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费无发票如何入账?
发文时间:2020-12-2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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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九条 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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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难判“边界”的水电费分割单


建筑施工企业「取票难」是行业里人尽皆知的痛点,但凡能够取得税务认可的合规票据,财务人员尽可能都想获取入账。在众多票据形式当中,分割单的使用属于一类较为小众的方式,特别是在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入账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问题,小编在此给大家在此说道说道。


一、分割单源起何处?

票据的使用规范通常来自于财会规范性文件,分割单同样来源于此。参照财会字〔1996〕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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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定的描述不难看出,分割单的产生来源于若干个单位共同负担同一项业务的费用,在结算环节需要明确拆分各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从而产生分割单这一类特殊的单据。

二、分割单使用的边界

(一)共同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醒:
1.应税“劳务”的界定不局限于增值税口径的规定范畴,需要兼顾到企业所得税口径对于劳务的界定,实务中可适用的范围也就有所扩大。
2.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银行回单、付款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用以支撑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醒:
1.主导接受非应税劳务企业以收款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企业、个人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单据信息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关键信息。

(三)共同承租发生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建筑企业的水电费可以分割吗?

明确的答复是:不可以!!

关于水电费分割单的使用场景,只有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述“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的情况,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

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本身定性就属于货物范畴而不是劳务,因此不适用分割单入账的情况,同时单据无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甲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的涉税处理


水电费的支付一直以来是建筑企业比较热门、争议性较大且无法规避的问题,今天笔者主要针对于建筑企业水电费的具体涉税处理跟大家共同学习探讨一下:


一、代付部分是否适用于分割单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文件重点突出“共同+应税劳务”,由此可知,使用分割单的前提是必须共同接受且须为劳务,不包含货物、不动产等。

2、分割单主要适用于租赁产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基于对政策文件的规定及分析,甲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不能使用开具分割单的方式给乙方,因为水电费本质上属于销售货物,而不是“应税劳务”,同时甲乙双方并不是发生资产租赁的情形,如施工单位使用建设单位的水电费用,不能使用费用分割单(或费用分摊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应由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开具水电费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这也解决了施工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二、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关于建筑企业水电费部分在实务中一般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水电甲供:由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发票开给甲方,甲方直接计入成本,结算时水电从总价款中扣除。这部分水电费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不代扣代缴,也不要求建筑企业直接向供电、供水单位支付,建筑企业也不将该水电费计入合同成本。结算时建设方直接扣除相应的结算额,这样在建筑企业的收入和成本中均不包含水电费,相当于水电费甲供。如果结算额不能直接扣除水电费,那么建筑企业也必须承担水电费,则建筑企业应该在总包合同中明确如果建设方代扣代缴水电费必须向建筑企业开具转售水电费发票,属于以下第二种转售的情况。

2、转售水电处理由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发票开给甲方,甲方再开发票给施工企业,结算时从工程款扣除代缴电费按销售收入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甲方支付水电费:
借: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甲方开票给施工方: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来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时: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