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申报退(免)税?
发文时间:2020-08-27
来源: 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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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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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可继续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 注意前提条件诚信申报退税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明确,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明确了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优惠的研发机构范围、外资研发中心条件以及退税管理要求等内容。91号公告是对《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的延续和扩展。


  十类主体可享退税优惠


  作为121号文件的延续和扩展,91号公告新增了两类可享受优惠的内资研发机构: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加上121号文件规定的八类优惠主体,目前,共有十类主体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优惠。其中,内资研发机构共有九类,包括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转制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笔者提示相关纳税人,应严格对照91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并关注各主导部门和会同部门对上述九类内资研发机构资格认定的要求,加强对具体的人员总数、研发人员占比、研发经费数额、销售收入数额等指标的管理。


  举例来说,企业要通过内资研发中心第二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就需满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比如,企业要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等。


  外资研发中心,是享受91号公告优惠的另一大类主体。根据9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享受退还增值税优惠,需要对照设立时间,同时满足研发费用标准、专职研究与试验人数以及累计购置设备原值三个指标要求(具体要求见右栏表格)。笔者提醒外资研发中心,需根据自身设立时间,严格对照三个指标要求进行管理,防止因不必要的税务风险而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退税设备需满足规定条件


  除享受优惠主体外,可享受优惠的客体,也是纳税人需要关注的问题。


  91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设备,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其中,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采购的国产设备,应属于91号公告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的实验环境方面、样品制备设备/装置、实验室专用设备和计算机工作站/大中型计算机四大类设备。


  同时,满足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按照《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资格申请书、营业执照、研发支出明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通过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才能享受退还增值税优惠。


  退还税额的计算方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其中,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不得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需要严格区分免税与不免税设备范围,准确享受税收优惠。举例来说,2019年5月,某高等学校从国内购买特种仪器的价格为20万元,税款为2.60万元;同月,为改善办公条件,从国内购买3台空调,对应税款为0.39万元。根据91号公告规定,该高校购买的特种仪器所对应的2.60万元税款可申请退税,而购买的空调因不属于退税设备范围,对应的税款不能申请退税。


  诚信申报,避免补税罚款


  2018年,某研发机构为享受更多的增值税返还,向某国产设备销售公司购买国产设备采购发票,用于申报退还增值税。税务机关发现,其购买设备的数量与其研发能力不匹配,对其进行检查。经调查,证实其购买设备发票的事实。最终,该研发机构不仅需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而且要被处以罚款。因此,笔者提醒相关企业,在享受退税优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诚信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增值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91号公告第三条也规定,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基于此,相关纳税人在享受退还增值税优惠时,应严格遵循法规要求,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否则,一旦被发现,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逃税罪等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4%: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可核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按照4%应税所得率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对此,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关注主体条件要求、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并防范相应税务风险。


  哪些企业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满足相关主体条件,是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可以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重要前提。


  实务中,由于综试区内企业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在增值税方面,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也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以下简称“无票免税”)。为解决无企业所得税计算依据的问题,36号公告规定,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3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跨境电商企业,其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且享受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优惠的,可以按照4%的所得率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纳税人经营范围应以批发和零售贸易为主。3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统一按照应税所得率4%确定。该4%的应税所得率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中批发和零售业的最低所得率确定的;同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因此,笔者提醒,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跨境电商企业,应以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主营业务,如果以其他行业为主营项目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出口企业实际情况予以鉴定。


  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3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指定免税优惠。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对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杭州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A企业,从业人员20名,资产总额1000万元,2020年,取得跨境零售出口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无其他收入),经税务机关鉴定,A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可按4%应税所得率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那么,2020年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000×4%=240(万元),属于小微企业范围。对此,A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即2020年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25%×20%+140×50%×20%=19(万元)。


  36号公告还规定,综试区内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优惠。


  不同税种应注意哪些汇率差异


  不同税种的外汇折算率差异,也是相关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在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同时点的折合率不同。具体来说,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少计或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因此,笔者建议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可尽量都采用当日汇率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这样,外销收入换算为人民币时,两税核算就不会出现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