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安徽农业生产实际和我省税务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行业税收征管情况,参考借鉴周边省份核定扣除经验和标准,选择了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的一般纳税人开展扩大试点,另调整生产销售植物油的核定扣除方式,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税务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0日,起止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13日。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税务行政相对人、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寄的方式,于2020年7月13日前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电子邮箱:1390552111@qq.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邮政编码:23009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参照酒精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511)、猪肉罐头(参照肉、禽类罐头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451)、纤维板(纤维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2)、刨花板(刨花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3)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调整部分行业核定扣除方法和内容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植物油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三、相关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现公布我省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植物油等产成品的[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0年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doc
附件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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