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内退收入应如何缴纳个税?
发文时间:2021-03-29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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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2018]164号)文件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退一般都会得到一笔一次性补贴收入,虽然是补贴收入,但作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自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内退收入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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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也就是说,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最初政策规定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投资收回时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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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文,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5年,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4月1日起,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自2015年4月1日起(包括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可选择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了更加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个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在投资入股的当期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并且是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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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退休之后领取的属于在职期间应补发的工资奖金也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平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补发的属于同一年度的奖金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结果。但如果补发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奖金是否追索所属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呢?个人所得税申报所涉及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跟奖金所属期没有关系的。奖金实际发放的日期,是税款所属期,而税款所属期的下月则是该税款的申报期。即什么时候发放的,就什么时候计税,并按规定申报。不管会计上做在哪个月,在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离退休人员补发在职期间的奖金,应在实际发放的当月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减除的费用包括基本减除费用和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因为离退休人员无需缴纳“三险一金”,所以一般不涉及专项扣除这一项。不过,在实务中,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后,一般没有所得,除非福利特别好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