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跟一个单位一起合作新投资成立一个公司,目前只是认缴40%出资,那我们是否需要做账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0-12-29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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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对于贵公司投资的初始确认,若投资合同或章程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贵公司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及一项金融负债;若投资合同或章程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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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1:A公司2019年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29年,A公司2020年向金融机构贷款1200万元,请问A公司2020年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解析:先看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如果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不得费用化,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相关科目);如果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A公司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29年,也就是说A公司股东投资款到位时间最晚为2029年,A公司支付2020年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案例】2019年1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李某投资,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李某于2019年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李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其余款项均未到位。同时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A公司2019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为2800*7%=196万元,但A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仅为171.5万元,解析如下。


  解析: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方法一:2019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800×7%-[400×7%×3/12(第二季度未到位的投资款)+800×7%×3/12(第三季度未到位的投资款)+200×7%×3/12(第四季度未到位的投资款)]=196-24.5=171.5(万元)


  方法二:2019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800×7%×3/12+(2800-400)×7%×3/12+(2800-800)×7%×3/12+(2800-200)×7%×3/12=171.5(万元)


  提醒:关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事项


  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要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除了必须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利息发票外,还需要注意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超过部分,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3、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了必须要取得利息发票、注意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之外,还要注意需要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


  4、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扣除问题:企业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什么是关联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什么是金融企业?


  可以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什么是权益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认缴出资股东是否可以通过减资来降低已存在的债务风险

近日有客户咨询:“公司发生劳资纠纷,可能赔偿8万,公司注册资本200万(认缴),股东为避免出资责任承担问题,计划减资到3万元,这样可行嘛?”


  DJZ回复:这种想法是不可行的。2014年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下,公司股东不必在短期内足额出资,股东在认定认缴金额后,可自主设定缴纳期限,在期限内把金额补足即可。如某个股东认缴了200万,分30年缴纳,即在30年内缴足200万即可。因此,公司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对出资额进行减资时,并不导致公司实际资产的流失。但是认缴制并不代表股东的出资义务就此被免除。


  在司法实践中认为,股东虽未实际缴纳出资,但其认缴出资的行为事实上是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承诺,这种承诺会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合理的期待。债权人通常基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来评估公司的信用情况,减资行为的结果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这必然导致公司的信用基础动摇,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对此,《公司法》也将减资列为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要求减资决议需经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在第177条规定了办理减资的具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告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另外,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三)中对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减资行为与抽逃出资虽属不同概念,但公司注册资本既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财产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本身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直接影响到了债权人的权益。对此,我国《公司法》也已明确: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后,应在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登报公告,公司减资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所以,如果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未履行及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又不能证明其行为无过错,法院可以将减资程序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性质,在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判令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就该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主观恶意减资以逃避因出资责任的操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也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司法判例参考:


  1、【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


  2、【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1期(总第25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