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8-01-09
文号:豫政[20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2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促进我省利用外资稳定增长,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外资准入领域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已在自贸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二)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和相关政策法规,持续扩大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银行证券保险、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文化旅游、健康养老、服务外包、教育培训等领域对外开放,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积极谋划招商项目,推动开放政策落地实施。(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文化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民航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三)完善资金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河南省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外资项目、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新型招商模式等进行适当奖励。鼓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利用外资工作。(省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四)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适用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我省上市公司积极利用深港通、沪港通吸引境外投资。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提高外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含外资企业)通过贷款、发债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支持企业可以最高两倍净资产为上限自主借用外债。(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河南证监局、省国税局、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市、县级政府合理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等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鼓励外资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商务厅、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豫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重大增资扩股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招商引资实效


  (八)发挥招商引资品牌活动作用。打造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豫籍香港企业家春茗活动、中国(郑州)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等招商引资品牌,增强活动的影响力和实效性。充分利用厦洽会、中博会、东盟博览会、博鳌亚洲论坛等境内外展会活动进行招商推介洽谈,推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投资和贸易相结合。(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参与我省企业优化重组。支持外资以兼并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形式参与我省企业改组改造,加快推进外资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或参股我省企业的重大项目,鼓励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开发区利用外资水平。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创新审批体制、优化审批流程、理顺权责关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能够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发展后劲的外资企业和项目,支持外资参与“百千万”亿级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完善开发区利用外资考核政策,将实际利用外资水平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的考核因素。(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招商项目跟踪落实。建立重大项目预审机制,加强对重大项目选址、环评、土地、融资和投资者实力等要素的综合研究论证。完善重大项目责任推进机制,建立健全在谈、签约招商引资项目台账,紧盯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强化跟踪落实。(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工作环节,推进工商登记与商务备案“一窗一表”改革试点工作。创新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举措,进一步缩短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理时间。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省商务厅、工商局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重点开放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战略平台和服务业“两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专业园区等服务开放平台利用外资功能,支持各地利用政策叠加优势,构建多元化开放平台。(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中国(郑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开放招商引领作用。制定完善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面向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专题推介招商,大力引进总部基地、研发机构等。明确招商重点,面向全球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争取引进一批引领性、突破性的重大项目落户自贸试验区。加快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优化、规范和创新跨境电商通关和监管,探索开展全国跨境电商综合监管改革试点,提升跨境电商服务管理水平。(省商务厅、郑州海关负责)


  (十五)支持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调区、扩区和整合,建立飞地园区,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调区、扩区,涉及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有关要求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对国家级开发区涉及的地方倾斜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用地所需指标单列下达,做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依法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鼓励外国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同等适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特殊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大力支持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豫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商务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招商引资考核力度。建立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招商引资工作动态。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辖市、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对招商引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省商务厅、财政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保障。对重点招商项目、重点招商活动和产业招商小分队等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在因公出国(境)指标上给予保障和适当倾斜,在手续办理上优先安排、提供便利。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崇尚创新、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侨办、省监察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