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社保[2019]7号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开展2019年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12
文号:郑社保[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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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16]6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对全市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展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参加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二、申报时间


  2019年3月18日-2019年6月18日


  三、申报内容


  2018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2018年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


  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年度,2019缴费年度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四、申报办法


  按照“互联网+社保”要求,参保单位使用“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电子档案进行网上申报。


  未开通Ukey的参保单位也可通过网络办理社会缴费申报业务,但无法办理其他业务。(参保单位如果需要通过网络办理人员参保登记变更、社保待遇申报、信息查询等业务,可以到金水分局、中原分局、东区分局、二七分局、管城分局或通过网络申办开通Ukey的手续。)


  五、申报流程


  (一)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申报


  参保单位应本着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填报2018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上传本单位2018年度财务年报。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含工资性支出)等电子档案,申报成功后参保单位应自行打印含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留存。


  由于险种不齐、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上传电子档案不完善等原因未申报成功的,在补齐险种、处理完毕欠费或者完善电子档案后可以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重新申报,也可以到就近分局社保综合窗口现场申报。


  (二)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自行申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工资收入按各险种政策封顶保底后作为本人下一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工资收入申报口径统一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的规定执行。


  1、职工个人2019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收入根据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2018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构成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2、2018年度内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8年内在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纳入缴费工资构成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3、2019年度新入职(含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本人起薪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4、申报五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缴费工资收入金额须一致。


  (三)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


  1、领取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正常情况下无需申报。但同一人有两个个人编号的人员需要在各社会保险分局进行人员合并,合并后无需申报个人基本养老金收入。


  2、市社会保险局前期对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的养老、医保个人信息进行比对,已成功关联的无需申报基本养老金收入;未成功关联的人员需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数据及《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收入申报表》、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进行申报。


  参保单位应认真核对未关联人员养老、医保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不一致的及时到相应部门更改。


  网上申报未通过的,可以完善资料重新上传,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窗口现场申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申报,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到相应分局申报。


  3、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在其他统筹地区领取企业、机关事业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参保单位可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本单位全部退休(职)人员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数据及《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收入申报表》、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等电子档案进行申报。


  网上申报未通过的,可以完善资料重新上传,也可以到就近分局社保综合窗口现场申报。


  (四)参保单位参保情况复核


  参保单位进行申报时应做到各险种申报人数一致、申报人员一致、申报金额一致。在郑州市参加部分险种,同时在其它统筹区参加其他险种或部分险种未参保的单位,要补齐人数、补齐险种。例如在省社保局参保的单位,在郑州市的失业保险应与省社保局参保人数保持一致。


  企业原则上只能办理一份参保登记,因历史或其他特殊原因办理多份参保登记的应当先对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险种及各项数据进行添加、转移、合并后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聘用人员、企业在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的人员应分户管理,按照人员类别分别网上申报,并且对申报的工资总额构成做出说明。


  (五)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欠费处理


  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申报前补齐欠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补齐的应报送书面说明。


  (六)工伤费率复核


  参保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按照行业风险档次的划分,进行费率核定。对于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核定,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加权计算其综合费率。


  六、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网上申报的按“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申报流程”上传资料。


  (二)窗口申报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的《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


  3、2018年度单位财务年报,参保单位提供的财务年报中应明确显示年度工资总额。如《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含工资性支出)。


  4、补充申报往年工资总额的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补报申请。


  5、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申报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在职职工工资申报表》一式两份,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数据报盘。


  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两份、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收入数据报盘、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


  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在郑州市领取机关事业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需要提供《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两份、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数据报盘、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


  7、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中含有国家规定不应计入单位缴费基数项目的,应提供《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2019年单位申报工资总额确认表》、《核减人员工资汇总表》、《工资总额核减填报说明》、核减工资项目及对应原始材料。


  8、参保单位部分职工在其他统筹区域参保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应参保证明。


  七、相关要求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涉及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参保单位申报的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应严格按照前述政策的要求如实申报。


  (二)未完成以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应当首先到就近社会保险分局办理补充申报手续后,再进行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三)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中含有国家规定不应计入单位缴费基数项目的需自行填报核减工资总额的全部内容,需要核减工资总额在50(含50)万元以下的参保单位携带核减材料到就近分局进行复核;核减工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参保单位携带核减材料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汝河路办公区6号楼223、226房间进行复核。


  (四)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业务的同时应当及时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欠费未处理、各险种参保情况不一致的参保单位申报的资料不予受理。


  (五)劳务派遣类企业核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采取现场申报的方式,具体要求参看《2019年度工伤费率核定工作申报须知》。


  八、申报地址及联系电话


  全市社会保险咨询热线:68064000


  惠济分局:天河路与新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电话:63639925;


  管城分局:航海东路246号(城东路与航海路交叉口东北角),电话:66362711;


  中原分局:中原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和昌大厦二楼,电话:67610310;


  金水分局:农业路与政七街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电话:63835406;


  二七分局:行云路与赣江路交叉口东北角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68856870;


  郑东新区分局:正光路与众旺路交叉口西北角,电话:85960760;


  经开区分局:第四大街与经北二路交叉口郑州市人力资源东市场,电话:66782583;


  高新区分局:高新区金梭路13号(金梭路与合欢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电话:67759620;


  航空港区分局: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郑州新政综合保税区)新港大道与S102交叉口西南角台湾科技园A2-2幢,社会保险大厅,电话:89909169;


  上街区分局:上街区新建街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一楼社保窗口,电话:68003707;


  中牟分局:中牟县官渡大街与中兴路交叉口,电话:62119766;


  新郑分局:新郑市文化北路与中兴路交叉口,电话:69950078;


  新密分局:新密市西大街与平安路交叉口,电话:60880784;


  登封分局: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行政服务大厅西后院213办公室,电话:62831816;


  荥阳分局:荥阳市东区国泰路与福民路交叉口,电话:60257157;


  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汝河路办公区6号楼223、226房间:67887055;


  市社会保险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伏牛路大厅1楼123房间,电话:67888851。


  附件资料:


  2019年申报资料(含核减)


  企业端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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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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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