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13号 青岛市关于2021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09-01
文号:青岛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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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2021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年度征缴,2020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21年度的集中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2021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其中,我市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和费款核定后,可通过银行扣款(批扣)、银行查询缴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缴费、服务大厅缴费(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完成社保费的缴纳。自助缴费主要包括:电子税务局、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二维码聚合支付(含银联云闪付)等方式,具体操作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宣传材料。


  目前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银行为: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上述银行各网点均可以办理。其中: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同时开通了网上及手机银行办理业务;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青岛银行开通了手机银行办理业务。


  四、咨询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12333”“青岛医保”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3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


  五、其他事宜


  (一)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继续执行政府令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1.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2.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二)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将应缴费额及时足额存入已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账户中,并及时关注扣款情况,避免因扣款不成功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三)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在2020年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避免因缴费不及时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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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共享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下,一些暂时难以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为职工支付基本工资,承担了巨大压力,而部分承担抗疫物资生产、物流配送的企业以及网络新经济企业却出现了暂时的用工短缺,“共享员工”由此应运而生,通过让职工在劳动力过剩企业和短缺企业间临时流动,实现了人力资源的再分配和再平衡。


  为适应这种新的用工趋势,保障“共享员工”的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权益,我们研究,针对这一新生事物出台参保办法,引导企业依法依规保障“共享员工”社会保险权益。


  二、法律依据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规定,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界定适用范围


  界定“共享员工”范围为暂时停工停产的企业,将员工以共享模式进行短期人力输出的合作用工方式。


  (二)确定参保办法


  1、“共享员工”由原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使用“共享员工”的用人单位应在此基础上为“共享员工”单独缴纳共享用工期间的工伤保险费。


  2、使用“共享员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员工上年度(新增人员以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作为在本单位本年度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当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保底封顶)。工伤保险费率按使用“共享员工”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分类确定。


  3、使用“共享员工”用人单位在办理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单位间、单位与员工间签订的三方 “共享用工协议”。其中,“共享员工”属非本市户籍的,应出具原参保地参保缴费证明,不能提供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4、“共享员工”原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因各种原因停缴社会保险费的,“共享员工”不再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保障待遇享受


  “共享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后,在共享用工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加强经办检查


  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严格审核共享用工相关资料、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每季度对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共享员工”进行一次核查,对发现共享用工后原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停缴各项社会保险的,及时取消单缴工伤保险资格。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六)关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与《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水资源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一致。j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