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住宅老项目已经销售并清算,如何开票?
发文时间:2021-03-17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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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零,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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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偶尔会处置名下的车辆。老板出售个人名下的车辆,也会委托财务人员代为处理。不同主体销售二手车要交什么税?需不需要开发票以及如何纳税申报?都会给财务人员带来很大的困惑。本文重点分析三种不同的销售主体,销售二手车时适用的税收政策以及税务处理方法。




一、自然人销售二手车


(一)涉及的相关税费


1.增值税: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税,应纳税额=(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实务中二手车销售,除非是具有收藏价值的古董车,通常都是折价销售,如果没有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


3.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交税,应纳税额为所载金额的五分之五。根据财税[2019]年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二)开票


自然人销售二手车,持销售的二手车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再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购买方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收购二手车再销售的的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涉及的相关税费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划重点:二手车经销企业、非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其外购的二手车,都是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都可以适用3%征收率减按0.5%征收的优惠。


2. 所得税:销售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单位:法人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3. 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交税,应纳税额为所载金额的五分之五。根据财税[2019]年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二)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5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涉及的相关税费


 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①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减按2%

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是以下两个原因导致的:


第一:购入时税收政策规定购进该车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与我国增值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以及“营改增”扩围相关。车辆何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又可细分为小汽车和其他车辆。小汽车特指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消费税“小汽车”税目下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23座)”。其他车辆是指不征消费税的车辆,例如卡车、挂车,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所有车辆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其他车辆可抵扣进项税额,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依旧不可以抵扣;直至2013年8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购进车辆时,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因为以上两个原因导致纳税人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时,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优惠。该优惠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适用,在电子税务局做简易征收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②购进时能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式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其他车辆、2013年8月1日之后购进小汽车且购进时是一般纳税人身份,属于购进时“能”抵扣进项税额。无论购进时实际是否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13%的税率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不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财税[2020]13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4号公告等文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税政策;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减按1%的税收优惠。


2.所得税: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确认收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单位:法人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3. 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交税,应纳税额为合同金额的五分之五。根据财税[2019]年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二)开票


 1.增值税发票

第一种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且购进时为一般纳税人

购进时间

车辆类型

适用计税方法

自行开具发票

2008.12.31前

购进

小汽车、

其他车辆

简易计税方法

3%征收率减按2%

按3%开普票

(申报时可减免1%)

简易计税,可放弃减税

可按3%开专票

2009.1.1—2013.7.31之间

购进

小汽车

简易计税方法

3%征收率减按2%

按3%开普票

(申报时可减免1%)

简易计税,可放弃减税

可按3%开专票

其他车辆

一般计税方法

按13%税率

开普票或专票

2013.8.1后购进

小汽车、

其他车辆

一般计税方法

按13%税率

开普票或专票


第二种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且购进时为小纳税人

购进时间

车辆类型

适用计税方法

自行开具发票

销售前购进

小汽车、

其他车辆

简易计税方法

3%征收率减按2%

按3%开普票

(申报时可减免1%)

简易计税,可放弃减税

按3%开专票


第三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二手车

购进时间

车辆类型

简易计税

自行开具发票

销售前购进

小汽车、

其他车辆

3%征收率减按2%


按3%开普票

(申报时可减免1%)

3%征收率减按1%

(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按1%开普票

可放弃减税

按3%开专票

3%征收率减按1%

(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按1%开专票

从表中也可看出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真的是非常“任性”!如果是开普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依旧可享受免税,开专票,正常缴纳税款不能免税。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后,再凭发票、原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或者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方可办理过户。


购买方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购买二手车,以增值税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买卖合同、转账证明等共同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取得普通开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1%、3%或13%的专票,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四、案例

假设A公司自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销售2012年购进的小汽车一台3090元(含税),该月还销售了2012年购进的货车(已抵扣进项税额)一台22600元(含税),假设该公司7月无其他业务,如何开票以及填写申报表?


分析过程:

2012年购进的货车,时间和身份两个条件都满足购进时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销售时按照销售货物开具13%的专票或者普票,金额20000(22600÷(1+13%))、税额2600(22600÷(1+13%)×13%)。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8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专票的话第1列销售额20000、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2600,开具普票的话第3列销售额20000、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2600。


2012年购进的小汽车,购进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开票:


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3000元 (3090÷(1+3%))、税额90元(3090÷(1+3%)×3%)。


需注意:在将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时,除以的是3%的征收率。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一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税栏次选择相应代码。


在该表第2列和第4列“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中填入1%的减征额30。(3090÷(1+3%)×3%-3090÷(1+3%)×2%=30)


第二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其他发票,第3列销售额3000,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90。


第三步: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栏)会带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数字,如未带出,可将当期可减征的金额手工填入。


第二种方法:A公司放弃税收优惠


开票:


开具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00元、税额90元。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1列销售额3000,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90。


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究竟应如何开票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由于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需同时运行、不可分割,因此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通常整体销售、整体定价,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是按照100号文件规定,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销售额后倒挤而得。由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确定的特殊性,在即征即退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何开票一直存在争议。

  实操中,大部分税务机关尊重软、硬件整体不可分割的特性,在纳税人按照嵌入式软件机器设备名称开具销售发票的基础上,要求在相关栏目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且软件产品名称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名称一致。如果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鉴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的唯一性,也有税务机关同意只要在发票备注栏上注明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即可。

  同时,也有部分税务机关要求在开具嵌入式软件产品发票时,软、硬件销售额必须分栏开具或者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如此开具,对于纳税人来说存在一定困难,主要在于:

  第一,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两部分功能需同时应用,机器设备方可运行。对于购方来说,其购买的是整体机器设备,而不是其中的软件或者硬件,很难接受发票分为硬件和软件两部分;对于销方来说,也不想让购方通过软硬件的销售额推断软硬件的成本和利润。第二,纳税人通常在月初开票,月末结转成本。纳税人开票时,依据的是购销合同约定的机器设备的整体销售额,此时,成本并未确定,无法计算软件产品销售额,也无法在发票上分别体现软、硬件销售额。

  为了满足税务机关要求嵌入式软件产品软硬件销售额必须分别开具或者软件部分必须有销售额的要求,纳税人在开票时只好按预估成本计算硬件销售额,再倒挤软件部分销售额;待实际成本出来后,再重新计算按孰小原则退税,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的纳税人在开票时(成本未结转前提下),不区分软件、硬件销售额;成本结转后再开具分别有软硬件销售额的发票,同时冲红之前未区分软件、硬件销售额的发票。纳税人大量开具红字发票,一是需要客户接受,二是易触发税控系统预警,无论给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无论采取哪种开票方式,100号文均未明确规定,实操中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究竟应当如何开具发票,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充分保障纳税人经营权益,提升便民服务效能,同时期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附: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2024年1月15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4.《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第六条,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