口岸收费。降低口岸、检验检疫等收费。对口岸收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进一步精简合并收费项目,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清单外无收费项目。降低集装箱进出口常规收费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外办,乌鲁木齐海关)


  (二十四)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完善我区涉及物流领域收费目录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及时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研究建立收费行为规则和指南。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对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或随意增加收费项目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乌鲁木齐海关)


  六、加强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降低物流信息成本


  (二十五)推动物流信息开放共享。扩展新疆交通公共信息平台功能,加快建立新疆综合交通物流公共信息系统,完善信息接口等标准,推进全疆物流信息汇聚,为决策分析提供支撑。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进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铁路、航空、口岸等部门及物流园区(中心)、公共配送中心的物流公共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按照安全共享和对等互利的原则,推动铁路企业与货运场站、物流园区(中心)、物流企业等信息系统对接。积极参与全国多式联运公共信息系统建设,更大程度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机场集团)


  (二十六)降低货车定位信息成本。对出厂前已安装符合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货运车辆,任何单位不得要求重复加装卫星定位装置。规范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服务商收费行为,减轻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成本负担。(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七、推动物流业提质增效,降低物流综合成本


  (二十七)推进中欧班列高质量开行。扩大中欧班列集拼集运业务模式。加强乌鲁木齐中欧(中亚)班列集结中心与未满列、零散开行班列的城市合作,强化与沿线国家重要物流枢纽、能源与原材料产地、制造业基地、贸易中心合作,加强中欧(中亚)班列国内分散货源、回程货源组织。常态化开行和田—喀什—乌鲁木齐集拼集运班列,试点开行“中吉乌”公铁联运国际货运班列。完善中欧(中亚)班列乌鲁木齐集结中心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内外中欧班列始发地之间的铁路、海关电子数据交换共享,推行铁路、海关单据电子化。(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乌鲁木齐海关,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八)培育骨干物流企业。鼓励采取市场化兼并重组等方式壮大物流龙头企业,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水平,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网络货运平台运营相关法规和标准,鼓励物流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物流全链条服务商转型。(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十九)提高现代供应链发展水平。深入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试点,加快培育一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供应链协同、交易和服务示范平台。促进现代供应链与农业、工业、商贸流通业等融合创新,重点推进石油石化、煤炭煤电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生物药品和金属、矿产、建材加工等行业供应链体系建设。落实国家现代供应链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数字化、智能化、全球化的现代供应链,增强我区产业参与全球产业链分工合作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三十)加快发展智慧物流。积极参与国家交通控制网建设,加快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数字化升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鼓励企业应用5G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和智能化设备,推进人、设备、车辆、货物等智能互联,提高仓储、运输、分拨配送等物流环节的自动化、智慧化水平。积极推广智能园区系统应用,提高物流园区智能化水平。支持冷链物流企业推进老旧冷藏、冷冻库体智能化升级改造,运用新型节能、智能温控系统和设备,降低制冷和恒温成本。(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三十一)积极发展绿色物流。深入推动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鼓励企业研发使用可循环的绿色包装和可降解的绿色包材。加快推动建立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推广使用标准化、厢式化、专业化、轻型化的新能源货运车,降低货运车排放量。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对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更多通行便利。(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新疆邮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


  交通运输厅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自治区物流降本增效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通过建立任务台账、加强督导和宣传引导、定期召开推进例会、加强物流行业统计监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等措施,促进各部门协调联动,确保物流降本增效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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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