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扣缴申报错了怎么办?
发文时间:2020-08-1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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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类报表申报,申报成功未缴款前可在该类报表的“申报表报送”模块点击【作废申报】按钮作废申报后重新填写报送,或点击【更正申报】按钮修改申报表后重新报送;申报成功且缴款后只能在“申报表报送”模块点击【更正申报】按钮进行更正申报操作。


2.代理经营所得申报,申报成功未缴款前可点击【启动更正】或【作废】按钮重新填写报送;若申报成功且缴款后只能点击【启动更正】按钮修改申报表后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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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扣缴规则,违反处罚及其补救措施

税务总局12月20日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具体规则,在掌握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对待税务总局第56号公告,此几个问题,仍需特别注意。


一、确定、不确定纳税义务及补正问题


公告所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适用于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申报,和非综合所得的扣缴申报,以及非居民纳税人的扣缴申报。


这里需要分两个层次,即数值上的确定义务和不确定义务。


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讲,综合所得以年为纳税义务期间,故在年度终了之前纳税义务最终值并不确定,只能作为预扣预缴申报体现,期间如有数据改动或者漏报,只需在后续期间修正或者年终汇算清缴时汇总即可,暂无需补正申报。


对于居民的非综合所得和非居民的所得,均以月/次纳税,纳税义务确定,故直接做扣缴申报即可,无需预扣预缴,如果有数据改动或者漏报,则需要补正申报。


如果申报错误,补正申报,并不属于偷税。根据征管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税收实践中,判定偷税普遍需要纳税人具有主观故意。


对于补正申报的责任,根据征管法,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关于扣缴申报时间及法律责任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如果未按期报送报表,有何处罚?


根据征管法,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为和谐征纳关系,我国多地税务机关推出了“首违不罚”的政策,即对轻微、首次违反税收一般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


三、汇算清缴、法律责任及其补救措施


根据新个税法及公告,纳税人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未办理汇算清缴,有何法律责任或者补救措施?


根据征管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四、年中半途任职的扣缴处理


根据公告,各单位只就本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和各种所得负有扣缴义务,故第22列,累计收入填“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额”,对于纳税人在其他单位取得的收入,未在本单位任职期间收入,无需填写、也无需理会。


同样,费用扣除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未在本单位任职期间不在本单位扣除,也无需填写。


如,某职工10月入职,收入8000元,则11月15日前报送扣缴申报表,基本减除填写1个月,即5000元,收入填写10月单月收入8000,不考虑其他项目,减除后为3000元,其在其他单位任职期间收入、费用,本单位无需理会。


新入职员工个税扣缴调整的13号公告

个税综合所得按年征收,光扣减费用就60000万,12月新入职,只拿了一个月工资,凭什么就要被扣个税?这正是预扣缴个税的2018年第61号公告饱受诟病的地方。


  终于,在抗疫情、拉消费、降税负的大潮下,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对其进行了纠正。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这个文件7月1日执行。比如某人7月入职月薪2万,之前月度没有工作,则其按累计扣税法预扣缴个税时,可以扣减1~7月共七个5000元扣减费用,一般来说就可以不被扣缴了。


  这一修正让个税综合所得的预扣缴计算,与纳税义务的计算,靠近了一些。


  当然,这个修正步子并不大,问题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其第四条对适用这一规定的情况,进行了限定: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即,有两种情况不适用:


  一是、1月到本年入职前,取得过工资薪金的人。当然,这里的取得不限定于在本公司,如果在外单位也取得过工资薪金,也不能适用。


  二是、1月到本年入职前,因为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而被按累计预扣法扣过税的人。主要指保险、证券经纪佣金劳务报酬所得,他们情况特殊,可以不按劳务报酬扣缴,而按累计预扣缴法扣缴个税。


  比如,1月在外单位取得过工资,2~6月失业,7月入职只能扣当月的5000元扣减费用。如果说1月取得工资时,可能已经享受了一个扣减费用,但失业期间五个扣减费用为什么就没有了呢?这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的原则是不相容的。


  形成对比的是,如果一个人同时在两家公司兼职,两家公司扣缴时都可以扣他的5000,与失业相比,显然扣缴时的负担完全不对等。


  那么,公司如何判定一个刚入职的员工之前是否拿过工资呢?


  方法是通过“承诺”,把责任转给纳税人。本公告第三条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即,要其自己提供证据,或者提供承诺,本年之前没有拿过工资,公司据此进行判断。


  那么,如果纳税人1月份拿过工资,却因忘记、记错或者故意隐瞒呢?


  扣缴义务人肯定是没有责任的。


  纳税人呢?汇算后是没有被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为没有申报义务,也不会构成虚假申报。这会不会是一个失信用问题?有什么失信上的后果?要看未来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了。


  最后说说本文件第二条: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这个规定针对的情况是:1)全日制实习生,2)取得劳务报酬。


  学生实习,一般来说取得的实习收入,是应该按工资处理的,即应该直接按累计扣税法计税。因为实习生在企业实习,受企业的管理,其提供的服务与企业员工提供的服务类似,本就该按员工处理。


  这里是说,如果情况特殊,确实构成劳务报酬——此时学生应该交增值税并向企业开代发票(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话)——依然可以享受累计扣税法。


  比如,7月收到不含增值税的劳务报酬3000元,如果按劳务报酬扣税,就要扣(3000-800)20%=440元,如果按工资薪金的累计扣税法,就不扣税了。


  那么汇算的时候呢,依然也应该按劳务报酬的算法进行汇算,而不是工资薪金。