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不属于该情况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等规定税前扣除。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的区别及增值税处理
一、区别
二、增值税处理
1.定金:是签订合同所约定,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预收款缴纳增值税。
2.订金: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只是一种潜在的购买意愿的表示,并不签订合同,因此普遍观点认为:不征收增值税。
3.押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我们可知道:押金不属于其规定中的价外费用之列,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但是针对包装物押金,是有例外规定的。
(1)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包装物押金,需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于包装物押金不予退还或者超过一年以上不退还的,需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实操中,为了规范财务和税务管理,对于押金的定性,宜遵循“收取应退”的原则。
4.违约金:具体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未执行:意味着并没有实际应税业务发生,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对于价外费用的界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2)合同已执行,可通过如下案例来解析:
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甲为乙提供产品,乙支付甲货款。如果:甲公司因违约支付给乙公司的违约金,乙公司收到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乙公司违约支付给甲公司的违约金,甲公司收到违约金需缴纳增值税。
因此,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关键取决于违约金的具体形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价外费用的界定。
5.保证金
保证金本身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如果以后做收入的,就要交增值税。
新收入准则下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为什么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了吗?
解答:
不一定。
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涉及到的“质量保证义务”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2.不构成单独履约义务的。
一、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
依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比如,汽车销售商承诺首次保养免费等。就是在销售汽车(单项履约义务)的基础上,又提供了汽车的保养服务(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销售汽车收到的总价款,就应该在汽车销售和汽车保养服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1.汽车销售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免费保养服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客户首次保养免费服务时:
借:合同负债-免费保养服务
贷: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
二、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
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还是以汽车销售为例,按照法律法规出现质量问题的,汽车厂家需要负责召回,以及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等需要负责赔偿等。这类情形的出现,很多时候就是一种概率问题,需要按照“或有事项”处理,厂家就需要根据历史数据、行业惯例等预估,作为“预计负债”处理,借方还是需要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销售量或销售额,以及合理预计的计提比例,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同时确认:
借:销售费用-三包费用
贷:预计负债
实际发生“三包费用”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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