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还原为不含税价] (注意价税分离)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工程结算应收工程款部分+预收账款)不含税价×税率(开发票)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待转销项税额
(工程结算应收工程款部分+预收账款)不含税价×税率(未开发票)
(2)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时:(纳税义务发生了)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一一待转销项税额
货: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工程结算未收到工程款部分)
政策依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货记“工程结算”“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货记“应交税费一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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